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国劳动关系运行中的矛盾显现出来。近年来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劳动争议呈频发多发趋势,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之一。根据理论分析,集体协商法律制度是调节劳动关系的重要规则。从现实实践来看,中国政府部门、全国总工会利用行政力量“自上而下”地推行集体协商法律制度,并对其提高劳动条件,调节劳动关系的效用寄予厚望。不论从理论分析还是现实需要来看,集体协商法律制度是提高劳动条件、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机制。本文在梳理中国集体协商法律制度的历史脉络,考察集体协商法律制度文本的基础上,从引导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法律制度,签订集体合同,提高劳动条件,调节劳动关系的视角对集体协商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经验性评估。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法律制度,签订集体合同的数量和集体合同覆盖的职工比例来看,中国集体协商法律制度起到良好的引导和规制作用。利用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数据实证研究发现,集体协商法律制度明显提高了私营企业劳动条件;但统计分析中国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以及群体劳动争议的发生和处理情况之后,发现集体协商法律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矛盾方面并没有达到政府预期的效果。中国集体协商法律制度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集体协商法律制度重点与劳动争议焦点、群体劳动争议焦点相背离,集体协商法律制度的重点是协商代表和协商程序,而现实中劳动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解除或终止合同三个方面,群体劳动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企业搬迁有关事项等方面。二是集体协商法律制度尚未形成一体化体系,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分布在4部法律和2部部门规章中,从整体来看中国集体协商法律制度显得错综复杂,没有形成一体化体系。三是集体协商法律规范的重复规定,国家层面关于集体协商主体、代表、程序、内容,集体合同的效力,争议的处理、三方机制的法律文本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复规定问题,地方层面的法律规范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创新,但总体上遵循国家层面的规定。四是集体协商法律规范混乱、滞后,包括集体协商缺乏强制性规范,对集体协商原则的规定不完善,对于集体协商权利的规定不一致,对集体合同主体规定不一致,集体协商代表的义务不清楚,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主体不清楚,缺乏劳动者一方对本方代表的授权规定,对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构成的规定不完善,对集体合同规范性效力规定不一致,缺乏对和平义务、发挥影响力义务的规定,对于集体合同主体变化规定不完善,缺乏对余后效力、不当劳动行为的规定,工会双重代表问题,对民主管理制度的表述不当,集体劳动争议界定和处理机制的规定不成熟等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虽然中国的“集体协商”与国外的“集体谈判”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既然同为提高劳动条件、调节劳动关系的重要规则和法律制度,必然存在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无关的特征。在考察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关于集体谈判主体、代表、程序、内容,集体合同效力、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成功经验基础上,针对中国集体协商法律制度的实施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集体协商法律制度的立法设想。本文的内容主要包含六个部分:第一章,集体协商法律问题的缘起及概念界定。针对目前群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概念界定不清的问题,梳理两者的范畴和处理机制,并从争议当事人、争议发生时间,组织程度、表现形式、法律制度设计等方面来分析两者的联系与区别。在分析群体劳动争议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总结当前群体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以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集体协商法律制度是解决群体劳动争议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第二章,考察集体协商法律制度的历史脉络,并梳理中国集体协商法律制度文本。在重点分析改革开放之后集体协商法律制度确立和发展的基础上,总结中国集体协商法律制度的特点。从集体协商主体、代表、程序、内容,集体合同效力,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集体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争议的处理,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三方机制共十个方面对集体协商的法律文本进行考察。第三章,从引导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法律制度,签订集体合同,提高劳动条件,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视角,评估集体协商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首先,推行集体协商制度最直接的目的就是签订集体合同,因而对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数量和覆盖职工比例进行统计分析,以评估集体协商法律制度的引导效用。其次,从理论和实践上来看,集体协商法律制度是提高劳动条件,调节劳动关系最有效的机制之一,因而接下来利用中国私营企业调查的数据,实证评估集体协商法律制度提高劳动条件的效果,并根据中国劳动争议、群体劳动争议发生和处理情况对集体协商法律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效果进行评估。第四章,结合第二章的集体协商法律制度文本梳理,以及第三章集体协商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对集体协商法律制度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国家层面的问题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一是集体协商法律制度的重点与现实争议的焦点相背离;二是集体协商法律制度尚未形成一体化体系;三是集体协商法律规范重复规定;四是集体协商法律规范混乱、滞后。第五章,集体协商法律制度的别国经验及其启示。中国的“集体协商”来源于国外的“集体谈判”。虽然两者存在较大的差异,但同为提升劳动条件、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制度,必然存在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无关的特征。本章主要考察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关于集体谈判主体、谈判代表、谈判程序、谈判内容,集体合同效力、集体合同效力范围,处理争议的成功经验,以期为完善中国集体协商法律制度提供借鉴。第六章,根据第四章中提出的集体协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集体谈判制度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中国集体协商法律制度的立法设想。与集体劳动关系相关的内容,包括:集体协商的强制性规范,集体协商原则,提请集体协商的权利,集体协商主体范围,集体合同主体的变化,集体协商代表的义务,劳动者一方集体协商代表主体,劳动者一方对本方协商代表的授权,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构成,集体合同形式化问题,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的规范性效力,和平义务,发挥影响力义务、余后效力,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不当劳动行为,工会的基本责任和代表义务,民主管理制度,三方机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提出完善设想。对于集体合同争议、集体行动争议、不当劳动行为引发的争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提出完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