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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来,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共立案查处公安机关人员涉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1件14人,其中2008年立查4人,2009年立查2人,2010年立查6人,2011年立查2人。与2008年以前五年共立查的6人相比,呈明显上升趋势,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犯罪特点
1、犯罪主体年纪轻、文化层次较高,反侦查能力强
从犯罪年龄来看,在该14人中, 45岁以下13人,占总人数的92.9%,其中,30岁以下3人,30岁至40岁7人,40岁至45岁3人;从文化层次来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1人,占总人数的78.6%,中专1人,高中2人。涉案人员大多从正规警察院校毕业,熟知法律法规,反侦查能力较强。
2、涉嫌罪名以玩忽职守犯罪为主
在该14人中,涉嫌玩忽职守犯罪10人,占总人数的71.4%,涉嫌滥用职权犯罪1人,涉嫌暴力取证犯罪1人,涉嫌刑讯逼供犯罪1人,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1人。
3、涉案环节多发生在公安机关办案过程
在该14人中,涉嫌犯罪行为发生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环节的有13人,占人数的92.9%。
4、涉案部门以基层派出所和刑警队为主
在该14人中,派出所人员6人,占总人数的42.9%,刑警队民警4人,占总人数的28.6%,其它办案部门如看守所3人,经侦队1人,各占总人数的21.4%和7.1%。
5、原案發生涉案相关人员非正常死亡的较多
在该11件14人中,原案涉案相关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有6件10人,分别占案数的54.5%,占总人数的71.4%。
二、犯罪原因
1、部分公安干警执法观念不强
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对涉案人员权益的尊重与保护;或者是徇私执法,包庇犯罪嫌疑人,或者是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如孙某玩忽职守犯罪案件中,孙某对原案犯罪嫌疑人李某负有看管职责,但在未请示汇报和未请假的情况下,却在其应看管时段缺岗,致使李某跳楼自杀,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上级规范文件落实不到位,未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在公安系统内各级公安部门颁发的规范文件较多,对相关执法程序予以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公安机关的基层派出所对上级规范文件并未严格落实,也未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程序操作,致使上级文件精神流于形式。如仵某玩忽职守犯罪案件中,依据公安部的文件规定,询问违法嫌疑人前应该对其随身物品进行检查。但实际办案过程中,仵某等人却未依法定程序履行检查义务,致使违法嫌疑人朱某服用其随身携带的毒药自杀。
3、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警力严重不足
当前,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广,工作量大,但正规民警较少,公安机关内部的工勤人员和社会巡防队员等非执法主体参与执法办案,造成政法队伍良莠不齐,素质不高。在参与案件办理过程中,责任心不强,导致渎职侵权现象发生。如正规民警张某将原案违法嫌疑人带回派出所后,违反规定,让巡防队员李某负责看管,后因巡防队员李某看管不力,最终造成嫌疑人跳楼自杀。
4、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办案经费不足是正常现象。一些部门在承担办案任务的同时,还承担经济创收任务。如崔某滥用职权犯罪案件,为完成单位下达的经济指标,违反规定,将追回的本应归还被害人的涉案款予以截留,抵作科室任务。
5、监督机制不健全,落实不到位
公安执法监督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社会监督缺乏必要形式,相关制度难以真正落实到位。渎职侵权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某些领导思想上还存在着部门保护主义,认为属于内部矛盾,工作失误,姑息迁就,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继续发生。
三、预防对策
1、加强对公安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端正执法思想
公安机关处在执法工作的第一线,加强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尤为重要。要教育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职业责任感,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针对个别公安民警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不强,执法随意性大,作风霸道的现象,加强教育力度,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执法为民的观念和公仆意识,摆正位置,端正思想,依法办案。
2、公安机关内部要严格落实上级办案规定,遵守执法办案程序
一方面要加大对办案职责、纪律、程序、期限、结果等各执法环节的监督制约手段,确保公安执法权的正确运作;另一方面要从制度上严格约束和规范公安干警的办案行为,从客观上减少公安机关内部有可能滋生犯罪的外在因素,要进一步加强对办案工作和公安队伍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以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从根源上杜绝公安干警粗暴执法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3、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公安干警的全方位监督机制
公安机关应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责任制,对民警中发生的尚不构成渎职侵权犯罪的行为,进行自我检查、自我纠下,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要移交检察机关查处,决不纵容、姑息。同时健全完善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及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安民警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控制和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4、检察机关要加大预防和查处公安干警渎职侵权犯罪力度
检察机关要切实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深入查办公安干警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有效打击公安干警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结合查办的典型案件开展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宣传,下发检察建议,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调研分析公安机关渎职侵权犯罪发生原因,研究解决对策,减少公安干警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发生。
