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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85条对受贿犯罪规定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导致司法实践中意欲利用此规定逃脱罪责的现象比比皆是。特别对于单纯受贿行为,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使得实践中宽严不一,做法参差,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为此,重新理解我国刑法相关条文真义,乃至运用相关理论完善刑法对单纯受贿行为的规制,极具紧迫性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