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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以民间信用为基础的一种非正规金融活动。一方面,国家对民间融资长期以来实行较为严格的金融管制,对民间融资尚缺乏系统的监管设计,缺乏有效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另一方面,民间融资处于隐蔽、分散状态,导致国家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深刻分析民间融资的现状和成因,对于我省合理利用民间资金,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湖南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的活跃和农村经济的繁荣,激发了极大的融资需求,然而从正规融资通道没法取得充足的资金补给。在此背景下,民间金融呈现了一个较快的发展势头。历经 30 余年的发展,我国民间资本已由小规模剩余资本生成了大规模的产业与金融资本,规模已经相当可观。而民间金融的展现形式是资金供求者直接进行或通过民间金融中介间接进行的债权融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民间借贷、私人钱庄、金融合会、民间集资、小额信贷等方式。通过对湖南省内各地州市的调查,归纳起来,湖南民间金融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多元化,用途多样化
民间融资不仅存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而且还存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短期直接借贷。借贷主体有农民、、干部、工人、个体户、工商企业等。出资人主要为较为富裕的阶层,受资人则主要为急需资金的建筑商、商业铺面购买者、中小民营企业、农村养殖大户和个体工商户。民间借贷的用途也广泛增加,民间借贷资金25% 用于就医、子女就学、购房购车,60%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扩大生产规模,15% 用于其他;期限长,以往农户因生产性资金临时短缺、婚丧嫁娶借款的,期限一般在 1~6 个月,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已从简单生活消费型逐步转向生产经营性投资,期限以6个月至3年为主。从调查的情况看,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占30%,一年至两年的占42%,两年以上的占20%,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约占8 % 。
(二)民间融资操不规范,缺乏有效引导和监督
民间大量资金政策限制,无法进入到较多投资领域,而银行负利率,进一步促使民间资金寻求出口,但由于我国在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建设以及监管上都存在缺位现象,从而导致民间融资极易转变为高利贷,甚至走入非法集资歧途,比如湖南吉首非法集资数额高达70亿涉及企业数十家,特别是近几年来,湖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期呈逐步增加的趋势。
(三)是利率弹性大
有偿民间融资的利率大体在5‰~30‰之间,15‰以上利率较少见,民营企业融资利率一般在6‰~12‰之间,利率水平呈现走低趋势。居民借贷用于日常消费时,一般向亲朋好友借款,期限较短,且不付利息。用于生活消费的民间借贷利率极少超过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2倍,用于生产经营的民间借贷利率也极少超过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4 倍。
(四)小额贷款公司增多
小额贷款公司逐渐成为民间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等金融机构一直对中小微企业以及民营、个体经济贷款要求较高,但随着金融市场产品逐渐多元化,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重视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 纷纷成立专门的信贷部门及金融创新产品,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援助。
目前各大商业银行都在扩大小额贷款业务,通过产品创新突破小贷的抵押、担保方难题,邮政储蓄银行也在开拓小额贷款市场。虽然银行逐步加大对小额贷款业务的扶持,但是因其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管理成本与大额贷款业务成本相当,从而使得其管理人员成本和制度协调成本往往高于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经营贷款规模相对较小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作为独立法人,在人力资源成本、管理成本和协调成本方面都能得到有效控制,从而使得其成本远远低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发放小额贷款业务对比优势明显。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这种新型贷款组织必然具备较高的盈利能力。
二、湖南民间融资快速发展的原因分析
(一)民间融资灵活的机制、较低的成本为其快速发展提供了便利
长期以来,在湖南农村存在的因居民建房、嫁娶、升学而在亲友之间的“赈酒”现象,其经济本质并非宴请亲友吃喝,而是一种融资,是居民个人缺钱办事而向亲友求援的一种民间融资。所以,古往今来,没有一种正规金融服务体系,能覆盖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现行法律也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在湖南民间,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和广大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必将作为一种经济信用现象长期存在。更重要的是,民间融资信息透明、手续简便、成本较低,有的只是出具一张借条或签订简单的借款协议就能使资金到位。即使采用抵押形式,对抵押物的认定也较宽松,没有正规金融机构繁琐冗长的各种手续和高额的费用负担。
(二)经济社会发展旺盛的资金需求与正规金融支持不足的矛盾,为民间融资发展提供了土壤
近年来,湖南省中小民营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商贸流通业的发展明显加快,对资金的需求也日趋旺盛,但金融机构对此却难以满足。2015年末,全省金融业资产总额4.89万亿元,其中银行、证券、保险等地方金融机构资产总规模分别达1.30万亿元、1900.42亿元和80.23亿元;各项存款余额3.62万亿元,“十二五”期间年均增长16.5%,高于全国同期水平4.1个百分点;各项贷款余额2.42万亿元,“十二五”期间年均增长16.1%,高于全国同期水平1.5个百分点,且新增贷款向房地产、上市公司、与国债投资相配套的高速公路和重点建设项目集中,贷款垒大户现象突出。与此相反,银行却很少问津一大批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在正规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民间融资承担了部分中小企业的资金供给,承接了部分中小企业成长之初的融资高风险。宏观调控和信贷政策的调整造成部分行业投资不足,为民间融资发展提供了空间。
