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团购中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

来源 :中国经贸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uexiangl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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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消费方式的日益多样化,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型的买卖形式应运而生。然而,由于网络团购的模式种类多样且参与主体复杂,其涉及的法律问题比传统的买卖交易复杂。本文通过分析网络团购的三种模式,进而探讨各种模式中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明晰实践中产生的团购问题中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问题,最后对解决网络团购纠纷给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网络团购;团购模式;法律关系
  
  一、网络团购概述
  
  1.网络团购定义
  网络团购,是指一定数量互不相识的消费者通过团购团购网站提供的团购渠道組织成团、信息共享、共同采购,以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获取产品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理性行为。这种电子商务模式可以称为C2B(Consumer to Business),需要借助于即时通讯和社交网络(将消费者聚合以形成交易,区别于传统的B2C、C2C电子商务模式。
  新型的网络团购模式源于美国的Group-on,其营运模式是每日推出一件商品(deal of the day),如果通过网上认购这件商品的用户达到指定数量,全部人就可以用特定的折扣价格购买这件商品,否则交易就告吹。若交易成功,Groupon就向出售商品的商户收取佣金。中国最早出现团购情形是大型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集合所有子公司进行的一种大宗采购采购;后来有消费者自发组织的团购,将自发团购产品信息在网站上发布;现在的网络团购,是绝大多数由专业的团购网站组织的,沟通商家提供低折扣商品并组织大量消费者购买。
  2.网络团购的模式
  对网络团购模式的研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网络团购组织模式的研究,一类是对网络团购运作模式的研究。所谓组织模式就是指网络团购的内容是什么,它是网络团购的内在特点。运作模式是指网络团购是如何运行的,它是网络团购的具体表现形式。
  钱大可从团购运作模式方面分析认为网络团购组织模式主要包括自发团购模式、网络营销团购模式和商业团购模式这三类。自发团购是最初的团购形式,由上网消费者自发组织起来向厂商进行批量购买,其通常的组织方式是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消费者群或个人利用网络工具(如BBS)等建立针对某一产品的团购主题,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加入,形成一定规模的团体后与产品厂商议价,最终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所需的产品或服务。自发团购模式一般比较不规范,具有偶然性。网络营销团购模式是指厂商通过组织自身产品的团购取得网络团购的主动权,将网络团购纳入自身网络营销体系,从而形成网络营销团购模式。在现实中,商业团购模式占了绝大多数,自发团购模式也有一定数量,而网络营销团购模式则比较少见。钱大可认为,商业团购模式由自发团购模式衍生而来该模式由商业网站提供第三方服务平台,针对某类商品(如化妆品、衣服等)通过议价吸引消费者加入,从而形成一定的数量优势。商业团购服务比较规范,项目一般具有较好的延续性。
  笔者以为,目前最流行的新型网络团购模式即Groupon模式是商业团购模式的变化体,由业内有影响的个人或专业的团购服务公司(团购网站)进行召集,将有意向购买同一产品的消费者组织起来,大量向厂家或总代理进行购买行为,从而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获得产品超低价格和服务保障。在这个新的模式下,商家所追求的是通过口碑营销方式,产生广告效益。采取的方法往往是做出巨大的让利,即使这可能导致与每一个消费者之间的交易都无法获利,甚至可能导致亏本,目的在于促使大量的消费者愿意购买商家的产品或体验其服务;一旦参与的消费者给予商家积极的评价,就大大提高了商家未来的市场销售。
  
