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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作为一种崭新的作品传播方式,由于其具有公开性、交互性和无限复制性等特点,带来了信息传播的便捷,而数字化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也深刻地改变了音乐作品的传播模式,互联网逐渐成为了人们获得音乐作品的重要来源,但同时网络上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也日益泛滥。由于数字化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的特性,使得传统著作权保护制度已经难以维护网络数字音乐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无法有效解决网络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三方的利益,促进数字音乐快速而健康的发展,对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运用文献调查和比较分析的方法,阐述了目前我国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规制存在的问题,借鉴典型国家的成熟立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对完善数字音乐著作权立法和相关制度提出系统而富有操作性的建议。针对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这一主题,本文从数字音乐作品的相关概念出发,分四个部分对网络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论述。第一章“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概述”,对数字音乐作品的概念,数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的特点和保护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简单的阐释,并在此基础上中指出了目前我国对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相关立法和制度方面的不足。第二章“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构成分析”,详细分析了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构成。通过侵权行为的类型、侵权的归责原则以及数字音乐版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三个方面对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评述,并提出对不同主体应适用的不同归责原则。第三章“数字音乐作品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述评”,主要探讨了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具体列出了合理使用、默示许可和安全港原则三种主要的抗辩事由并对此作出述评。第四章“完善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法律思考”,主要是从立法和制度设立的角度来对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问题提出相关的立法和保护制度的建议。指出我国立法上应当完善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的主体和数字音乐著作权保护范围的相关规定,同时还应明确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适用条件,最后对完善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中管理制度和补偿金制度做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