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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自侦案件侦破过程中的重要力量,司法警察侦查辅助技能的水平将直接影响到自侦案件质量。本文试通过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侦查辅助职责的界定与剖析,用以说明该项职责的重要所在。此外,也就侦查辅助技能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改进对策。
关键词:司法警察;侦查辅助;存在问题;培训计划
当前,伴随着职务犯罪数量的增长和涉检群体性事件的频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所担负的职责将不断得到强化。《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中对司法警察所担负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主要体现在侦查辅助、文书送达、执行监督、机关保障四个方面。而在以上四个方面中,侦查辅助职责在司法警察履职过程中无疑最为普遍也最为重要。它对于司法警察的自身技能、配合能力要求较高,也是司法警察必须常抓不懈、经常性培训的重点所在。加强侦查辅助技能培养、全面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对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开展将会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一、 侦查辅助职责的范围及重要性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二章第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第二条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侦查辅助行为以列举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包括:(一)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二)执行传唤;(三)参与搜查;(四)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五)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五项内容。该五项职责贯穿于自侦案件的各阶段,并能够为自侦案件的侦破与诉讼提供强制性保障。可以说,司法警察侦查辅助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了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效率与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检察院检察职能的践行与实现。
在实践中,对于司法警察是否享有侦查权一直存在争议。是否具有侦查权,应当要看该种强制性权力如何介入到具体案件中去。也就是说,只有侦查权的发动主体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侦查权。我国法律规定,在检察机关内部,反贪部门、渎职检查部门依法行驶侦查权。具体来讲,司法警察所从事的相关侦查行为,是依照自侦部门的办案要求所展开的,不属于完整意义上的侦查行为。
虽然,侦查辅助行为不等同于侦查行为,但并不说明辅助行为的不重要或可有可无。《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从事职务犯罪侦查的检察官,时常无法掌控侦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也不适宜直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这便需要司法警察的相关辅助行为作为其侦查权的强化与延伸。从而也做到了检警之间的相互监督,从而能够有效避免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侦查辅助技能培养的基本原则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尽管不享有完全意义上的侦查权,但是在技能培养上,必须始终坚持以侦查技能的严格化、完整性培训为方向。在具体培训过程中,可以参照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要求,并结合自侦案件实际,有目的性地制定技能要求与培训方案。总体而言,在培训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一)时刻将安全保障意识放在首位
自侦案件不同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其往往涉及到更大的社会利益,具有更加重大的社会影响。司法警察配合检察官开展职务侦查工作,应将办案安全放在重要位置之上。特别在看管、提押、拘传过程中,要能够有效避免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在培训过程中,不能单单从擒拿技能、格斗技能、警械使用技能等方面入手,还要学习掌握简单实用的心理分析技巧与生理观测技能,保证犯罪嫌疑人情绪的稳定,安全有效地终结侦查过程。此外,也必须强化司法警察的责任意识、严谨意识,增强风险危机的预见能力,做到危机情况的安全处理。
(二)时刻将侦查技能专业化作为努力方向
当前,检察机关中的司法警察大多并非侦查专业毕业,也未受过专业侦查技能培训,这便容易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不应存在的失误,为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带來严重结果。在司法警察履职过程中,仅仅有责任心是不够的,还要做到侦查技能的专业化储备。由于自侦案件日益复杂,不可预知的危险情形不断增多,落后的专业技能极易造成犯罪嫌疑人的逃脱、犯罪现场的破坏以及关键性证据的灭失。当然,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与公安机关相比,在基础设施、硬件条件上存在明显差距,提升专业化难度很大。但是,司法警察在工作中也应时刻掌握侦查技术的最新动向,在侦查不能的情况下,能够保全信息,寻求其他部门的支持与保障。
