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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汽车市场在国内也呈现一派蒸蒸日上的光景。2009年,我国汽车销量达到1379.1万辆,在世界跃居首位。越来越多的私家车穿梭于大街小巷,不可否认,汽车使得居民的出行更加方面、对民众生活和工作都提供了便利。随着汽车业的兴盛,机动车保险在诸多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据了越来越大的份额。与此同时,车辆保险合同纠纷在法院审判中,占据了越来越多的篇章。
车辆的增多,道路交通的局限,往往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频频出现,法院处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的案子愈发增多。对于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如果诉之法院的话,一般而言,是要经过两个诉讼的,一个诉讼是民事审判一庭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这个诉讼主要是依照机动车强制险和侵权的的特别法来处理纠纷,涉及的当事人一般包括受害人、车主方及保险公司三方,处理的问题是车主方及保险公司方如何对受害人进行理赔;另外一个诉讼是民事审判二庭的保险合同纠纷,涉及的当事人一般为保险公司和车主方,处理的问题是保险公司如何依据保险合同来对车主方进行理赔。因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有机动车强制险及侵权的特别法进行赔付,车主方和保险公司先赔付好受害人,至于车主方和保险公司方之间的问题,可以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处理,所以产生的问题较少。笔者在这里主要想通过研讨来解决民事审判二庭处理保险合同涉及酒后驾车的一点问题。
酒后驾驶是行车的大忌,我们知道,机动车是一种速度快、冲力大的交通工具,它要求驾驶员行车时,对于道路上瞬息万变的交通情况,要在0.75秒内做出迅速的判断,并采取恰当的技术措施,才能保证交通安全。饮酒后,酒会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实验证明,饮酒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50毫克时,反应能力即有所下降,达到100毫克时,下降约35%,达到150毫克时,下降50%,并使人动作失调,手脚失控。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踏板的动作之间的反应时间一般为0.75秒。饮酒后一是驾驶员会出现远视,视物的立体感上发生误差;二是反应时间要增大二至三倍。所以,我国《道路交通法》中规定禁止酒后开车,保险条款也将酒后驾车列为责任免除的条款。
然而,笔者在接触的众多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时发现,在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绝大部分都或多或少有饮酒的情节,酒后驾车是道路交通事故最主要最危险的因素。有研究表明,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是非酒后驾车的13.59倍,在美国约61%的致死性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车有关。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的局限性,往往在发生酒后驾车情节后,导致保险公司依然要承受损失,而车主方则可以合理利用规则逃避酒后驾车的惩罚。
笔者以为,酒后驾车逃避惩罚的原因主要是因为:
(1) 法律没有硬性规范饮酒后几小时内不可以驾驶。
众所周知,饮酒后,对于体内酒精含量的检测,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导致检测的浓度变低。同时,由于个人体质的差异,有的人醒酒比较快,酒精散发较快,有的人醒酒比较慢,酒精散发甚至几个小时乃至十几个小时都不会有太大的变化。正是因为这种酒精含量和散发的差异性,法律没有对禁止一个人饮酒后多少小时才准驾车做出规定,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酒后驾车,酒后驾车将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德惩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事犯罪,以交通肇事乃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罪定处。这种笼统的禁止酒后驾车的规定,缺乏具体操作的要求。车主往往由于自身原因,一般是过于自信,在饮酒后略微醒了醒酒,就敢于驾车,导致事故的发生。
(2)饮酒、醉酒驾驶国家标准的存在,导致钻法律漏洞成为可能。
由于法律不可能规定身体里没有酒精浓度、没有酒精含量才可以开车。基于抽象的原则,国家制定好一个酒精含量标准,这样使得在标准之上的可以归结为饮酒驾车乃至醉酒驾车。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详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或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该标准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和非机动车驾驶员,酒精含量为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标准对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方法作了明确规定。对涉嫌酒后驾车的人员拒绝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以呼出酒精含量探测器被动探测到的呼气酒精定性结果,作为醉酒驾车的依据。全国将按照统一的执法标准依法处罚酒后或醉酒驾车行为。
虽然有了这个国家标准,但是对于检测时间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法院在认定饮酒驾驶时候唯一能客观依据的就是检测结果。然后现实中的检测结果往往不能及时得到,当事人即便当时是饮酒达标,然而一般是发生事故报警后自己离开几小时,甚至到第二天才去投案检测,检测结果即便有酒精含量,也已经不能反映当时的酒精含量。法律的空子就这样被装了,对此也没有相应的惩罚手段。
(3)保险公司对于饮酒驾驶的定义未作明确阐明。
