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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1987年12月30日四川成都成立了我国改革开放后复出的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曾被定为剥削制度残渣余孽的这个古老的行业,在中国大陆消亡30余年之后从此复活并得以新生,新疆的典当业与全国的典当业一样开始发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