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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威胁日益明显。一方面,环境问题损害着国内社会公众的利益,另一方面,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国际社会上承担的环境治理责任也越来越重要。不断加剧的环境问题,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出巨大的挑战。面对来自多方面的压力与挑战,我国政府必须转变发展观念,在环境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完善环境治理体系与制度,同时动员全社会的成员参与到环境治理当中,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政府责任;环境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2.68;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0-0027-02
一、政府承担环境治理责任的必要性
(一)作为公共物品的环境。
众所周知,环境是一种公共物品,它具有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两个重要特征,这种情况下的“公地悲剧”、“搭便车”及其所产生的外部效应现象,是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因此,想单纯依靠市场运作提供环境资源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实践已经证明,自由市场难以提供环境资源这种公共物品,起码不能单一地承担环境治理的责任。此外,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环境治理也是其职能之一。因此,在环境治理的问题上,政府必须作为主体,承担主要责任。
(二)环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与环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日益明显。环境问题开始反过来制约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北方地区严重的雾霾,南方地区的酸雨,以及水污染等已经严重影响公众利益,政府每年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治理环境。据统计,北京近5年来在雾霾治理上的投资已经达到7700億元。近几年因环境问题所产生的国际纠纷事件呈上升趋势。环境治理不仅仅是对国内民众的权益负责,更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和国际关系的稳定。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哪一个角度来看,政府都必须积极主动承担起环境治理的责任。
二、政府在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环境责任意识缺失。
政府环境责任意识缺失表现在几个方面:仍然存在以GDP论成败的思想观念,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治理;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存在畏难、急功近利的心理;认为环境问题无关紧要,不需要投入过多精力;不注重环境治理工作的整体性与配合性;忽视公众与社会环保组织在环境治理当中的作用等等。环境治理是一个系统、长期的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多部门相互配合、通过长期的努力才能见效。有些政府由于存在上述错误观念,缺乏对环境治理的重视,造成环境治理的政府失灵现象。
(二)环境治理法律体系不完善。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家和地方先后制定、修改了《宪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数十项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条例,并认可《京都议定书》等十余项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现在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但仍然不够完善,如法律条文多规定的是泛指的某一类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而没有确定到具体行为;法律更多的规定了某种行为违反法律,但却并没有指出需要承担的后果与责任,许多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从而缺乏对违法行为的制约;此外,环境保护部分的立法对执法机关的约束性也不够强。
(三)环境治理执法过程缺乏权威性。
各级环境监管部门都受政府管辖,在政府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人员编制,资金来源等都受到政府的管理与制约,而一个区域的政府,不仅要关注环境治理问题,还要关注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等多方面问题。一些领导为了提高政绩,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常常需要招商引资,降低环境标准,降低生态补偿标准,给环境污染项目开绿灯,造成环境破坏。在这种情况下,环保部门很难有所作为。此外,环境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缺乏,专业能力弱,专业监测设备落后等原因是导致环境治理执法过程缺乏权威性的重要因素。
(四)环境治理缺乏监督问责机制。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环境治理有法可依却无法定罪。很多污染企业排放过量、排放超标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一直在发生,而惩治措施却大多只局限于在经济上予以行政惩罚,企业对这些处罚所付出的代价却远低于恢复、治理环境的成本,并且很少有直接责令其停止污染的处理,使得环境监管的成果不够显著,原因在于现有环境监管方面的立法欠缺强制性。此外,环境监管部门监督不严,徇私枉法的行为也时有发生,我国环境治理仍然缺乏严格的监督与问责机制。
(五)公民及社会环保组织参与环境治理渠道缺乏。
环保组织作为一种公益性组织,其所倡导的目标有可能与政府追求经济增长的目标出现冲突而成为不受政府欢迎的异类;作为公益组织的社会环保组织由于资金缺乏,无法不断扩大规模与影响力,其专业水品会因此受到限制;公民个人因为环境意识淡漠以及处于政府的管理之下而较少参与环境治理问题,由此可见,公民及环保组织在参与环境治理的道路上前行并不顺利。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公民及社会环保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途径主要存在于在监督这一环节,即将已经出现的环境问题上报给政府,再由政府出面解决问题,因此作用非常局限。
三、解决措施
(一)转变发展观念,树立环境责任意识。
要改变环境治理中政府失灵的局面,关键是要转变传统的发展观念,树立环境责任意识。这就要求政府继续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央政府的各项环境政策,改变以经济增长率论英雄的传统观念,做到既重视经济价值,又重视生态价值,既关注眼前利益,也着眼长远利益,既注重局部利益,也着眼整体利益;转变传统环境治理中末端治理的观念,从源头抓起,倡导绿色经济,鼓励科技创新,切实履行政府行使公共管理的职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证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进一步完善环境治理法律体系。 使环境治理行为有法可依,对违法行为产生真正的约束是提高治理水平的第一步。针对政府对环境监管部门的越权干预问题以及违法行为收益大于违法成本的现象,立法机关应该继续完善当前环境法律体系,在法律层面为环境治理提供运行保障,对于企业及个人的违法行为,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应该受到的相应惩罚,让环境监管部门的执法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约束力。
