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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被很多主流媒体誉为道歉的世纪,人们开始接受用更加柔和的方式去解决社会和法律纠纷,而20世纪也是传媒法兴起和发展的世纪,对道歉行为正式立法恰恰符合了传媒法所倡导的宽容与温和的冲突解决机制。我国现行的立法采取的是强制赔礼道歉,其主要的方式就是法院将相关的判决在主流媒体上公布。从传媒法的角度看,这种行为显然有侵犯当事人的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之嫌。表达自由除了其固有的表情达意的自由,还包括表达歉意的自由。赔礼道歉的意义在于化解纠纷弥合裂痕,从而达到社会的和谐。因此现存的强制赔礼道歉的规定不仅仅背离了道歉的原意和初衷,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公民的言论及表达自由,是应该为法律所禁止的。如何在保留道歉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优势的前提下,更好地推动和促进道歉作为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尽快应用于司法实践,这正是我尝试去研究的问题。笔者分三个部分详细分析了道歉法案引入中国的可行性。首先,介绍了加拿大道歉法案的立法背景,司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经典判例。希望将西方关于道歉入法的先进经验引入我国。其次,从历史,文化,社会三个角度解读道歉的含义,以便更好的阐释道歉的意义和内涵。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论证了道歉引入中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道歉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但是仍然存在很多无法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借鉴西方的经验,尽快形成统一的道歉法案。不仅仅有助于缓解我国现阶段矛盾冲突尖锐的情况,还可以广泛应用于民法,行政法和国家赔偿法等诸多领域。为此,笔者还与这个领域的加拿大学者展开了深入的交流,希望通过介绍加拿大的道歉法案,结合我国司法的传统和实践,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道歉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