同时,国家实行“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宏观调控政策,对汽车、高新技术、物流等行业过度投资进行了抑制,湖南省各家银行信贷投入也采取了相当谨慎的态度。同时,商业银行信贷政策的调整也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广泛的发展空间。如湖南省各地市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项目贷款均要报其省分行审批,各地市多家银行除存单质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外,所有贷款审批都上收省分行,商业银行县级支行已基本没有贷款审批权,基层网点大量裁减,新增贷款越来越向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集中。
为缓解资金紧张状况,湖南广大中小企业只有千方百计通过民间融资渠道筹集资金。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和回收实行当年考核,期限大多是一年,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极不配套,一些种养大户只好求助于民间资金发展生产。金融生态环境不良造成金融部门惧贷,为民间融资发展提供了机遇。
(三)正规投资渠道狭窄是湖南民间融资兴起的内在原因
近年来,湖南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持续增长,城乡居民普遍资金富余,而现有投资渠道狭窄,当前由于银行存款利率不高,加上征收利息所得税,公众的利息收入进一步下降。同时,湖南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居民投资渠道相对单一,多数居民不具备投资股票的条件,湖南各县国债发行量少,农村基本不发行。多数具有风险偏好、手头有较多盈余的富裕居民,在市场供需两种力量的推动下,通过发放高利率的民间融资以谋取较高的利息收益,民间资本的趋利性使他们在投资股市专业知识缺乏、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制约条件下,只能选择具有一定道德约束和信用了解基础的民间融资。
(四)交易成本低与隐性担保机制完善是民间融资活跃的外在保障
民间融资感情投资成份较多,双方在借贷活动中比较注重亲情、个人品质和自身信用,一般遵循“不熟不借”的规则,借貸成本低(亲戚朋友间互助性借贷的利率往往为0),信息较对称。违约者往往会被亲友、社交熟人圈所排斥和惩罚,因而大多数借款都能够及时还本付息,形成了民间借贷的一种隐性担保机制。
因此,湖南省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对促进农村经济和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较重要的资金支持,发挥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体现了较高的效率。但是我们需要加大对公众的投资风险教育和法治教育,做好风险提示,帮助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树立融资风险与责任意识,努力降低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作者单位为常德职业技术学院)
基金:湖南省教育厅基金项目:“基于金融改革创新的湖南民间金融发展研究”阶段性成果(编号:16C0214);
一、湖南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的活跃和农村经济的繁荣,激发了极大的融资需求,然而从正规融资通道没法取得充足的资金补给。在此背景下,民间金融呈现了一个较快的发展势头。历经 30 余年的发展,我国民间资本已由小规模剩余资本生成了大规模的产业与金融资本,规模已经相当可观。而民间金融的展现形式是资金供求者直接进行或通过民间金融中介间接进行的债权融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民间借贷、私人钱庄、金融合会、民间集资、小额信贷等方式。通过对湖南省内各地州市的调查,归纳起来,湖南民间金融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多元化,用途多样化
民间融资不仅存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而且还存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短期直接借贷。借贷主体有农民、、干部、工人、个体户、工商企业等。出资人主要为较为富裕的阶层,受资人则主要为急需资金的建筑商、商业铺面购买者、中小民营企业、农村养殖大户和个体工商户。民间借贷的用途也广泛增加,民间借贷资金25% 用于就医、子女就学、购房购车,60%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扩大生产规模,15% 用于其他;期限长,以往农户因生产性资金临时短缺、婚丧嫁娶借款的,期限一般在 1~6 个月,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已从简单生活消费型逐步转向生产经营性投资,期限以6个月至3年为主。从调查的情况看,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占30%,一年至两年的占42%,两年以上的占20%,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约占8 % 。
(二)民间融资操不规范,缺乏有效引导和监督
民间大量资金政策限制,无法进入到较多投资领域,而银行负利率,进一步促使民间资金寻求出口,但由于我国在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建设以及监管上都存在缺位现象,从而导致民间融资极易转变为高利贷,甚至走入非法集资歧途,比如湖南吉首非法集资数额高达70亿涉及企业数十家,特别是近几年来,湖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期呈逐步增加的趋势。
(三)是利率弹性大
有偿民间融资的利率大体在5‰~30‰之间,15‰以上利率较少见,民营企业融资利率一般在6‰~12‰之间,利率水平呈现走低趋势。居民借贷用于日常消费时,一般向亲朋好友借款,期限较短,且不付利息。用于生活消费的民间借贷利率极少超过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2倍,用于生产经营的民间借贷利率也极少超过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4 倍。
(四)小额贷款公司增多