(三)时刻将服务办案作为技能培养的落脚点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辅助侦查行为的落脚点在于配合检察官,完成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诉讼过程。司法警察在侦查活动中,一切职权的展开与一切职责的履行都要围绕服务办案这个目的进行。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在全面履行法律规定职责的同时,也要分担办案过程中的其他重要工作,在其他因素可能影响到案件正常侦查的情况下,应当接受领导指派,消除影响,维护办案秩序。此外,司法警察还要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对职务犯罪案件类型与刑事诉讼程序做到熟练掌握。
三、侦查辅助技能培养中的问题与改进
基层人民检察院中,司法警察的组成成分复杂,警务条件参差不齐,院领导重视程度存在差异。省级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主管部门在制定培训方案过程中,基层检察机关在实施培训方案过程中都将面临极大障碍。具体而言,其障碍体现在:
1、由于司法警察知识结构与文化水平的不同,使得高端技能的培训难以广泛推广。在现代侦查理论中,计算机信息技术、物理痕迹技术等高端技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重要性有时直接决定了证据的采纳与定性。而在当前司法警察学历背景复杂的情况下,只能对文化水平相对较高的法警进行培训,提高部分法警的侦查辅助能力,在整体上影响了基层法警大队整体素质的提高。
2、各基层检察院中警务条件的差异,影响了技能培训的实际效果。各地方检察机关,由于经济条件不同,所配置的警务装备在质量上存在很大差异。在经济较差地区,无力购置最新装备,从而导致司法警察对于新型装备的陌生感与抵触感。在某些地区,尽管能够购进先进设备,但是在使用上受到严格限制,不能满足司法警察的日常训练,近而造成技能上的不足与生疏。
3、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对于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依然不高。在当前,尽管基层法警大队已经基本实现了编队管理,对以往的用警方式进行了规范。但是,在一些地方,院领导依然很难将司法警察部门提升至重要业务部门的位置进行对待。由此,便极易导致法警工作不受重视,人财物方面的随意调拨,对司法警察专门人才的培养以及法警部门的长久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针对以上问题,要实现司法警察侦查辅助技能的有效提升,进一步增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全面履职能力,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改进:
1、加快实现司法警察编制的单独招录。当前,检察机关对司法警察招录的方式完全等同于书记员的招录,从而忽视了司法警察其本身所肩负的侦查辅助职责。侦查能力是一种专门能力,它并不等同于一般法律训练,它在案件突破方面与程序保障方面的要求更高。所以,从专门警务院校中招录高素质侦查专业毕业生是今后的趋势所在。另一方面,要严格限制书记员或检察官编制内不符合法警条件的人员转入法警序列,从而保障法警队伍的有序化建设与持续化发展。
2、深化检察机关计财装备制度改革,为司法警察部门配备优良的警务条件。司法警察部门警务装备水平,不仅决定了其自身履职能力的强弱,也同样能够对自侦案件的顺利进行提供有效帮助,并且有力彰显检察机关的权威性与强制力。深化计财装备改革,为司法警察部门提供优良警务装备,既是法警部门发展的关键点,又是人民检察院深入践行检察职权的动力所在。它能够为司法警察辅助侦查技能的培养提供有力的基础性条件。
3、检察机关领导要进一步将司法警察工作作为一项重点业务工作进行对待。司法警察的职责尽管十分分散,但是每一项工作都十分重要。法警工作缺位,极易造成办案事故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所以,在加强法警部门编队管理的同时,各级检察机关领导要对法警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与扶助,在人财物等方面做到切实保障,促使司法警察真正成为检察权的执行者与维护者。
四、侦查辅助技能的培养方式
司法警察侦查辅助技能的培养不能脱离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实际存在。因此,在制定培训计划过程中,首先应当征求自侦部门意见,由自侦部门结合实际提出检警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症结所在,而后在有的放矢,增强培训计划制定的专业性与专门性。此外,由于基层检察院基础条件有限,不能有效实现培训资源的合理共享。省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主管部门有必要承担起培训重任,聘请优秀侦查技师,详细讲解侦查装备应用与侦查技能战术,使法警在增开眼界的同时,自身基本业务技能得到塑造与锤炼。最后,基层检察院法警部门要抓住本地区执法办案的实际,结合自身条件,制定出实效性较强的培训计划,并且引导部门警员依照计划执行,全面提升法警部门协同作战能力。
五、 结语
司法警察是自侦案件侦破过程中的重要力量,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承担重要职责,扮演着重要角色。司法警察就其本身而言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侦查职权,但其对侦查权的辅助性作用又决定了侦查权本身的强势与否。因此,加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侦查辅助技能的培训,必然有利于自侦案件的质量提升,从而对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工作的开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司法警察;侦查辅助;存在问题;培训计划