(三)加强环境治理部门执法的权威性。
加强环境治理部门的权威,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制约政府在环境监管方面的权利,这需要立法机关结合我国环境现状和现有的环境监管模式对现有法律、法规在对环境监管中的政府职责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防止政府的权力过大而职责不清,在赋予政府权利的同时用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进行约束,避免政府在环境问题上的不作为,同时也避免政府为追求经济发展而违反环境监管制度问题。其次,加大对环境监管部门的财政投资力度,根据环境监管部门现有人员编制情况及需求,对人员不足的部门编制加以补充;大力引进环境监管部门专业人才,提高监管水平;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及专业技能;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为环境监管部门更新设备,完善环境监管需要的各项设施,提高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
(四)建立完善环境治理监督与问责机制。
这里的监督与问责主要是针对政府、环境监管部门与企业的违法行为。首先,要牢固树立政府是环境治理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建立环保政府领导问责制,对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只有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才能对政府领导行为构成约束,使其不敢碰触环保红线;各环境监察机构也应该设立相应的监督,上访接待室,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上访、监督,提升环境治理质量;其次,充分利用价格这一杠杆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进行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价格制度创新,并予以法律的保障,例如通过提高征收排污费限制企业污染物的排放,实施环保型价格政策,建立排污者缴费、治污者受益的机制。
(五)建立全民参与的环境治理。
环境治理仅仅依靠政府的作用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政府必须建立一种全民参与的机制,拓宽公民及社会环保组织的参与渠道。首先,要在社会上树立一种环境意识,让全社会公民意识到,环境问题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积极主动地投身到环境治理当中来。其次,政府在确定一項政策是否可行时,除了听取倡导专家意见外,也要让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进来,听取他们的意见,集思广益,减少决策中的失误。再次,公民与社会环保组织协助政府加强在环境治理当中的管制,同时对政府行为进行约束与限制;最后,建立政府与社会环保组织的沟通机制,密切政府与社会环保组织的合作关系,让社会环境保护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方世南.环境友好型社会与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作为[J].学习论坛,2007,04:40-43.
[2]娄树旺.环境治理:政府责任履行与制约因素[J].中国行政管理 ,行政改革2016,03.
[3]王策.论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角色与责任[J].经营管理者,2015,33:344-345.
[4]娄树旺.环境治理:政府责任履行与制约因素[J].中国行政管理,2016,03:48-53.
作者简介:王丹丹(1991-),女,汉族,山东聊城人,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
关键词:政府责任;环境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2.68;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0-0027-02
一、政府承担环境治理责任的必要性
(一)作为公共物品的环境。
众所周知,环境是一种公共物品,它具有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两个重要特征,这种情况下的“公地悲剧”、“搭便车”及其所产生的外部效应现象,是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因此,想单纯依靠市场运作提供环境资源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实践已经证明,自由市场难以提供环境资源这种公共物品,起码不能单一地承担环境治理的责任。此外,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环境治理也是其职能之一。因此,在环境治理的问题上,政府必须作为主体,承担主要责任。
(二)环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与环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日益明显。环境问题开始反过来制约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北方地区严重的雾霾,南方地区的酸雨,以及水污染等已经严重影响公众利益,政府每年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治理环境。据统计,北京近5年来在雾霾治理上的投资已经达到7700億元。近几年因环境问题所产生的国际纠纷事件呈上升趋势。环境治理不仅仅是对国内民众的权益负责,更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和国际关系的稳定。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哪一个角度来看,政府都必须积极主动承担起环境治理的责任。
二、政府在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环境责任意识缺失。
政府环境责任意识缺失表现在几个方面:仍然存在以GDP论成败的思想观念,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治理;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存在畏难、急功近利的心理;认为环境问题无关紧要,不需要投入过多精力;不注重环境治理工作的整体性与配合性;忽视公众与社会环保组织在环境治理当中的作用等等。环境治理是一个系统、长期的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多部门相互配合、通过长期的努力才能见效。有些政府由于存在上述错误观念,缺乏对环境治理的重视,造成环境治理的政府失灵现象。
(二)环境治理法律体系不完善。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家和地方先后制定、修改了《宪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数十项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条例,并认可《京都议定书》等十余项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现在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但仍然不够完善,如法律条文多规定的是泛指的某一类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而没有确定到具体行为;法律更多的规定了某种行为违反法律,但却并没有指出需要承担的后果与责任,许多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从而缺乏对违法行为的制约;此外,环境保护部分的立法对执法机关的约束性也不够强。