尽管保险公司都有驾驶员饮酒,则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免除的条款。如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大地保险、华泰财险、大众保险、阳光财险、永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天安保险、安邦财险、中国人寿等财产保险公司,均在责任免除项目中有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5. 駕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然而,法律赋予保险公司的提请注意义务是严格的。投保单上投保人签名表示已经明白了保险条款的含义,对于何谓“饮酒驾驶”,确没有从法律意义上进行规范,饮酒驾驶并不是文意上的“喝了酒驾驶”。法院在认定饮酒驾车时一般只能依据酒精含量检测的结果。即使当事人承认自己存在饮酒情节,但只要检测结果没有达到法定标准,法院依然不能认定为饮酒驾驶。
(4)保险条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对于“弃车逃离”没有严格规定。
保险公司在责任免除项目中有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在此情节下,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然后在现实事故中,对于弃车逃离的认定存在比较宽松的界定。肇事者一般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打电话给交警部门来处理,只要有这个处理步骤,就不会被认定为逃离。然后,肇事者如果是因为饮酒驾驶的缘故,通常为了逃避处罚,就会离开现场,醒醒酒,往往还可以编撰诸多的理由,比如发生事故后,报警后害怕。或说受了伤,急着去医院处理等等,等过了几个小时后,甚至到第二天,才主动去找交警或派出所投案,这个时候,酒精浓度一般已经下降了,达不到20mg/100ml的标准。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但是也依旧对逃逸未作进一步的阐明,对于现场报警,然后离开现场,几个小时后,甚至第二天去交警处或派出所投案自首的行为。一般都没有认定为逃逸。而当事人事隔那么长时间,酒精含量测验已经失去了它的含义。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和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对弃车逃离的认定大同小异,都无法预防这类情况的出现。保险条款中对被保险人的义务规定中,也只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这就意味着只要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就算尽到了义务。车主合理的利用了规则,逃避了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的处罚。
笔者亲身经历的就有4个案子,均是当时离开现场,有的直到第二天才去报案,经过酒精检测,其中一个达到12mg/100m,有一个15mg/100ml。尽管明知当中有漏洞,但对于当事人这种合理利用规则的行为,法院也颇为无奈。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保险条款对此都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和认定标准。当事人逃避了法律的责任。
我们知道,去年杭州、南京、成都均发生了恶性的酒后驾车事件。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明宝,肇事者张明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各地均对酒后驾驶实行越来越严厉的政策,随着我国私家小车的普及,如果酒后驾驶没有得到比较严格的制裁,那么,可以预见,未来的交路交通事故只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恶劣。这个不符合我们立法的初衷。而类似的饮酒后驾车,逃离现场,直至醒酒后投案,进而完全避免相应处罚的现象只会越来越多,有必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针对性措施,来控制这种利用规则逃避惩罚的非道德行为。
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饮酒驾车的规定,使得法律起到应有的效果,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饮酒者得到惩罚。
(1)对于饮酒驾驶,建立双重标准,符合两个标准之一的,均要认定为饮酒驾车。
一是指不论饮量多少,只要饮用了含有酒精的酒,包括白酒、啤酒或果酒等,时间在八小时以内的,均为饮酒后;二是酒精检测器检测,看酒精检测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达到国家标准就可以认定为饮酒或者醉酒驾驶。
只要符合这两个标准之一的,均可认定为酒后驾车。八小时的规定既考虑了一般社会大众醒酒的程度,又没有强行规定必须要完全无酒精含量才能开车。添加这个标准,作为和国家检测标准并列的标准,这样就有了更加健全的现实操作的标准。
(2)法律规定,严格化“弃车逃离”的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应该将报警后逃离现场纳入到情节考量,笔者建议规定,非因严重受伤需要急诊的,在报警后,逃离现场,视为弃车逃离。如果是轻伤,可暂时不离开现场,保护好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和救护车前来诊治。如果是重伤,医院方可以第一时间提取到血液,进而封存血液,方便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如果未受伤,几小时乃至第二天后自动投案,依然要视为“弃车逃离”,这样就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饮酒者规避责任,钻法律漏洞。相应的惩罚可以施加到其身上。
(3)保险公司可以明确相应條款的含义。
保险条款需要明确,对驾驶员的义务应该作出要求。可以增加条款,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非因严重受伤离开现场的,即便事后投案,保险公司依然有权拒绝理赔。因为对于保险理赔而言,查明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情况至关重要,由于当时逃离,致使相应情况无法查明的,保险公司可以推定免除其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可以因地制宜,对于责任免除的饮酒驾车这一款,对于饮酒驾车可以做出明确的定义,可以规定驾车前多长时间不得饮酒,甚至可以明确饮酒驾车就是喝了酒驾车。以此明确保险责任,警示当事人。
对于酒后驾驶,要本着防危杜渐的谨慎思维,严厉处罚,人命有重于天,必须严格规定。机动车保险制度的完善是对社会、对人民负责任的现,如果听之任之,明明是酒后驾车酿成的严重事故,确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定会惹来民众越来越烈的“仇富”和不满情绪,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不符合人民法院为人民的理念。有必要尽快实施相应措施,来促进谨慎驾驶,严格打击酒后驾车的行为。希望本文能够对规范酒后驾车起到一点建议作用。
