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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订之现状,对盗窃罪入罪标准的立法模式进行了初步研究,并对当前立法模式中所存在的缺陷进行合理性分析及探讨。1997年《刑法》第264条将盗窃罪入罪标准定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即以“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作为定罪情节。直至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盗窃罪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次修改不仅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而且将“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五种具体情形以并列方式纳入盗窃罪定罪情节,即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即可入罪。例如甲在乙家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但只偷了拖鞋1双、啤酒2瓶,牙刷3幅、衣服2件总价值共计500元,按照刑法规定,这一行为符合盗窃罪基本构成且符合入户盗窃这一定罪情节,即成立盗窃罪。这种立法模式相较1997年《刑法》更为细密、明确,使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也更加具体化,但这种立法模式是否完全合理也存在可质疑之处。从整个社会发展进程来看,我国繁荣经济与社会文明的矛盾日益显现,盗窃类案件逐日增多,对司法部门的工作也是不小的考验。将“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作为定罪情节降低了盗窃罪的入罪门槛,同时也扩大了入罪范围,致使盗窃罪处罚过于严厉且打击面过大,造成不合理现象的产生。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我国盗窃罪入罪标准的立法模式分析”中笔者阐释了立法模式的界定和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立法模式的分类,并分析了我国盗窃罪入罪标准所采用的立法模式,指出当前我国盗窃罪入罪标准立法模式的优点和缺点,同时指出其不合理性和可能导致的问题与危害。本文第二部分“我国盗窃罪入罪标准的实证检验”中,笔者通过实证检验的方法,根据社会心理学理论即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对当前我国盗窃罪入罪标准的合理性进行问卷调查分析。首先,笔者对此次调查的目的进行阐释。其次对此次研究方法进行阐释,对社会心理学调查方法进行界定,引入社会一般人及大众正义直观的理念,对本次问卷调查理论基础进行分析,通过大众正义直观的理念对当前我国盗窃罪入罪标准进行观念评价,以强调大众正义直观对刑事立法及人们遵法守法的重要性。再次,对本次问卷调查设计的方法、前提、以及调查对象、信息采集渠道、数据结果的肯德尔和谐系数检测方法等等进行一一阐释,强调本次调查的公平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最后,将问卷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通过大众正义直观调查不同人群对于问卷里不同案例中的行为人甲犯盗窃罪后应受到的刑罚进行赋值并按照数值大小从小到大进行排列,以衡量盗窃罪五种情形在社会一般人心中的应受谴责程度,进而与应然结果进行比对,检验有何不同并得出结论,剖析当前我国盗窃罪入罪标准立法模式存在的不合理性及与大众正义直观的冲突。第三部分进一步论述了常识对于立法公正的重要性并指出违背常识将导致立法不公和司法不公。第四部分“我国盗窃罪入罪标准设定的合理化建议”提出了当前取消量定入罪标准的观点并进行评析,通过论述量定入罪标准的立法模式进而说明应当取消量定的入罪标准,但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放大会导致不公正的出现又提出了自由裁量权的程序限制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