(三)环境治理执法过程缺乏权威性。
各级环境监管部门都受政府管辖,在政府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人员编制,资金来源等都受到政府的管理与制约,而一个区域的政府,不仅要关注环境治理问题,还要关注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等多方面问题。一些领导为了提高政绩,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常常需要招商引资,降低环境标准,降低生态补偿标准,给环境污染项目开绿灯,造成环境破坏。在这种情况下,环保部门很难有所作为。此外,环境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缺乏,专业能力弱,专业监测设备落后等原因是导致环境治理执法过程缺乏权威性的重要因素。
(四)环境治理缺乏监督问责机制。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环境治理有法可依却无法定罪。很多污染企业排放过量、排放超标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一直在发生,而惩治措施却大多只局限于在经济上予以行政惩罚,企业对这些处罚所付出的代价却远低于恢复、治理环境的成本,并且很少有直接责令其停止污染的处理,使得环境监管的成果不够显著,原因在于现有环境监管方面的立法欠缺强制性。此外,环境监管部门监督不严,徇私枉法的行为也时有发生,我国环境治理仍然缺乏严格的监督与问责机制。
(五)公民及社会环保组织参与环境治理渠道缺乏。
环保组织作为一种公益性组织,其所倡导的目标有可能与政府追求经济增长的目标出现冲突而成为不受政府欢迎的异类;作为公益组织的社会环保组织由于资金缺乏,无法不断扩大规模与影响力,其专业水品会因此受到限制;公民个人因为环境意识淡漠以及处于政府的管理之下而较少参与环境治理问题,由此可见,公民及环保组织在参与环境治理的道路上前行并不顺利。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公民及社会环保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途径主要存在于在监督这一环节,即将已经出现的环境问题上报给政府,再由政府出面解决问题,因此作用非常局限。
三、解决措施
(一)转变发展观念,树立环境责任意识。
要改变环境治理中政府失灵的局面,关键是要转变传统的发展观念,树立环境责任意识。这就要求政府继续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央政府的各项环境政策,改变以经济增长率论英雄的传统观念,做到既重视经济价值,又重视生态价值,既关注眼前利益,也着眼长远利益,既注重局部利益,也着眼整体利益;转变传统环境治理中末端治理的观念,从源头抓起,倡导绿色经济,鼓励科技创新,切实履行政府行使公共管理的职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证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进一步完善环境治理法律体系。 使环境治理行为有法可依,对违法行为产生真正的约束是提高治理水平的第一步。针对政府对环境监管部门的越权干预问题以及违法行为收益大于违法成本的现象,立法机关应该继续完善当前环境法律体系,在法律层面为环境治理提供运行保障,对于企业及个人的违法行为,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应该受到的相应惩罚,让环境监管部门的执法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约束力。
(三)加强环境治理部门执法的权威性。
加强环境治理部门的权威,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制约政府在环境监管方面的权利,这需要立法机关结合我国环境现状和现有的环境监管模式对现有法律、法规在对环境监管中的政府职责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防止政府的权力过大而职责不清,在赋予政府权利的同时用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进行约束,避免政府在环境问题上的不作为,同时也避免政府为追求经济发展而违反环境监管制度问题。其次,加大对环境监管部门的财政投资力度,根据环境监管部门现有人员编制情况及需求,对人员不足的部门编制加以补充;大力引进环境监管部门专业人才,提高监管水平;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及专业技能;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为环境监管部门更新设备,完善环境监管需要的各项设施,提高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
(四)建立完善环境治理监督与问责机制。
这里的监督与问责主要是针对政府、环境监管部门与企业的违法行为。首先,要牢固树立政府是环境治理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建立环保政府领导问责制,对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只有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才能对政府领导行为构成约束,使其不敢碰触环保红线;各环境监察机构也应该设立相应的监督,上访接待室,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上访、监督,提升环境治理质量;其次,充分利用价格这一杠杆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进行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价格制度创新,并予以法律的保障,例如通过提高征收排污费限制企业污染物的排放,实施环保型价格政策,建立排污者缴费、治污者受益的机制。
(五)建立全民参与的环境治理。
环境治理仅仅依靠政府的作用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政府必须建立一种全民参与的机制,拓宽公民及社会环保组织的参与渠道。首先,要在社会上树立一种环境意识,让全社会公民意识到,环境问题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积极主动地投身到环境治理当中来。其次,政府在确定一項政策是否可行时,除了听取倡导专家意见外,也要让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进来,听取他们的意见,集思广益,减少决策中的失误。再次,公民与社会环保组织协助政府加强在环境治理当中的管制,同时对政府行为进行约束与限制;最后,建立政府与社会环保组织的沟通机制,密切政府与社会环保组织的合作关系,让社会环境保护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方世南.环境友好型社会与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作为[J].学习论坛,2007,04:40-43.
[2]娄树旺.环境治理:政府责任履行与制约因素[J].中国行政管理 ,行政改革2016,03.
[3]王策.论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角色与责任[J].经营管理者,2015,33:344-345.
[4]娄树旺.环境治理:政府责任履行与制约因素[J].中国行政管理,2016,03:48-53.
作者简介:王丹丹(1991-),女,汉族,山东聊城人,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