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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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自缘起于罗马法以来,对弘扬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合理平衡管理人和本人的利益,推动社会整体经济价值的提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正大力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友爱精神。而从法律层面看,倡扬乐于助人的良好风气需完善现有的无因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平衡管理人和本人(也称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而促进助人为乐风气形成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无因管理制度相对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不甚完善,尤其是对于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更是缺乏法律的规制和系统的研究。无因管理是否必然为合法行为,在无因管理人和本人之间究竟存在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无因管理债务不履行应承担什么责任,无因管理是否可能与侵权、不当得利发生竞合,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无权处分、无权代理之间如何区分等问题尚缺乏明确的认识。有鉴于此,本文尝试对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进行多方面的、较完整的探讨。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为探讨无因管理为何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本文在第一部分先分析了无因管理的基本理论,包括无因管理的概念、历史发展、价值及其构成要件、类型构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上述概念也包含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具有管理意思。正是由于具备这三个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突破了“禁止干涉他人事务”的原则而可能具备阻却违法的效果。关于无因管理的类型,首先,本文所指的无因管理是指真正无因管理,即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无因管理。真正无因管理根据管理人承担事务管理是否有利于本人、是否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可划分为适法无因管理(包括主观适法无因管理和客观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这两种类型的无因管理分别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其次,不真正无因管理(即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务)不属于无因管理,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准用无因管理的规定。第二部分为本文的主体部分,对各类型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进行比较细致的研究,并对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与联系进行了探讨。其一,适法无因管理是法律所肯定的合法行为,具有阻却违法性。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一方而,管理人负有三项义务——适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报告和计算义务。另一方面,管理人享有三项权利:必要或有益费用偿还请求权、必要或有益债务偿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享有上述权利并不以本人受益为前提,只要管理人的行为符合适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管理人就有权要求本人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此外,关于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本文认为,管理人应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在紧急事务管理时,仅就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对于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因故意或过失而不法侵害本人权利时,本文认为构成侵权行为,因为无因管理的阻却违法性只是在无因管理成立之时才具有,在无因管理成立后,如果管理人故意或过失侵害本人权利,且造成损害的行为与管理行为无关或仅具有间接关系的,应构成侵权行为。其二,关于不适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本文认为,因管理人涉嫌不当干涉本人的事务,应不具有阻却违法性,而应适用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的规定。但鉴于当管理人管理本人财产所得利益超过本人所受损害时,如本人依侵权或不当得利向管理人进行请求,管理人的赔偿或返还责任仅以本人所受损害为限,管理人将因不当干预的行为获益,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因此,应允许本人准用适法无因管理的规定,使本人取得全部利益。由此,不适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因本人是否主张享有无因管理的利益而不同:如本人主张享受无因管理的利益,则产生无因管理之债,但管理人对本人享有的请求权应以本人所得利益为限;如本人不主张享受无因管理的利益,不产生无因管理之债,本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适用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的规定。其三,不真正无因管理并不属于无因管理范畴,应适用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的规定。只是在不法管理的特殊情况中,为阻止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允许本人准用无因管理的规定。其四,鉴于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无权代理、无权处分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实践中往往不易区分,本文着重对上述制度的区别与联系进行了思索。就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而言,二者的功能、性质、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均不同,适法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不会发生竞合,而不适法无因管理可能与不当得利发生竞合。关于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二者的性质、当事人、主要规制内容、效力、“意思”不同。关于无因管理与无权处分,本文分别从其性质、当事人、“意思”、效力方面进行了区分。通过对上述相似制度的辨析,有助于进一步认识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第三部分,对比前文对国外无因管理制度的介绍,本文认为各国立法对无因管理均有较详尽的规定,而我国相关立法则相对简单,未建立完整的体系,存在诸多不足,如关于管理人的义务(即本人的权利)未进行规定、未建立管理人的责任体系、对于管理人的权利规定也不够全面,未区分合理干预他人事务与不合理干预的不同法律效力等等。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初步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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