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关系交错,突发事件也随之增多,如当事人行凶、自伤自残、冲击法庭、攻击司法人员等现象、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客观上要求法院必须对突发事件进行深入调研,寻求应对方案。作为负责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的司法警察,如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及时、高效、安保地完成各项保障工作,妥善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关键词:法院司法警察;应对;突发事件
一、法院突发事件的种类
1.人为性突发事件。人为性突发事件是指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引发的事件
行为人有明确的目标,如利用审判场所的漏洞或趁法警的疏忽大意实施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对判决结果不满实施冲击法庭,抗议示威等。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方式。
(1)安全检查类的突发事件。行为人规避安全检查,非法携带管制、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法庭。
(2)扰乱庭审秩序类突发事件。行为人无视庭审纪律,组织、煽动实施哄闹、谩骂、围攻庭审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碍司法活动,如离婚、房屋拆迁、故意伤害致人伤死等案件中,当事人冲击法庭事件时有发生。
(3)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行凶、脱逃、自杀、自残类突发事件。刑事犯罪中,嫌疑人在提押至还押过程中利用机会制造脱逃、自杀、自残等事件;
(4)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以自伤、自杀等方式进行威胁,拒不履行义务。
(5)涉诉信访类突发事件。案件相关当事人或者亲友对司法裁判结果不满,采取静坐、喊冤、拉横幅等极端手段,引起围观,达到吸引社会关注的目的。此类事件在突发事件中占比最高,个别行为人甚至采取自杀、自残的方式来对法院施加压力。
2.非人为性突发事件
非人为性突发事件一般是由于客观原因产生的具有影响力和破坏力的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庭审中当事人突发疾病等。
二、引发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
(1)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利益多元化格局的形成,个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互交织的矛盾局面,导致诉求明显增多,法院承担了压力;部分人员对法院工作不理解,产生不满情绪,特别是某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将个人不正当利益置于法律权威之上,不惜以身抗法。
(2)安全防范设施的缺乏、落后。 个别法院受办公环境或经费的限制,缺少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或者设施陈旧,不符合要求,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这种情况在人民法庭中犹为突出。
(3)司法警察组织涣散。个别法院未施行法警编队管理,警力散置在法院各部门,平时各自为战,如同散沙,无法迅速凝聚战斗力,造成警务保障工作未能高效运转。
(4)司法警察警力配备不足。个别法院专职保障的警力严重不足,年龄层老化、配置不合理等现象突出,法院将重点放在缓解案多人少的层面,忽视了安全保障的环节。
三、法院应对突发事件的几点对策
1.建立一支以司法警察为主,其它工作人员为辅的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队伍
(1)明确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权力。面对随时发生的突发事件,司法警察在处置过程中权责不明,容易导致事态扩大化。应针对突发事件的特点,赋与司法警察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力,以使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能够准确、高效、合法。
(2)做好警队与审判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便于及时掌握案件动态,提前介入,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
2.完善法警队伍内部建设
(1)完善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的体系。建立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法警体系,强化警队的组织管理权限。明确干警职责,明确警队领导的工作分配,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集中培训、统一考核。
(2)优化司法警察的警力配置。探索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层次。通过商调、选调、委托警察院校培养等方式,分期分批招录新警,确保年龄层序交替,在内部施行岗位轮换,杜绝干警心理疲态。并可适当招录部分辅警,充实补强法警队伍。
(3)完善各类安保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安保大排查,根据规定与要求,对各类安全设施,安保设备、警用装备进行定期更新,做到“要什么有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强化技防能力。坚决堵塞安全漏洞,做到万无一失。
(4)加强理论知识学习与体能技能训练。加强法律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各种执法行为的要求。提升司法警察的抗压能力和处突能力。
