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贷金融危机下关于金融监管的法律思考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olar_c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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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德国位于次贷金融危机两大中心之一的欧洲,却能率先摆脱经济危机的束缚,恢复本国经济,这样的成效除了一系列有力的经济政策外,其金融监管模式同样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作用。本文在此通过对比美国、德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试图找出德国在金融危机的情形下能够稳健恢复的原因,以希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及法律规制上有所借鉴。
  关键词次贷金融危机 经济政策 金融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15-01
  
  一、美国金融监管的缺失
  本次金融危机只是资本主义根本矛盾在金融领域的一种反映。根据列宁的国家资本主义论,国家可以通过对一定重要经济领域问题的行政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上述问题,而国家资本主义作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一种形式,在理论上表现为一种适当的集权。
  (一)金融监管体制问题
  1999年11月《金融业现代化法案》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序幕但美国分业监管的框架体系并没有改变,美联储、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储贷监理署和证监会仍是各司其职。这种模式就为监管机构综合评价市场风险设置了障碍,因为不同的监管主体只侧重于关注自己所监管的行业的风险。然而在现代金融条件下,金融市场的风险具有极大的相关性,此时,对整个市场的风险金融集中的监管才是最重要的。
  (二)金融监管的手段问题
  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中,美国监管部门主要是以对表内业务的风险的检测方式进行监管。这种方式使得对银行的风险检测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因为当金融消费者出现违约时,该批风险资产的风险仍将由商业银行自身来承担。而在对投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过程中,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主要为市场准入、财务报告透明度要求等方面,很少也很难涉及到具体的业务。虽然证监会对投资银行的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也有明确要求,但面对可能出现的金融创新等问题,这些规制在实效性上就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规制功能。
  二、德国金融监管的优势
  德国所采取的是不同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在金融领域,德国所采取的集权和混业监管的模式能够对经济形势有很敏感的反应。因此,有对于德国的金融监管进行一定的分析,能够给我国带来借鉴的有益之处。
  (一)德国监管的特点
  德国的金融监管既注重内部监督又注意外部监管。一方面:借鉴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之间相互制约和制衡的机制。另一方面,把社会监管与联邦银行、金融监管局的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作为独立的监督机构,社会审计机构依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经营和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计,并制作审计报告(一式两份)给被审计的金融机构,同时将审计报告提交给金融监管局和联邦银行。
  (二)德国的金融监管机构
  德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包括:銀行监督局、德意志联邦银行、保险监督局、证券监督局。2002年5月1日,应德国国会通过的议案,德国把国家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的监管职责集中于联邦金融监督局来负责。该联邦金融监督局,依照原有的《德国保险监管法》、《德国银行法》和《德国证券交易法》三部实体法,对德国金融业履行统一监管的职能。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
  (三)德国金融监管的优势
  德国金融监管主要有以下优势:(1)与混业监管和职能银行的功能相适应,在银行、证券、保险业务越来越融合的情况下,一个综合的权力机构和全方位的市场监管能够十分有效地进行监管,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2)提高了监管效率,能够更好的协调监管部门间的关系。(3)增强了国际竞争力。金融监管局确定的首要目标,就是确保德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制定金融业整体发展规划,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三、金融危机下金融监管的启示
  德国在采取社会市场经济制度的同时,在其《基本法》中确立了各级政府的事权,这样一来每级政府以及政府的部门就明确了本部门的公共职能和目标。而按照《德国银行法》、《德国保险监管法》和《德国证券交易法》3部法律的规定,德国实行集中的国家金融调控体制。而回顾美国历史,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颁布的《谢尔曼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所体现的自由放任的理念在其后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证券法》以及《信托契约法》等法律法规中得以继承。因此,德国、美国的金融监管无论从理念或是模式的选择上都是秉承其历史上的立法。而对比我国法律制度的渊源以及国情的客观需要,笔者认为:首先,我国应该采取相对集中的国家金融调控体制。其次,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宏观调控基本法》,并将有关金融监管的规定列入其中,虽然部分学者认为金融领域的法律问题不应该出现在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之中,但笔者认为,由于次贷金融危机的出现,急需对金融领域中宏观调控问题进行法律规制,因此,将金融领域中的法律问题列入《宏观调控基本法》之中也是客观的需要。
  
  注释:
  曹凤岐,高培道.美国次贷危机及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河北学刊.2009(5).第156-157页,第156-158页.
  吴淑君,徐小庆.金融危机背景下德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及其启示.中国行政管理.2009(2).第100—101页
  李冀峰,张萌,唐玻.德国金融混业经营及监管.产权导刊.2008(10).第74-76页.
  张富强主编.经济法学.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07-410.
  
  参考文献:
  [1]魏遥.次贷危机传导的基础与路径.江西社会科学.2009(2).
  [2]孟辉,伍旭川.美国次贷危机与金融稳定.中国金融.2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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