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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概念是在与媒介的对抗中产生的,也是在与以媒介为主角的较量中发展的。时至今日,新闻媒体与隐私权的对抗已发展到不得不令人关注的地步。隐私权是自然人对自己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进行独立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新闻自由是一项受宪法保护的基本自由。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一方面要求保护自己的隐私,另一方面又想了解周围所发生的一切,尽力扩大自己的信息视野,以满足自己精神需求;而媒体为满足大众的心理,会尽可能地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有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随着媒体业竞争的加剧,新闻媒体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日益增多。为吸引受众眼球,新闻媒体的报道方式与报道内容愈来愈频繁地涉及到公民的隐私事项,由此,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也愈来愈受到大众的关注。有关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法学界对其探讨颇多,但仅就在新闻活动领域中如何对隐私权加以保护的问题却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此也缺乏较为深入的论述,本文就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活动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与碰撞所产生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了新闻媒体作为侵权主体侵害隐私权的基本特点以及新闻侵害隐私权责任的构成,提出了新闻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抗辩事由,讨论了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试图找到一个平衡点和行之有效的方法,以解决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矛盾和冲突。本文分四部分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和探讨:第一部分:新闻侵害隐私权的基本界定。该部分从隐私与隐私权基本问题入手,探讨了隐私与隐私权概念的界定以及隐私权的特征,分析了新闻媒体作为侵权主体侵害隐私权的基本特点,为本文后面几部分奠定了一个基础。第二部分:新闻侵害隐私权责任的构成。在该部分中,本文根据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理论,结合新闻活动中侵犯隐私权行为的一些特点,提出了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即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存在、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出现、侵害隐私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第三部分:新闻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在该部分中,本文探讨了理论界目前关于新闻侵犯隐私权抗辩事由问题的几种观点,从而提出了新闻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抗辩事由: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当事人同意、私人情况或信息资料已成为公开纪录的内容、被报道者不可辨认。第四部分:新闻侵权责任的承担。在该部分中,本文结合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以及新闻活动中隐私权保护的一些特性,指出我国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