(5)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做好实兵演练。综合分析近年来人民法院遇到的各种突发性事件,充分论证,结合各级法院拟制的防范预案,编制训练方案。开展实兵演练,明确如何使用警力,如何依法处置,如何协同作战。保证在以后的工作中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夠积极、有效的应对。
作者简介:
姜驰(1976~),男,浙江温州人,学历:大学本科(法学)。
关键词:法院司法警察;应对;突发事件
一、法院突发事件的种类
1.人为性突发事件。人为性突发事件是指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引发的事件
行为人有明确的目标,如利用审判场所的漏洞或趁法警的疏忽大意实施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对判决结果不满实施冲击法庭,抗议示威等。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方式。
(1)安全检查类的突发事件。行为人规避安全检查,非法携带管制、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法庭。
(2)扰乱庭审秩序类突发事件。行为人无视庭审纪律,组织、煽动实施哄闹、谩骂、围攻庭审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碍司法活动,如离婚、房屋拆迁、故意伤害致人伤死等案件中,当事人冲击法庭事件时有发生。
(3)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行凶、脱逃、自杀、自残类突发事件。刑事犯罪中,嫌疑人在提押至还押过程中利用机会制造脱逃、自杀、自残等事件;
(4)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以自伤、自杀等方式进行威胁,拒不履行义务。
(5)涉诉信访类突发事件。案件相关当事人或者亲友对司法裁判结果不满,采取静坐、喊冤、拉横幅等极端手段,引起围观,达到吸引社会关注的目的。此类事件在突发事件中占比最高,个别行为人甚至采取自杀、自残的方式来对法院施加压力。
2.非人为性突发事件
非人为性突发事件一般是由于客观原因产生的具有影响力和破坏力的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庭审中当事人突发疾病等。
二、引发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
(1)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利益多元化格局的形成,个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互交织的矛盾局面,导致诉求明显增多,法院承担了压力;部分人员对法院工作不理解,产生不满情绪,特别是某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将个人不正当利益置于法律权威之上,不惜以身抗法。
(2)安全防范设施的缺乏、落后。 个别法院受办公环境或经费的限制,缺少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或者设施陈旧,不符合要求,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这种情况在人民法庭中犹为突出。
(3)司法警察组织涣散。个别法院未施行法警编队管理,警力散置在法院各部门,平时各自为战,如同散沙,无法迅速凝聚战斗力,造成警务保障工作未能高效运转。
(4)司法警察警力配备不足。个别法院专职保障的警力严重不足,年龄层老化、配置不合理等现象突出,法院将重点放在缓解案多人少的层面,忽视了安全保障的环节。
三、法院应对突发事件的几点对策
1.建立一支以司法警察为主,其它工作人员为辅的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队伍
(1)明确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权力。面对随时发生的突发事件,司法警察在处置过程中权责不明,容易导致事态扩大化。应针对突发事件的特点,赋与司法警察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力,以使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能够准确、高效、合法。
(2)做好警队与审判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便于及时掌握案件动态,提前介入,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
2.完善法警队伍内部建设
(1)完善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的体系。建立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法警体系,强化警队的组织管理权限。明确干警职责,明确警队领导的工作分配,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集中培训、统一考核。
(2)优化司法警察的警力配置。探索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层次。通过商调、选调、委托警察院校培养等方式,分期分批招录新警,确保年龄层序交替,在内部施行岗位轮换,杜绝干警心理疲态。并可适当招录部分辅警,充实补强法警队伍。
(3)完善各类安保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安保大排查,根据规定与要求,对各类安全设施,安保设备、警用装备进行定期更新,做到“要什么有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强化技防能力。坚决堵塞安全漏洞,做到万无一失。
(4)加强理论知识学习与体能技能训练。加强法律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各种执法行为的要求。提升司法警察的抗压能力和处突能力。
(5)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做好实兵演练。综合分析近年来人民法院遇到的各种突发性事件,充分论证,结合各级法院拟制的防范预案,编制训练方案。开展实兵演练,明确如何使用警力,如何依法处置,如何协同作战。保证在以后的工作中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夠积极、有效的应对。
作者简介:
姜驰(1976~),男,浙江温州人,学历:大学本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