当前,伴随着职务犯罪数量的增长和涉检群体性事件的频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所担负的职责将不断得到强化。《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中对司法警察所担负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主要体现在侦查辅助、文书送达、执行监督、机关保障四个方面。而在以上四个方面中,侦查辅助职责在司法警察履职过程中无疑最为普遍也最为重要。它对于司法警察的自身技能、配合能力要求较高,也是司法警察必须常抓不懈、经常性培训的重点所在。加强侦查辅助技能培养、全面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对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开展将会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一、 侦查辅助职责的范围及重要性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二章第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第二条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侦查辅助行为以列举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包括:(一)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二)执行传唤;(三)参与搜查;(四)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五)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五项内容。该五项职责贯穿于自侦案件的各阶段,并能够为自侦案件的侦破与诉讼提供强制性保障。可以说,司法警察侦查辅助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了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效率与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检察院检察职能的践行与实现。
在实践中,对于司法警察是否享有侦查权一直存在争议。是否具有侦查权,应当要看该种强制性权力如何介入到具体案件中去。也就是说,只有侦查权的发动主体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侦查权。我国法律规定,在检察机关内部,反贪部门、渎职检查部门依法行驶侦查权。具体来讲,司法警察所从事的相关侦查行为,是依照自侦部门的办案要求所展开的,不属于完整意义上的侦查行为。
虽然,侦查辅助行为不等同于侦查行为,但并不说明辅助行为的不重要或可有可无。《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从事职务犯罪侦查的检察官,时常无法掌控侦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也不适宜直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这便需要司法警察的相关辅助行为作为其侦查权的强化与延伸。从而也做到了检警之间的相互监督,从而能够有效避免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侦查辅助技能培养的基本原则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尽管不享有完全意义上的侦查权,但是在技能培养上,必须始终坚持以侦查技能的严格化、完整性培训为方向。在具体培训过程中,可以参照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要求,并结合自侦案件实际,有目的性地制定技能要求与培训方案。总体而言,在培训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一)时刻将安全保障意识放在首位
自侦案件不同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其往往涉及到更大的社会利益,具有更加重大的社会影响。司法警察配合检察官开展职务侦查工作,应将办案安全放在重要位置之上。特别在看管、提押、拘传过程中,要能够有效避免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在培训过程中,不能单单从擒拿技能、格斗技能、警械使用技能等方面入手,还要学习掌握简单实用的心理分析技巧与生理观测技能,保证犯罪嫌疑人情绪的稳定,安全有效地终结侦查过程。此外,也必须强化司法警察的责任意识、严谨意识,增强风险危机的预见能力,做到危机情况的安全处理。
(二)时刻将侦查技能专业化作为努力方向
当前,检察机关中的司法警察大多并非侦查专业毕业,也未受过专业侦查技能培训,这便容易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不应存在的失误,为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带來严重结果。在司法警察履职过程中,仅仅有责任心是不够的,还要做到侦查技能的专业化储备。由于自侦案件日益复杂,不可预知的危险情形不断增多,落后的专业技能极易造成犯罪嫌疑人的逃脱、犯罪现场的破坏以及关键性证据的灭失。当然,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与公安机关相比,在基础设施、硬件条件上存在明显差距,提升专业化难度很大。但是,司法警察在工作中也应时刻掌握侦查技术的最新动向,在侦查不能的情况下,能够保全信息,寻求其他部门的支持与保障。