  二、网络团购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承担
  
  由于网络团购的具体形式不同,相对应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基于前述关于网络团购的介绍,在此从三个方面分别予以分析。由于前两种网络团购与一般的货物买卖并无本质差别,具体的商品买卖主体只涉及到购买者和销售者。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比较明确。相对而言,最复杂的是第三种形式的专业团购,最容易引发纠纷,在这里重点分析。
  1.在商家组织的网络团购中,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商家不仅是团购的组织者,也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他们对商品、服务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一旦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应当对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
  2.在消费者自发组织的团购中,团购组织者即团长与团员之间是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团员是委托人,团长是代理人,团长的代理权根据团员的授权委托而产生,团长在接受委托后按照团员的指示购买商品。在这种情况下,与团长的代理行为相关的法律后果均应由团员承担,团长作为团购活动的组织者并不以营利为目的,纯粹为了自己和团员的共同利益而做出自发组团行为,与团购成员并未形成商品买卖法律关系,如果因买卖合同出现纠纷,则团长对商家的违法行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团长滥用代理权,与商家恶意串通损害团员利益,例如代团员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对团员实施欺诈行为等,则团长和商家应当对团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团员可向团长或商家任何一方主张赔偿。
  3.在团购网站组织的网络团购关系中,由于团购网站的不同形式导致其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也不同,可以将大致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团购网站作为中介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居问服务——团购网站与买卖双方形成居间合同关系。团购网站通过网络联系众多的消费者和商家,促使消费者与商家商最终达成购买合同,也就是说团购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实际是中介服务。尽管团购网站也参与了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过程,但是因为最终订立买卖合同的是消费者本人与商家,因此对于买卖中所发生诸如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拖欠货款问题等,均与团购网站这个团购网站没有关系。因为团购网站只是为买卖双方传递信息、居间撮合,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居间行为,无论其接受哪一方委托,从哪一方收取报酬,都不应对买卖合同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团购网站与某一方合谋,对另一方实施欺诈,则应与欺诈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上这一类情形并不是Groupon模式的主要方面,因为新型的团购情形下消费者很少自己组织起来联系团购网站,通过团购网站的居间服务与商家建立合同关系。但是,现实中存在消费者参加团购网站的“你想团什么”活动发表团购意向,然后团购网站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而寻找商家和产品的情形,这种情形是否应该定性为居间服务有待讨论。
  第二类,团购网站作为商家的代理人参与商品买卖——团购网站与商家形成代理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团购网站在商家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商品买卖行为,如果侵害到消费者的权利则应依照法律规定由商家一方承担。当然,如 果作为代理人的团购网站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商家的利益,应当对商家承担赔偿责任。现在大多数团购网站都是采取这种方式与商家建立短期代理合作关系,对于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遇到的譬如商品质量问题、提供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等诸多问题首先是应该直接找商家寻求赔偿或弥补的,如果团购网站确实有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时,商家可以要求团购网站承担一定责任。
  第三类,团购网站接受商家委托后以自己名义买卖商品——团购网站与消费者直接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团购网站以自己名义采购商品后,在网站发布团购信息,直接与消费者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从消费者处收取一定的报酬。此种接受商家委托形式的团购,属于合同法中所说的委托合同。因为团购网站在接受委托后,是以自己名义进行商品买卖,原则上这类委托合同是应当区分交易对方是否知晓此种委托的委托人。如果知晓,则团购网站实施的行为直接约束商家和消费者;如果不知晓,则团购网站实施的行为只在其与消费者之间生效,而在商家与团购网站之间,应当按照他们之间的委托合同处理。如果团购网站接受商家委托后以自己名义向消费者售卖商品出现质量瑕疵问题时,消费者在不知晓团购网站与商家之间的委托关系时当然可以直接找团购网站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消费者知晓团购网站的委托代理行为则既可以向团购网站也可以向商家提出要求。现实中这种情形在此基础上有所简化并有了新发展,专业的B2C网站以自己的网络为平台组织团购,典型代表就是京东商城自己组织的京东团,每天推出几款团购,有些是以京东商城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为载体直接面向消费者的,有些是代理其他商家的。很显然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遇到质量或服务问题是可以直接要求京东商城承担违约责任的,如果是其他商家的责任也可以通过京东商城要求该商家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四类,网络团购网站通过网络向不特定的买卖双方发出邀请,组织他们在特定时间、地点进行贸易洽谈,促成交易。反之,如果团购网站向买卖双方均作出承诺,亦应根据其承诺是否兑现决定责任承担。这种团购形式随着团购行业的发展壮大和消费需求的产生将会越来越多,例如2011年5月28日中国团购网組织的“第十八届大型家具建材团购盛典”活动,邀请众多商家和消费者前来洽谈购物,并提供团购折扣。在此种团购模式下,往往团购网站要向参与洽谈的买方或者卖方,甚至是买卖双方收取一定费用。对于买卖双方经过协商自行达成的交易,团购网站原则上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团购网站就卖方商品向消费者作出承诺、如确保质量合格的承诺、有问题先行赔付的承诺的,如果其承诺不能兑现,应当承担责任。
  
  三、对网络团购纠纷处理的一些建议
  
  网络团购的纠纷案例屡见不鲜,消费者的投诉集中于以下:商家没有交付团购中声称的商品,商家交付的商品与团购中宣传的很多差异,商家没有按时交货,商家没有披露关于产品或销售条件的全部有关信息;网站提提供虚假信息;商家退货服务差等等。这些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保真权(合同、网络信息和光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为防止此类网络团购欺诈案件的再次发生当然需要各方面的努力,首先建议消费者应做到:
  1.了解卖方有关信息。查明你在与谁交易,在付款之前确认卖方真是身份,对于不能查明的要警惕。有些销售者利用QQ、msn等作为邮件标题或联系方式,没有具体的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这样联系起来不但不方便也不确信。
  查看一下卖方是如何与其他买家交易的。查明付款方式,如何确认付款。查明退货措施,如果对商品不满意是否可以全额退款,如何退款。如果退货是否需要付运费和再次储存的费用。
  2.了解产品。在团购之前要明确你买的什,仔细阅读对方关于商品和服务的说明,若果展示了照片,花时间仔细看一下。在购买之前查看商品的而相关价格,确认是公平交易。如果太廉价,要警惕商品的质量。看商品是否有质量保证,如果需要到哪里获得售后服务,许多销售者并没有专门的售后服务。在购买之前确定。
  3.了解团购网站。查明团购网站是如何运作的。并非某个团购网站的跪着当然适用于其他团购网站。尽量选择一些信誉好的规模较大的团购网站。有些团购网站会有团购指南这一介绍,浏览一下可以减少受骗可能性。查看其他消费者对网站的评论会有一定的帮助作用,但是要警惕“托”的虚假证明。
  法律一方面应该规定卖方对消费者应该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也应当承认通过网络等方式披露商品信息和网站信息、企业信息属于合法披露的方式之一,在一定程度上网上信息披露可以作为消费者被告知的依据。网路团购交易中,商品的信息应该与商品宣传时的信息相一致,团购网站应该承诺商品信息的真实、具体、明确及适当。提供安全的付款机制和交易环境由于网络团购的特殊性,对于可以经营网络团购的企业可以作特殊要求,可以由有关部门给有资格的企业发放特殊许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消费者救济方面可以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和数据库,而不仅仅是借助于各个团购论坛的投诉版块和315电子投诉的个别板块来进行。这个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累的网上购物消费者的投诉,单独列出网络团购投诉,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被投诉企业或商品的有关信息,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交给被投诉企业或责任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消费者权益报复部门,或者建议消费者直接起诉至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之后再将处理结果通过网络投诉中心反馈给消费者,积极拓展职能查处网络团购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同时,也加大监管力度。消费者个人也可以通过与团购网站或者商家联系取得解决,或者诉诸法律,或者与当地消费者协会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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