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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应遵循有利于可持续发展、责权利相统一、分类解决、公平合理、政府主导原则。国家作为对其划定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补偿主体,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该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草)、生态移民、自然形成的水土流失和风沙区治理、因生态环境保护造成区域发展机会损失等进行生态补偿。开发建设项目作为对区域生态补偿的主体,应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治理、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生态环境恢复与重建等给予全额补偿。流域上下游之间可通过水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途径进行生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