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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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一件典型的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案例出发,通过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及内蒙古高院和最高院不同的裁定结果,结合执行变更的理论基础及我国的相关制度,对当事人变更问题作出综合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全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介绍。本部分首先是陈述案件的案由及案情,理清案件中执行依据所载明的债权是如何转让到申请变更的当事人手中的。之后,本文再概述内蒙古高院和最高院的裁定及理由。最后,笔者将结合案情探析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执行当事人适格进行简析。第二部分是法理分析。本部分共包括三个部分,首先是对执行当事人变更的概述,从这种变更的概念出发,论述变更的含义,并最终指出变更的关键是当事人的适格;其次是对执行当事人变更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指出既判力和执行力的扩张理论都对变更存在影响。在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再理清二者之间的关系,指出两种扩张均是变更的理论基础;最后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划分执行当事人变更类型。之后,本文分析并指出依据变更对象进行的类型划分最为合理,并对各个类型做出进一步的法理分析。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执行当事人变更制度现状的分析。本部分从变更对象和变更程序的相关制度出发,对我国现存的变更制度作出综合分析,指出我国在执行变更程序中,缺乏变更的原则性规定及变更程序不完善的缺点。第四部分是本案分析。本部分从申请变更执行人是否适格的角度出发,基于案件中还款协议的存在及债权多次流转的事实,提出与内蒙古高院及最高院都不同的观点。该观点认为由于还款协议及多次转让债权的存在,新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都与原执行依据中的不同,所以本案的变更申请不应被同意。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分析内蒙古高院及最高院的裁定并同笔者观点相比较,得出:内蒙古高院的裁定确属不当,最高院的裁定有合理之处,但裁定当事人不适格更合理。最后一部分是本案启示。本部分在结合案件所反映出的问题、执行当事人变更的法理分析和我国现行变更制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三点合理化建议: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连续变更执行当事人、应增加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类型及原则的相关规定、应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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