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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医疗系统的职务犯罪问题在根源和方式等方面都具有自身的特色,且医疗事业关涉民生,对于社会秩序的不良影响同比其他行业较大。本人结合查办案件的实证分析医疗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并以此为基础探索有益的预防工作机制。
一、发生在医疗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道德意识缺失。个别人员走上犯罪道路的最初动因往往是认为“别人都这样做,自己不做的话就吃亏了”。如经过招投标而进入实际运用的药品、器械普遍存在售价与成本之间差距较大的问题,一些医务人员认为经销商在差价中攫取了暴利,且是否拿回扣并不影响药品、器械的最终售价,“不拿白不拿”即成为了腐败最好的理由。
(二)法制观念缺乏。医生是技术性很强的职业,但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如Z市Y医院主任医师杨某本是受人尊重、威望较高的专家型人才,但其却利用这种地位在该院一些业务活动中先后收受医疗器械公司销售人员的回扣等10次计18000元。杨某并未意识到这是违法犯罪,甚至在该院有关领导针对回扣问题找其谈话后,他只将3700元上交到院党委办公室,其余问题隐瞒不报,余款全部用于其个人及家庭生活费用。该案例是比较突出的“专家”与“法盲”并存的典型。
(三)监督机制缺陷。
1.药械回扣问题。Z市医院出现的药械采购环节回扣现象呈现阶段特征,先是不法药商主要与医生直接联系,通过医生“帮忙推荐”实现药械被医院采购和销售数量的提升,尔后给予医师“好处费”;之后,随着工作机制改革,药械采购采取全省统一招投标方式,通过统一采购目录、电子采购平台、“一品两规”、药事委员会研究等方式,试图切断药商与医务人员的直接接触途径,但不法药商的方式也有所调整,其在取得省级招投标资质后,把准入医院和销售数量作为目标,前者为主“公关”药事委员会的专家,后者在联系医师过程中需多加一道“工序”即获取“统方”。
2.承包受贿问题。违反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有关医疗机构科室外包及出租的相关规定,利用技术合作的名义变相承包营利。如犯罪嫌疑人卢某在任X区卫生局副局长兼Y医院副院长期间,与Q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医生庄某商谈与签订了协议,组建开展诊疗业务,双方约定收费中的手术费100%与治疗费的40%归庄某一方,其余收入归Y医院。这种典型的以“对外技术合作”之名,变相让外人承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相关规定,也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3.财务监管问题。制度不健全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尤其体现在权力设计和管理监督机制的不协调。如黄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如果Y医院在账款核对等管理环节加大投入力度和提高监督强度的话,造成损失完全可以最小化,也不至于让黄某实施犯罪的时间跨度达将近2年,挪用数额达156万余元。
二、医疗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关于思想政治建设
1、在教育对象上,可分清主次,有所侧重,针对党员干部应加大思想教育力度,督促其发挥示范作用,同时应加大党建工作,吸纳优秀人才充实党组织,以党建工作为平台向领导岗位输送优秀干部,带动医务人员接受思想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针对普通群众,应加大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医务人员的宗旨意识和法治意识;针对即将走上领导岗位的干部,至少应开展一次预防职务犯罪的主题教育,可结合参观职务犯罪教育基地等形式予以落实。
2、在教育方式上,可根据医疗系统人员较多的特点,采取分组集体学习和个人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减少全院性集中学习给业务工作造成的不必要干扰。在成效评估上,可结合业务特点建立人才考评机制,对于出现职务犯罪问题的科室在考评时“一票否决”,对于出现违规问题的也应加大扣分力度。
(二)关于业务规范建设
1、药事委员会是医院在研究医药、器械等采购问题的主要方式,具有权威性、集中性的优点,但仍可能存在问题,毕竟只有相对权威的专家才能入选该委员会,甚至有些部门的专家是屈指可数的。建议能考虑以一定比例方式(如按科室集体意见、具体专家意见和药事委员会其他专家意见各占一定百分比)吸纳科室工作人员的意见,一方面可以增加行贿成本,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专家人才,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药械采购的科学性,毕竟“兼听则明”。
2、进一步完善处方分析机制。如处方抽查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并建立全市性的处方分析专家小组,以外部交叉分析审查的方式提高这一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关于监督机制建设
1、建议建立患者治疗结束后的回访调查机制,以电话或网络形式为患者监督医务人员开通渠道,监督内容侧重于医德医风。对于患者反映较好的医务人员,在考评等激励机制中适当体现;对于患者反映存在职务违法行为的医务人员应展开调查,查证属实的给予相应处罚,不属实的及时反馈说明。
2、建议建立药械采购公示机制,在对专家个人意见保密的同时,医院至少应当把确定采购品牌的理由与标准向公众公开,同时可尝试建立与药商之间的听证会机制,给予落选药商申辩的机会和知悉产品不足之处的途径,促使厂商把资源用于药品、器械质量的提升而非“公关”上。
3、医疗行政管理部门也是外部监督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充分运用所掌握的公共资源督促医院建立和落实内控机制,对于该机制的发展情况以听取报告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及时准确地把握,并研究改进措施;对于医院自身发展的重点环节如财务管理、工程建设等,可以通过浮动抽查和事前预防等方式促进规范化。另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应尽量为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如对于本市医药代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强化主体责任促进公平竞争,又如可以负责医院工作监督员的聘任管理工作,在公众与医院之间的沟通上发挥桥梁作用。
