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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民事纠纷的规定中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检讨和评析的基础上,通过对行政前置程序正功能和负功能的剖析,对司法解释立法化的利与弊的比较,我们可以观察司法权在我们社会系统中的地位以及司法权拥有者的自我定位和操作理念,提出对最高法院的关于民事赔偿数额的确定的批评和重新设计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