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待给付判决是原告的给付请求权和被告主张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成立时,法院原则上应作出的判决形式,与双务契约的实体目的以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范功能相契合。自我国1999年《合同法》第66条首次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以来,民法学界就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实体法效果展开了详实的研究与探索,但有关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程序法效果以及对待给付判决的具体适用问题,民事诉讼法学界却少有关注。立法的缺失和不足,引发了理论上的争议,也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有鉴于此,本文运用规范分析、比较研究、交叉研究、实证研究的方法,从实体法与程序法衔接的视角展开研究,正面回应我国实务界就对待给付判决的期待、陌生与误解,进而促进实务界转变观念、深化认识,更好地迎接民事判决规范化发展带来的挑战。除绪论外,本文共计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对待给付判决的基础理论。本章共分为四节,分别从对待给付判决的实体法基础、对待给付判决的界定、对待给付判决的正当性分析、对待给付判决的预期功能进行介绍。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相对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为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行使,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应当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以抗辩的方式还是以反诉的方式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进行选择。当被告以抗辩方式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院原则上应作出对待给付判决。对待给付判决属于“执行根据附条件”的判决。对待给付判决在诉讼法上存在不少争议,但从双务合同的实体目的以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范功能来看,对待给付判决与辩论主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相契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功能的内在要求。同时,对待给付判决具有扩大诉讼经济效益、均衡当事人利益需求、促进经济发展之功能。第二章:对待给付判决的中国现状。本章共分为两节,分别从对待给付判决的现状检视以及问题剖析两个方面展开。对待给付判决在我国尚未形成制度性立法,但《立审执协调运行意见》、《九民会议纪要》、强制执行法草案已然显现出该制度的雏形,但这些规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制度性立法,也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对待给付判决。同时,司法实践已先于理论和立法就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时法官的判决方式展开了丰富的探索,但实践操作混乱,缺乏规范性,有关对待给付判决的预期效果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对待给付判决的发展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与主张责任理解不全面以及执行规则设置不完善密切相关。第三章:对待给付判决的成立要件。本章共分为两节,分别从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方面进行介绍。从实体要件来看,原告给付请求权与被告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成立,原告不能证明自己已为对待给付或已提出对待给付,并且原告对待给付具有可执行性时,法官应作出对待给付判决。从程序要件来看,对待给付判决的成立以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规则为基础。法院不能依职权强迫当事人接受“被迫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其效力的发生以当事人有行使抗辩权的意愿为前提,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能根据已有事实和证据主动援引。当然,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典型的权利抗辩,法官只能对同时履行抗辩权进行消极释明,并且法官进行释明应当以当事人有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意思为前提。第四章:对待给付判决的基本框架。本章共分为两节,分别从对待给付判决的适用范围和形式结构两方面展开研究。首先,对待给付判决的适用范围原则上应当以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为基础,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判断标准,对待给付判决存在非双务合同债务的扩张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转化的扩张适用,以及在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所产生债务场合下的扩张适用;同时,对待给付判决亦存在因一方当事人可归责之事由导致给付不能场合下的限缩适用以及对待给付判决适用超出原本规范目的情形下的限缩适用。其次,对待给付判决主文的表达应兼顾原告的给付请求以及被告的同时履行抗辩。同时,对待给付判决主文的表达亦应区别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张方式,明晰观念意义上的“同时履行”,避免将对待给付判决错误表述为原被告同时履行义务的判决,抑或原被告先后履行义务的判决。对于后者,仅当被告履行的是持续性或者是需要第三方介入的行为给付义务时,可例外作出原被告先后履行义务的判决。此外,有关被告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与否的判断,法官必须在判决理由中就判决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以及对应的原因予以详细阐述,为纠纷解决提供一个合理化的证明。第五章:对待给付判决的效力分析。本章共分为两节,分别从判决主文和判决理由两个方面就对待给付判决的效力进行深入的探讨。首先,对待给付判决主文的效力争议主要集中于对待给付判决主文既判力客观范围以及执行力客观范围的认定上。法院命原告为对待给付之判断并非对诉讼标的之事项所作判断,不具有既判力,被告也不得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原告所为对待给付应属开始执行之要件,执行机关应于对待给附条件成就后方能开始强制执行,原告必须就已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已提出对待给付之事实予以证明。其次,判决理由中的事实认定对后诉产生何种效力,理论上主要有既判力、争点效以及事实证明效三种观点。为避免因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局限性而导致前后判决矛盾之情形,可依争点效理论有条件地赋予对待给付判决理由中有关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判断以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