如上所述,关于医疗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尚有诸多方面需要努力,虽然腐败问题不断变换形式,但是只要深刻分析问题本质,把握住利益链条的关键环节,还是能在较大程度上取得防范成效的。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预防科,福建 漳州 363000)
一、发生在医疗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道德意识缺失。个别人员走上犯罪道路的最初动因往往是认为“别人都这样做,自己不做的话就吃亏了”。如经过招投标而进入实际运用的药品、器械普遍存在售价与成本之间差距较大的问题,一些医务人员认为经销商在差价中攫取了暴利,且是否拿回扣并不影响药品、器械的最终售价,“不拿白不拿”即成为了腐败最好的理由。
(二)法制观念缺乏。医生是技术性很强的职业,但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如Z市Y医院主任医师杨某本是受人尊重、威望较高的专家型人才,但其却利用这种地位在该院一些业务活动中先后收受医疗器械公司销售人员的回扣等10次计18000元。杨某并未意识到这是违法犯罪,甚至在该院有关领导针对回扣问题找其谈话后,他只将3700元上交到院党委办公室,其余问题隐瞒不报,余款全部用于其个人及家庭生活费用。该案例是比较突出的“专家”与“法盲”并存的典型。
(三)监督机制缺陷。
1.药械回扣问题。Z市医院出现的药械采购环节回扣现象呈现阶段特征,先是不法药商主要与医生直接联系,通过医生“帮忙推荐”实现药械被医院采购和销售数量的提升,尔后给予医师“好处费”;之后,随着工作机制改革,药械采购采取全省统一招投标方式,通过统一采购目录、电子采购平台、“一品两规”、药事委员会研究等方式,试图切断药商与医务人员的直接接触途径,但不法药商的方式也有所调整,其在取得省级招投标资质后,把准入医院和销售数量作为目标,前者为主“公关”药事委员会的专家,后者在联系医师过程中需多加一道“工序”即获取“统方”。
2.承包受贿问题。违反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有关医疗机构科室外包及出租的相关规定,利用技术合作的名义变相承包营利。如犯罪嫌疑人卢某在任X区卫生局副局长兼Y医院副院长期间,与Q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医生庄某商谈与签订了协议,组建开展诊疗业务,双方约定收费中的手术费100%与治疗费的40%归庄某一方,其余收入归Y医院。这种典型的以“对外技术合作”之名,变相让外人承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相关规定,也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3.财务监管问题。制度不健全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尤其体现在权力设计和管理监督机制的不协调。如黄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如果Y医院在账款核对等管理环节加大投入力度和提高监督强度的话,造成损失完全可以最小化,也不至于让黄某实施犯罪的时间跨度达将近2年,挪用数额达156万余元。
二、医疗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关于思想政治建设
1、在教育对象上,可分清主次,有所侧重,针对党员干部应加大思想教育力度,督促其发挥示范作用,同时应加大党建工作,吸纳优秀人才充实党组织,以党建工作为平台向领导岗位输送优秀干部,带动医务人员接受思想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针对普通群众,应加大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医务人员的宗旨意识和法治意识;针对即将走上领导岗位的干部,至少应开展一次预防职务犯罪的主题教育,可结合参观职务犯罪教育基地等形式予以落实。
2、在教育方式上,可根据医疗系统人员较多的特点,采取分组集体学习和个人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减少全院性集中学习给业务工作造成的不必要干扰。在成效评估上,可结合业务特点建立人才考评机制,对于出现职务犯罪问题的科室在考评时“一票否决”,对于出现违规问题的也应加大扣分力度。
(二)关于业务规范建设
1、药事委员会是医院在研究医药、器械等采购问题的主要方式,具有权威性、集中性的优点,但仍可能存在问题,毕竟只有相对权威的专家才能入选该委员会,甚至有些部门的专家是屈指可数的。建议能考虑以一定比例方式(如按科室集体意见、具体专家意见和药事委员会其他专家意见各占一定百分比)吸纳科室工作人员的意见,一方面可以增加行贿成本,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专家人才,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药械采购的科学性,毕竟“兼听则明”。
2、进一步完善处方分析机制。如处方抽查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并建立全市性的处方分析专家小组,以外部交叉分析审查的方式提高这一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关于监督机制建设
1、建议建立患者治疗结束后的回访调查机制,以电话或网络形式为患者监督医务人员开通渠道,监督内容侧重于医德医风。对于患者反映较好的医务人员,在考评等激励机制中适当体现;对于患者反映存在职务违法行为的医务人员应展开调查,查证属实的给予相应处罚,不属实的及时反馈说明。
2、建议建立药械采购公示机制,在对专家个人意见保密的同时,医院至少应当把确定采购品牌的理由与标准向公众公开,同时可尝试建立与药商之间的听证会机制,给予落选药商申辩的机会和知悉产品不足之处的途径,促使厂商把资源用于药品、器械质量的提升而非“公关”上。
3、医疗行政管理部门也是外部监督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充分运用所掌握的公共资源督促医院建立和落实内控机制,对于该机制的发展情况以听取报告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及时准确地把握,并研究改进措施;对于医院自身发展的重点环节如财务管理、工程建设等,可以通过浮动抽查和事前预防等方式促进规范化。另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应尽量为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如对于本市医药代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强化主体责任促进公平竞争,又如可以负责医院工作监督员的聘任管理工作,在公众与医院之间的沟通上发挥桥梁作用。
如上所述,关于医疗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尚有诸多方面需要努力,虽然腐败问题不断变换形式,但是只要深刻分析问题本质,把握住利益链条的关键环节,还是能在较大程度上取得防范成效的。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预防科,福建 漳州 36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