车辆的增多,道路交通的局限,往往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频频出现,法院处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的案子愈发增多。对于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如果诉之法院的话,一般而言,是要经过两个诉讼的,一个诉讼是民事审判一庭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这个诉讼主要是依照机动车强制险和侵权的的特别法来处理纠纷,涉及的当事人一般包括受害人、车主方及保险公司三方,处理的问题是车主方及保险公司方如何对受害人进行理赔;另外一个诉讼是民事审判二庭的保险合同纠纷,涉及的当事人一般为保险公司和车主方,处理的问题是保险公司如何依据保险合同来对车主方进行理赔。因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有机动车强制险及侵权的特别法进行赔付,车主方和保险公司先赔付好受害人,至于车主方和保险公司方之间的问题,可以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处理,所以产生的问题较少。笔者在这里主要想通过研讨来解决民事审判二庭处理保险合同涉及酒后驾车的一点问题。
酒后驾驶是行车的大忌,我们知道,机动车是一种速度快、冲力大的交通工具,它要求驾驶员行车时,对于道路上瞬息万变的交通情况,要在0.75秒内做出迅速的判断,并采取恰当的技术措施,才能保证交通安全。饮酒后,酒会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实验证明,饮酒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50毫克时,反应能力即有所下降,达到100毫克时,下降约35%,达到150毫克时,下降50%,并使人动作失调,手脚失控。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踏板的动作之间的反应时间一般为0.75秒。饮酒后一是驾驶员会出现远视,视物的立体感上发生误差;二是反应时间要增大二至三倍。所以,我国《道路交通法》中规定禁止酒后开车,保险条款也将酒后驾车列为责任免除的条款。
然而,笔者在接触的众多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时发现,在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绝大部分都或多或少有饮酒的情节,酒后驾车是道路交通事故最主要最危险的因素。有研究表明,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是非酒后驾车的13.59倍,在美国约61%的致死性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车有关。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的局限性,往往在发生酒后驾车情节后,导致保险公司依然要承受损失,而车主方则可以合理利用规则逃避酒后驾车的惩罚。
笔者以为,酒后驾车逃避惩罚的原因主要是因为:
(1) 法律没有硬性规范饮酒后几小时内不可以驾驶。
众所周知,饮酒后,对于体内酒精含量的检测,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导致检测的浓度变低。同时,由于个人体质的差异,有的人醒酒比较快,酒精散发较快,有的人醒酒比较慢,酒精散发甚至几个小时乃至十几个小时都不会有太大的变化。正是因为这种酒精含量和散发的差异性,法律没有对禁止一个人饮酒后多少小时才准驾车做出规定,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酒后驾车,酒后驾车将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德惩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事犯罪,以交通肇事乃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罪定处。这种笼统的禁止酒后驾车的规定,缺乏具体操作的要求。车主往往由于自身原因,一般是过于自信,在饮酒后略微醒了醒酒,就敢于驾车,导致事故的发生。
(2)饮酒、醉酒驾驶国家标准的存在,导致钻法律漏洞成为可能。
由于法律不可能规定身体里没有酒精浓度、没有酒精含量才可以开车。基于抽象的原则,国家制定好一个酒精含量标准,这样使得在标准之上的可以归结为饮酒驾车乃至醉酒驾车。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详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或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该标准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和非机动车驾驶员,酒精含量为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标准对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方法作了明确规定。对涉嫌酒后驾车的人员拒绝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以呼出酒精含量探测器被动探测到的呼气酒精定性结果,作为醉酒驾车的依据。全国将按照统一的执法标准依法处罚酒后或醉酒驾车行为。
虽然有了这个国家标准,但是对于检测时间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法院在认定饮酒驾驶时候唯一能客观依据的就是检测结果。然后现实中的检测结果往往不能及时得到,当事人即便当时是饮酒达标,然而一般是发生事故报警后自己离开几小时,甚至到第二天才去投案检测,检测结果即便有酒精含量,也已经不能反映当时的酒精含量。法律的空子就这样被装了,对此也没有相应的惩罚手段。
(3)保险公司对于饮酒驾驶的定义未作明确阐明。
尽管保险公司都有驾驶员饮酒,则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免除的条款。如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大地保险、华泰财险、大众保险、阳光财险、永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天安保险、安邦财险、中国人寿等财产保险公司,均在责任免除项目中有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5. 駕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然而,法律赋予保险公司的提请注意义务是严格的。投保单上投保人签名表示已经明白了保险条款的含义,对于何谓“饮酒驾驶”,确没有从法律意义上进行规范,饮酒驾驶并不是文意上的“喝了酒驾驶”。法院在认定饮酒驾车时一般只能依据酒精含量检测的结果。即使当事人承认自己存在饮酒情节,但只要检测结果没有达到法定标准,法院依然不能认定为饮酒驾驶。
