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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十几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业与商业之间的利益纠纷越来越频繁,其纠纷标的额也越来越巨大,侵犯商业秘密的经济纠纷案件越来越不容忽视。由于我国在商业秘密立法迟缓,在商业秘密的大战之中合同双方可肆无忌惮对商业秘密进行侵害,也因此造成双方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为国家经济带来沉重打击。因此,有必要对商业秘密的法律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一些改进的意见。本文将从商业秘密的定义、内含、特征以及当今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缺陷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在结尾提出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刑事责任;财产权利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0021-01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从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商业秘密的重点并不是不为人知,而是它已经被认定为一种‘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不同于普通资产,它直接关乎企业的‘竞争力’。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四大特征才能被称之为商业秘密:
第一,秘密特征,顾名思义,秘密特征就是指商业秘密的状态必须是只有少数几个人才掌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能是向大众公开过的。这也是商业秘密最为本质的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点。核心主要展现在“不为公众所知”如一个商业秘密不成内含这一核心特点,那么它也就完全丧失了“商业秘密”的称号。
第二,价值特征,从企业对所有资产的确认条件上不难看出,所有的资产必须为企业未来带来经济利益才能被资产于与确认,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具有财产权利的企业资产,也必须满足这一条件,即在未来使用的过程中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就是商业秘密作为秘密的价值特征。
第三,控制特征,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企业资产,由企业资产的定义来看,企业资产的定义中规定:“资产必须有企业拥有或控制”商业秘密也不例外,也就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是可以控制的,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以上三个特征,是法律确定商业秘密的重要特征,如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将无法确定为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现状
从立法现状上来看,我国在四部法律中有对商业秘密的立法,它们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刑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四部法律。但是由于时代的发展和我国经济模式的转变,当时的立法对现在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依然出现了诸多不足,本文将根据四部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立法现状对商业秘密进行分析。
(一)《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保护
我国商业秘密得以在立法上确立,源于《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这是我国在立法上首次提出商业秘密一词,也从此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打下了立法基础。
(二)《刑法》的立法保护
随着《民事诉讼法》对商业秘密的确立之后,刑法也将保护商业秘密从以往行政责任提升到了刑事责任的立法高度。如《刑法》中规定:“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新的《刑法》中,进一步提高了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程度。
(三)《合同法》的立法保护
合同法也不例外,如《合同法》总则第43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条,我们不难看出,《合同法》将“保守秘密”规定为了合同双方的一种义务,众所周知,在立法上,权利可行使亦可放弃,然而,义务则必须履行,如一方违反此义务,则必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四部法律均对“商业秘密”有保护规定,但是,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依然存在零散和不完善,在举证责任方面亦存在严重的缺陷,在则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商業秘密进行规定。现有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范围也不明确。
三、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建议
根据以上关于商业秘密的分析,本文建议,尽快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系统全面的对商业秘密进行立法保护,立法时可对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使用列举的方式。由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使权利人(受害人)承担了太重的举证责任,不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在立法时建议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参考文献:
[1]谢晓尧.论商业秘密的道德维度[J].民商法学,2002,(8)-78~80
[2]杨忻.李淼.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c].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1).
[3]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4]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2).
【关键词】商业秘密;刑事责任;财产权利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0021-01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从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商业秘密的重点并不是不为人知,而是它已经被认定为一种‘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不同于普通资产,它直接关乎企业的‘竞争力’。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四大特征才能被称之为商业秘密:
第一,秘密特征,顾名思义,秘密特征就是指商业秘密的状态必须是只有少数几个人才掌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能是向大众公开过的。这也是商业秘密最为本质的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点。核心主要展现在“不为公众所知”如一个商业秘密不成内含这一核心特点,那么它也就完全丧失了“商业秘密”的称号。
第二,价值特征,从企业对所有资产的确认条件上不难看出,所有的资产必须为企业未来带来经济利益才能被资产于与确认,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具有财产权利的企业资产,也必须满足这一条件,即在未来使用的过程中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就是商业秘密作为秘密的价值特征。
第三,控制特征,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企业资产,由企业资产的定义来看,企业资产的定义中规定:“资产必须有企业拥有或控制”商业秘密也不例外,也就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是可以控制的,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以上三个特征,是法律确定商业秘密的重要特征,如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将无法确定为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现状
从立法现状上来看,我国在四部法律中有对商业秘密的立法,它们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刑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四部法律。但是由于时代的发展和我国经济模式的转变,当时的立法对现在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依然出现了诸多不足,本文将根据四部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立法现状对商业秘密进行分析。
(一)《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保护
我国商业秘密得以在立法上确立,源于《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这是我国在立法上首次提出商业秘密一词,也从此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打下了立法基础。
(二)《刑法》的立法保护
随着《民事诉讼法》对商业秘密的确立之后,刑法也将保护商业秘密从以往行政责任提升到了刑事责任的立法高度。如《刑法》中规定:“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新的《刑法》中,进一步提高了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程度。
(三)《合同法》的立法保护
合同法也不例外,如《合同法》总则第43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条,我们不难看出,《合同法》将“保守秘密”规定为了合同双方的一种义务,众所周知,在立法上,权利可行使亦可放弃,然而,义务则必须履行,如一方违反此义务,则必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四部法律均对“商业秘密”有保护规定,但是,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依然存在零散和不完善,在举证责任方面亦存在严重的缺陷,在则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商業秘密进行规定。现有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范围也不明确。
三、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建议
根据以上关于商业秘密的分析,本文建议,尽快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系统全面的对商业秘密进行立法保护,立法时可对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使用列举的方式。由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使权利人(受害人)承担了太重的举证责任,不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在立法时建议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参考文献:
[1]谢晓尧.论商业秘密的道德维度[J].民商法学,2002,(8)-78~80
[2]杨忻.李淼.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c].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1).
[3]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4]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