(三)时刻将服务办案作为技能培养的落脚点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辅助侦查行为的落脚点在于配合检察官,完成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诉讼过程。司法警察在侦查活动中,一切职权的展开与一切职责的履行都要围绕服务办案这个目的进行。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在全面履行法律规定职责的同时,也要分担办案过程中的其他重要工作,在其他因素可能影响到案件正常侦查的情况下,应当接受领导指派,消除影响,维护办案秩序。此外,司法警察还要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对职务犯罪案件类型与刑事诉讼程序做到熟练掌握。
三、侦查辅助技能培养中的问题与改进
基层人民检察院中,司法警察的组成成分复杂,警务条件参差不齐,院领导重视程度存在差异。省级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主管部门在制定培训方案过程中,基层检察机关在实施培训方案过程中都将面临极大障碍。具体而言,其障碍体现在:
1、由于司法警察知识结构与文化水平的不同,使得高端技能的培训难以广泛推广。在现代侦查理论中,计算机信息技术、物理痕迹技术等高端技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重要性有时直接决定了证据的采纳与定性。而在当前司法警察学历背景复杂的情况下,只能对文化水平相对较高的法警进行培训,提高部分法警的侦查辅助能力,在整体上影响了基层法警大队整体素质的提高。
2、各基层检察院中警务条件的差异,影响了技能培训的实际效果。各地方检察机关,由于经济条件不同,所配置的警务装备在质量上存在很大差异。在经济较差地区,无力购置最新装备,从而导致司法警察对于新型装备的陌生感与抵触感。在某些地区,尽管能够购进先进设备,但是在使用上受到严格限制,不能满足司法警察的日常训练,近而造成技能上的不足与生疏。
3、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对于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依然不高。在当前,尽管基层法警大队已经基本实现了编队管理,对以往的用警方式进行了规范。但是,在一些地方,院领导依然很难将司法警察部门提升至重要业务部门的位置进行对待。由此,便极易导致法警工作不受重视,人财物方面的随意调拨,对司法警察专门人才的培养以及法警部门的长久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针对以上问题,要实现司法警察侦查辅助技能的有效提升,进一步增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全面履职能力,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改进:
1、加快实现司法警察编制的单独招录。当前,检察机关对司法警察招录的方式完全等同于书记员的招录,从而忽视了司法警察其本身所肩负的侦查辅助职责。侦查能力是一种专门能力,它并不等同于一般法律训练,它在案件突破方面与程序保障方面的要求更高。所以,从专门警务院校中招录高素质侦查专业毕业生是今后的趋势所在。另一方面,要严格限制书记员或检察官编制内不符合法警条件的人员转入法警序列,从而保障法警队伍的有序化建设与持续化发展。
2、深化检察机关计财装备制度改革,为司法警察部门配备优良的警务条件。司法警察部门警务装备水平,不仅决定了其自身履职能力的强弱,也同样能够对自侦案件的顺利进行提供有效帮助,并且有力彰显检察机关的权威性与强制力。深化计财装备改革,为司法警察部门提供优良警务装备,既是法警部门发展的关键点,又是人民检察院深入践行检察职权的动力所在。它能够为司法警察辅助侦查技能的培养提供有力的基础性条件。
3、检察机关领导要进一步将司法警察工作作为一项重点业务工作进行对待。司法警察的职责尽管十分分散,但是每一项工作都十分重要。法警工作缺位,极易造成办案事故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所以,在加强法警部门编队管理的同时,各级检察机关领导要对法警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与扶助,在人财物等方面做到切实保障,促使司法警察真正成为检察权的执行者与维护者。
四、侦查辅助技能的培养方式
司法警察侦查辅助技能的培养不能脱离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实际存在。因此,在制定培训计划过程中,首先应当征求自侦部门意见,由自侦部门结合实际提出检警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症结所在,而后在有的放矢,增强培训计划制定的专业性与专门性。此外,由于基层检察院基础条件有限,不能有效实现培训资源的合理共享。省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主管部门有必要承担起培训重任,聘请优秀侦查技师,详细讲解侦查装备应用与侦查技能战术,使法警在增开眼界的同时,自身基本业务技能得到塑造与锤炼。最后,基层检察院法警部门要抓住本地区执法办案的实际,结合自身条件,制定出实效性较强的培训计划,并且引导部门警员依照计划执行,全面提升法警部门协同作战能力。
五、 结语
司法警察是自侦案件侦破过程中的重要力量,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承担重要职责,扮演着重要角色。司法警察就其本身而言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侦查职权,但其对侦查权的辅助性作用又决定了侦查权本身的强势与否。因此,加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侦查辅助技能的培训,必然有利于自侦案件的质量提升,从而对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工作的开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