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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第九章围绕地方政府破产设计了一整套完整的制度架构,其实质为法定的地方政府债务清理程序。地方政府破产的进行在美国涉及联邦与州的权力制衡,故而第九章对破产法规则的设计有自身的独特性。如法院只保留了事先审查地方政府是否符合破产申请前置性要件以及最后确认地方政府所提出的债务调整协议的权力。因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加剧、财税制度改革的深入与财政预算透明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有构建类似地方政府债务清理法律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但因中美两国国情不同,我们在具体法规则的设计上仍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