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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结算支付系统是证券市场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结算风险被认为是金融市场系统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1987年世界性的股灾发生之后,市场和监管者意识到证券交易后处理在维持金融市场稳定中的重要性.1989年,G-30集团第一次系统提出防范证券结算风险的制度性框架建议,得到世界各国的积极响应和广泛采纳.经过国际证券结算业十多年的实践检验并不断补充和完善,以G-30建议为基础的证券结算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日臻丰富和完整.
我国的证券交易技术起点较高,但证券结算制度的发展却相对滞后,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新业务、新品种的不断推出,这种滞后性更加突出,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薄弱环节,也是我国与发达国家及地区证券市场发展的主要差距之一.
我国证券结算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类: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性风险、现金(证券)保管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信用风险中的本金风险是诱发市场系统性风险的主要原因,也是我国证券结算风险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未建立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系,证券、资金交收存在时间差且未建立相应的担保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借贷机制,缺乏有效的事前风险管理等,是我国证券结算系统风险控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银货对付制度(DVP)是目前已被证明的防范本金风险最为有效的制度设计.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结算风险管理的介绍和对DVP三种模式进行分析和比较,本文得出以下结论:应当将DVP制度作为整个证券结算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并根据我国证券业实际发展水平选择适当的DVP模式尽快加以实现.
近几年来我国证券结算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有了重大进展,证券登记结算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结算参与人管理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模式已经确立,在权证、ETF等少量新业务上已经实践了DVP交收方式.这一切都为我国证券市场所有交易品种尽快实现DVP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
因此,我国证券结算系统未来建设的思路应该是:在尽可能保持现有结算模式不变、保持现有交易习惯不变的前提下,实行T+1日16:00 DVP的结算制度,从根本上消除本金风险.实现T+1日DVP制度将会给结算公司、结算参与人和投资者带来一系列的影响和改变,但是这些改变和影响是各方可以接受和消化的.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考虑一些配套措施来优化我们的结算系统、化解结算风险,包括:建立高效统一的结算体系、健全对结算参与人的管理、整合现有保证金制度、完善证券资金借贷制度、提高结算支付效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