一、犯罪特点
1、犯罪主体年纪轻、文化层次较高,反侦查能力强
从犯罪年龄来看,在该14人中, 45岁以下13人,占总人数的92.9%,其中,30岁以下3人,30岁至40岁7人,40岁至45岁3人;从文化层次来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1人,占总人数的78.6%,中专1人,高中2人。涉案人员大多从正规警察院校毕业,熟知法律法规,反侦查能力较强。
2、涉嫌罪名以玩忽职守犯罪为主
在该14人中,涉嫌玩忽职守犯罪10人,占总人数的71.4%,涉嫌滥用职权犯罪1人,涉嫌暴力取证犯罪1人,涉嫌刑讯逼供犯罪1人,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1人。
3、涉案环节多发生在公安机关办案过程
在该14人中,涉嫌犯罪行为发生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环节的有13人,占人数的92.9%。
4、涉案部门以基层派出所和刑警队为主
在该14人中,派出所人员6人,占总人数的42.9%,刑警队民警4人,占总人数的28.6%,其它办案部门如看守所3人,经侦队1人,各占总人数的21.4%和7.1%。
5、原案發生涉案相关人员非正常死亡的较多
在该11件14人中,原案涉案相关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有6件10人,分别占案数的54.5%,占总人数的71.4%。
二、犯罪原因
1、部分公安干警执法观念不强
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对涉案人员权益的尊重与保护;或者是徇私执法,包庇犯罪嫌疑人,或者是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如孙某玩忽职守犯罪案件中,孙某对原案犯罪嫌疑人李某负有看管职责,但在未请示汇报和未请假的情况下,却在其应看管时段缺岗,致使李某跳楼自杀,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上级规范文件落实不到位,未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在公安系统内各级公安部门颁发的规范文件较多,对相关执法程序予以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公安机关的基层派出所对上级规范文件并未严格落实,也未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程序操作,致使上级文件精神流于形式。如仵某玩忽职守犯罪案件中,依据公安部的文件规定,询问违法嫌疑人前应该对其随身物品进行检查。但实际办案过程中,仵某等人却未依法定程序履行检查义务,致使违法嫌疑人朱某服用其随身携带的毒药自杀。
3、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警力严重不足
当前,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广,工作量大,但正规民警较少,公安机关内部的工勤人员和社会巡防队员等非执法主体参与执法办案,造成政法队伍良莠不齐,素质不高。在参与案件办理过程中,责任心不强,导致渎职侵权现象发生。如正规民警张某将原案违法嫌疑人带回派出所后,违反规定,让巡防队员李某负责看管,后因巡防队员李某看管不力,最终造成嫌疑人跳楼自杀。
4、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办案经费不足是正常现象。一些部门在承担办案任务的同时,还承担经济创收任务。如崔某滥用职权犯罪案件,为完成单位下达的经济指标,违反规定,将追回的本应归还被害人的涉案款予以截留,抵作科室任务。
5、监督机制不健全,落实不到位
公安执法监督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社会监督缺乏必要形式,相关制度难以真正落实到位。渎职侵权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某些领导思想上还存在着部门保护主义,认为属于内部矛盾,工作失误,姑息迁就,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继续发生。
三、预防对策
1、加强对公安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端正执法思想
公安机关处在执法工作的第一线,加强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尤为重要。要教育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职业责任感,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针对个别公安民警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不强,执法随意性大,作风霸道的现象,加强教育力度,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执法为民的观念和公仆意识,摆正位置,端正思想,依法办案。
2、公安机关内部要严格落实上级办案规定,遵守执法办案程序
一方面要加大对办案职责、纪律、程序、期限、结果等各执法环节的监督制约手段,确保公安执法权的正确运作;另一方面要从制度上严格约束和规范公安干警的办案行为,从客观上减少公安机关内部有可能滋生犯罪的外在因素,要进一步加强对办案工作和公安队伍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以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从根源上杜绝公安干警粗暴执法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3、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公安干警的全方位监督机制
公安机关应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责任制,对民警中发生的尚不构成渎职侵权犯罪的行为,进行自我检查、自我纠下,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要移交检察机关查处,决不纵容、姑息。同时健全完善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及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安民警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控制和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4、检察机关要加大预防和查处公安干警渎职侵权犯罪力度
检察机关要切实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深入查办公安干警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有效打击公安干警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结合查办的典型案件开展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宣传,下发检察建议,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调研分析公安机关渎职侵权犯罪发生原因,研究解决对策,减少公安干警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