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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是一个多元文化并存的社会,社会的规范、秩序也是多元的;如何处理国家法与习惯法间的相互关系,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无法规避的问题。仅就如何处理两者相互关系问题而言,国家法律应正视自己的局限性,给习惯法等自然性生活规范提供充分发挥其作用的空间。国家法律应该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自发性的自律规范,在各社会群体的自律不违背全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应让其成员优先遵守其自律规范。而且国家法律应当与这些自发性社会规范相互取长补短,开放性地追求多样的价值,使社会规范也多元化,以避免国家的价值观和生活文化出现过于简单和整齐划一的现象。穆斯林婚姻习惯法作为社会结构要素之一,它在国家法原则的规范和约束之下存在,对其他社会结构要素的存在同样具有必要性和有效性,因此,它也是功能性的社会控制工具之一。但是,穆斯林婚姻习惯法的功能发生根据和具体功能表现形式与国家法有所不同。与国家法相比,它主要表现为规范功能的内容和形式齐全,而公共功能的内容和形式残缺,在总体功能上弱于国家法,并且有变形的特征。而且,它的规范功能和公共功能的侧重也与国家法有着根本的区别。本文以中国穆斯林婚姻习惯法为切入点,依托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阐述了中国穆斯林习惯法的法律渊源和文化渊源。对我国穆斯林婚姻习惯法的功能和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所具有的地位和作用做了简单说明,提出了国家法与习惯法如何更好的融合,使之共同为国家的法治文明建设服务。本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对习惯法与中国穆斯林婚姻习惯法进行的概述。首先,对习惯法和穆斯林习惯法进行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深度阐述了习惯法和穆斯林婚姻习惯法概念;其次,列出了中国穆斯林婚姻习惯法的载体,并对他们做了简要介绍;最后,通过对中国穆斯林婚姻习惯法载体的叙述分析了他们之间的差异性。第二章是关于中国穆斯林婚姻习惯法的主要渊源的论述。分别从《古兰经》、圣训、阿拉伯地区原有习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介绍了中国穆斯林婚姻习惯法的主要渊源。第三章归纳、总结了中国穆斯林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首先,介绍了中国穆斯林通婚规则,并连带介绍了一下中国穆斯林婚姻缔结程序;其次,介绍了伊斯兰的离婚制度,分析了中国穆斯林在离婚制度上的一些主张。第四章论述了中国穆斯林婚姻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首先,分别从历史和当代角度介绍了国家法和穆斯林习惯法的关系;其次,是两者之间的一致性和冲突性;再次,提出了处理两者关系的一般规则。最后,在提出了国家法与习惯法如何更好的融合,使之共同为国家的法治文明建设服务的“结语”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