小额贷款公司逐渐成为民间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等金融机构一直对中小微企业以及民营、个体经济贷款要求较高,但随着金融市场产品逐渐多元化,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重视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 纷纷成立专门的信贷部门及金融创新产品,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援助。
目前各大商业银行都在扩大小额贷款业务,通过产品创新突破小贷的抵押、担保方难题,邮政储蓄银行也在开拓小额贷款市场。虽然银行逐步加大对小额贷款业务的扶持,但是因其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管理成本与大额贷款业务成本相当,从而使得其管理人员成本和制度协调成本往往高于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经营贷款规模相对较小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作为独立法人,在人力资源成本、管理成本和协调成本方面都能得到有效控制,从而使得其成本远远低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发放小额贷款业务对比优势明显。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这种新型贷款组织必然具备较高的盈利能力。
二、湖南民间融资快速发展的原因分析
(一)民间融资灵活的机制、较低的成本为其快速发展提供了便利
长期以来,在湖南农村存在的因居民建房、嫁娶、升学而在亲友之间的“赈酒”现象,其经济本质并非宴请亲友吃喝,而是一种融资,是居民个人缺钱办事而向亲友求援的一种民间融资。所以,古往今来,没有一种正规金融服务体系,能覆盖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现行法律也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在湖南民间,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和广大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必将作为一种经济信用现象长期存在。更重要的是,民间融资信息透明、手续简便、成本较低,有的只是出具一张借条或签订简单的借款协议就能使资金到位。即使采用抵押形式,对抵押物的认定也较宽松,没有正规金融机构繁琐冗长的各种手续和高额的费用负担。
(二)经济社会发展旺盛的资金需求与正规金融支持不足的矛盾,为民间融资发展提供了土壤
近年来,湖南省中小民营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商贸流通业的发展明显加快,对资金的需求也日趋旺盛,但金融机构对此却难以满足。2015年末,全省金融业资产总额4.89万亿元,其中银行、证券、保险等地方金融机构资产总规模分别达1.30万亿元、1900.42亿元和80.23亿元;各项存款余额3.62万亿元,“十二五”期间年均增长16.5%,高于全国同期水平4.1个百分点;各项贷款余额2.42万亿元,“十二五”期间年均增长16.1%,高于全国同期水平1.5个百分点,且新增贷款向房地产、上市公司、与国债投资相配套的高速公路和重点建设项目集中,贷款垒大户现象突出。与此相反,银行却很少问津一大批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在正规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民间融资承担了部分中小企业的资金供给,承接了部分中小企业成长之初的融资高风险。宏观调控和信贷政策的调整造成部分行业投资不足,为民间融资发展提供了空间。
同时,国家实行“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宏观调控政策,对汽车、高新技术、物流等行业过度投资进行了抑制,湖南省各家银行信贷投入也采取了相当谨慎的态度。同时,商业银行信贷政策的调整也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广泛的发展空间。如湖南省各地市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项目贷款均要报其省分行审批,各地市多家银行除存单质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外,所有贷款审批都上收省分行,商业银行县级支行已基本没有贷款审批权,基层网点大量裁减,新增贷款越来越向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集中。
为缓解资金紧张状况,湖南广大中小企业只有千方百计通过民间融资渠道筹集资金。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和回收实行当年考核,期限大多是一年,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极不配套,一些种养大户只好求助于民间资金发展生产。金融生态环境不良造成金融部门惧贷,为民间融资发展提供了机遇。
(三)正规投资渠道狭窄是湖南民间融资兴起的内在原因
近年来,湖南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持续增长,城乡居民普遍资金富余,而现有投资渠道狭窄,当前由于银行存款利率不高,加上征收利息所得税,公众的利息收入进一步下降。同时,湖南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居民投资渠道相对单一,多数居民不具备投资股票的条件,湖南各县国债发行量少,农村基本不发行。多数具有风险偏好、手头有较多盈余的富裕居民,在市场供需两种力量的推动下,通过发放高利率的民间融资以谋取较高的利息收益,民间资本的趋利性使他们在投资股市专业知识缺乏、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制约条件下,只能选择具有一定道德约束和信用了解基础的民间融资。
(四)交易成本低与隐性担保机制完善是民间融资活跃的外在保障
民间融资感情投资成份较多,双方在借贷活动中比较注重亲情、个人品质和自身信用,一般遵循“不熟不借”的规则,借貸成本低(亲戚朋友间互助性借贷的利率往往为0),信息较对称。违约者往往会被亲友、社交熟人圈所排斥和惩罚,因而大多数借款都能够及时还本付息,形成了民间借贷的一种隐性担保机制。
因此,湖南省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对促进农村经济和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较重要的资金支持,发挥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体现了较高的效率。但是我们需要加大对公众的投资风险教育和法治教育,做好风险提示,帮助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树立融资风险与责任意识,努力降低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作者单位为常德职业技术学院)
基金:湖南省教育厅基金项目:“基于金融改革创新的湖南民间金融发展研究”阶段性成果(编号:16C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