(4)保险条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对于“弃车逃离”没有严格规定。
保险公司在责任免除项目中有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在此情节下,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然后在现实事故中,对于弃车逃离的认定存在比较宽松的界定。肇事者一般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打电话给交警部门来处理,只要有这个处理步骤,就不会被认定为逃离。然后,肇事者如果是因为饮酒驾驶的缘故,通常为了逃避处罚,就会离开现场,醒醒酒,往往还可以编撰诸多的理由,比如发生事故后,报警后害怕。或说受了伤,急着去医院处理等等,等过了几个小时后,甚至到第二天,才主动去找交警或派出所投案,这个时候,酒精浓度一般已经下降了,达不到20mg/100ml的标准。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但是也依旧对逃逸未作进一步的阐明,对于现场报警,然后离开现场,几个小时后,甚至第二天去交警处或派出所投案自首的行为。一般都没有认定为逃逸。而当事人事隔那么长时间,酒精含量测验已经失去了它的含义。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和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对弃车逃离的认定大同小异,都无法预防这类情况的出现。保险条款中对被保险人的义务规定中,也只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这就意味着只要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就算尽到了义务。车主合理的利用了规则,逃避了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的处罚。
笔者亲身经历的就有4个案子,均是当时离开现场,有的直到第二天才去报案,经过酒精检测,其中一个达到12mg/100m,有一个15mg/100ml。尽管明知当中有漏洞,但对于当事人这种合理利用规则的行为,法院也颇为无奈。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保险条款对此都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和认定标准。当事人逃避了法律的责任。
我们知道,去年杭州、南京、成都均发生了恶性的酒后驾车事件。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明宝,肇事者张明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各地均对酒后驾驶实行越来越严厉的政策,随着我国私家小车的普及,如果酒后驾驶没有得到比较严格的制裁,那么,可以预见,未来的交路交通事故只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恶劣。这个不符合我们立法的初衷。而类似的饮酒后驾车,逃离现场,直至醒酒后投案,进而完全避免相应处罚的现象只会越来越多,有必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针对性措施,来控制这种利用规则逃避惩罚的非道德行为。
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饮酒驾车的规定,使得法律起到应有的效果,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饮酒者得到惩罚。
(1)对于饮酒驾驶,建立双重标准,符合两个标准之一的,均要认定为饮酒驾车。
一是指不论饮量多少,只要饮用了含有酒精的酒,包括白酒、啤酒或果酒等,时间在八小时以内的,均为饮酒后;二是酒精检测器检测,看酒精检测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达到国家标准就可以认定为饮酒或者醉酒驾驶。
只要符合这两个标准之一的,均可认定为酒后驾车。八小时的规定既考虑了一般社会大众醒酒的程度,又没有强行规定必须要完全无酒精含量才能开车。添加这个标准,作为和国家检测标准并列的标准,这样就有了更加健全的现实操作的标准。
(2)法律规定,严格化“弃车逃离”的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应该将报警后逃离现场纳入到情节考量,笔者建议规定,非因严重受伤需要急诊的,在报警后,逃离现场,视为弃车逃离。如果是轻伤,可暂时不离开现场,保护好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和救护车前来诊治。如果是重伤,医院方可以第一时间提取到血液,进而封存血液,方便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如果未受伤,几小时乃至第二天后自动投案,依然要视为“弃车逃离”,这样就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饮酒者规避责任,钻法律漏洞。相应的惩罚可以施加到其身上。
(3)保险公司可以明确相应條款的含义。
保险条款需要明确,对驾驶员的义务应该作出要求。可以增加条款,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非因严重受伤离开现场的,即便事后投案,保险公司依然有权拒绝理赔。因为对于保险理赔而言,查明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情况至关重要,由于当时逃离,致使相应情况无法查明的,保险公司可以推定免除其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可以因地制宜,对于责任免除的饮酒驾车这一款,对于饮酒驾车可以做出明确的定义,可以规定驾车前多长时间不得饮酒,甚至可以明确饮酒驾车就是喝了酒驾车。以此明确保险责任,警示当事人。
对于酒后驾驶,要本着防危杜渐的谨慎思维,严厉处罚,人命有重于天,必须严格规定。机动车保险制度的完善是对社会、对人民负责任的现,如果听之任之,明明是酒后驾车酿成的严重事故,确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定会惹来民众越来越烈的“仇富”和不满情绪,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不符合人民法院为人民的理念。有必要尽快实施相应措施,来促进谨慎驾驶,严格打击酒后驾车的行为。希望本文能够对规范酒后驾车起到一点建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