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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政治参与对于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有着重大的作用和意义。因此,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政治参与的发展历史情况,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改革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政治参与的政治体系也越来越完善,同时也加速了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少数民族;政治参与;政治体系;参与观念
一、 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政治参与的历史背景及发展情况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的少数民族绝大部分处于封建的地主制、领主制和奴隶制度等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长期存在的是专制统治,这样的政治形态与民主无缘的,也就不可能为少数民族政治参与提供条件;一些生活于边沿地带的尚处于原始社会解体过程中的少数民族,虽然还存在原始民主的政治形态,但这样的民主也与现代政治民主相去甚远,少数民族对这种原始民主政治体系的参与经验难以运用到社会主义政治体系的民主参与。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的政治参与
所谓政治参与就是指普通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决定或参与政府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而少数民族政治参与是指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成员的政治参与,广义上既有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在本民族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政治参与,也有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在多民族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政治参与行为。
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站在北京天安门城楼上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标志着旧的政治体系在全国范围内被摧毁和新的政治体系的建立。各个民族成为国家的主人,党和政府结合历史和现实分析当代民族格局和民族关系现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他们可以自己行使自治權力,自己管理自己的事物,确保公民的政治参与的平等性和广泛性。可以说新中国成立后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获得了史无前例的的政治参与机遇,国家政治体系在少数民族地区得到了有效的贯彻。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民族自治地方少数公民的政治参与
在1953年3月1日,我国颁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我国的第一部选举法。选举法的第21条明确规定:“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应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50人。”选举法的第24条明确规定:除此之外,“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被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不被算入150人人数之内”。在1953年选举法还专门在制定了《各少数民族的选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凡是境内少数民族居住的人,每一个居住的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均应有代表出席。这些有国家政治体系推行的社会政治政策是比较全面的,其社会政治过程的内容也是相当丰富的。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的政治参与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政治体制这个层面上,1979年选举法规定: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应有代表1人。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人口特少的民族也应有代表1人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方面少数民族继续保持和发展了对国家和民族政治体系的动员型参与,提高了参与水平与质量,另一方面少数民族为争取、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参与政治体系的自动参与也逐步形成完善起来。
二、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政治参与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于受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教育、政治文化和参与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以及社会阶层等新问题出现的影响,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公民的政治参与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政治膨胀或冷漠现象,导致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政治参与的发展困难重重。主要表现在:
(一)传统政治文化抑制了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自觉与提高
我国自古就是以一种中央集权为核心的封建社会、以家庭关系为纽带的高度集中的政治权力结构,表现在政治文化上就是以儒家政治思想为基本要求,结合了道、法、等诸家政治思想。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政治文化思想在中国人民心中形成了“权威崇拜”、“清官思想”、“消极避世”、等政治观念和政治思维。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常常缺少积极地参政愿望,他们希望出现像“包青天”似得臣官,在现有的条件下国泰民安,但是有些主动地使用法律所给予的权利去影响和改变政府政策的情况还是很少见。直到现在,这种意识依然影响着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的政治参与思想的改变和政治参与行为的发展。
(二)民族自治地方事实上的不平等客观上降低了公民政治参与的能力和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市场经济,打破了过去的平均主义,在地区间,允许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在个人之间,允许一部人先富起来。这种利益的分化在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中间同样存在,这种经济的分化导致地区之间的贫富差异拉大,少数民族之间的贫富差距拉大。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大多数分布在西部地区,居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5%,所以,东部和西部经济发展的差距很明显反映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我们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知道,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的政治参与条件和机会大大降低了。
三、关于扩大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政治参与的建议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的政治参与在一个经济落后、思想落后的历史环境中进行的,他的发展比内地有很大的难度。所以我们们要加强发展少数民地区市场经济,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
(一)改变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政治参与观念,进一步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能力与水平
“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利都是属于人民的,从各个方面扩大少数民族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最广泛的发展和鼓励少数民族公民依法参与国家的和社会的事务、管理国家经济上的和文化上的事业”。十七大报告还专门提出,“我们要坚持各民族一律公平平等,保证各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依法行使他们的自治权”,“必须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基本要求,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作用,提高民族地区公民的意识,另一方面政府要做好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政治参与的宏观调控,这样少数民族地区公民的政治参与权才能得到保障。
(二)形成参与型政治文化,创造良好的政治参与氛围
从本质上来说,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的政治参与所表达的是少数民族公民作为多民族国家一员的主体地位和政治尊严,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的政治参与能让广大少数民族群众把自己的个人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紧密的联系起来,这样充分体现了本民族公民的愿望,又创造了一个和谐、稳定、平等的环境和气氛,将个人荣誉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家的荣誉联系起来。提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归属感、增强国家认同和公民意识,创造良好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政治参与环境,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自我的管理以及社会和国家的管理。
参考文献:
[1]方盛举.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发展论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周平.中国少数民族政治分析[M].云南: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
[3]王戈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
[4]王希恩.当代中国民族问题解析[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
【关键词】:少数民族;政治参与;政治体系;参与观念
一、 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政治参与的历史背景及发展情况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的少数民族绝大部分处于封建的地主制、领主制和奴隶制度等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长期存在的是专制统治,这样的政治形态与民主无缘的,也就不可能为少数民族政治参与提供条件;一些生活于边沿地带的尚处于原始社会解体过程中的少数民族,虽然还存在原始民主的政治形态,但这样的民主也与现代政治民主相去甚远,少数民族对这种原始民主政治体系的参与经验难以运用到社会主义政治体系的民主参与。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的政治参与
所谓政治参与就是指普通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决定或参与政府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而少数民族政治参与是指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成员的政治参与,广义上既有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在本民族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政治参与,也有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在多民族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政治参与行为。
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站在北京天安门城楼上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标志着旧的政治体系在全国范围内被摧毁和新的政治体系的建立。各个民族成为国家的主人,党和政府结合历史和现实分析当代民族格局和民族关系现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他们可以自己行使自治權力,自己管理自己的事物,确保公民的政治参与的平等性和广泛性。可以说新中国成立后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获得了史无前例的的政治参与机遇,国家政治体系在少数民族地区得到了有效的贯彻。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民族自治地方少数公民的政治参与
在1953年3月1日,我国颁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我国的第一部选举法。选举法的第21条明确规定:“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应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50人。”选举法的第24条明确规定:除此之外,“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被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不被算入150人人数之内”。在1953年选举法还专门在制定了《各少数民族的选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凡是境内少数民族居住的人,每一个居住的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均应有代表出席。这些有国家政治体系推行的社会政治政策是比较全面的,其社会政治过程的内容也是相当丰富的。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的政治参与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政治体制这个层面上,1979年选举法规定: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应有代表1人。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人口特少的民族也应有代表1人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方面少数民族继续保持和发展了对国家和民族政治体系的动员型参与,提高了参与水平与质量,另一方面少数民族为争取、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参与政治体系的自动参与也逐步形成完善起来。
二、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政治参与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于受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教育、政治文化和参与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以及社会阶层等新问题出现的影响,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公民的政治参与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政治膨胀或冷漠现象,导致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政治参与的发展困难重重。主要表现在:
(一)传统政治文化抑制了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自觉与提高
我国自古就是以一种中央集权为核心的封建社会、以家庭关系为纽带的高度集中的政治权力结构,表现在政治文化上就是以儒家政治思想为基本要求,结合了道、法、等诸家政治思想。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政治文化思想在中国人民心中形成了“权威崇拜”、“清官思想”、“消极避世”、等政治观念和政治思维。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常常缺少积极地参政愿望,他们希望出现像“包青天”似得臣官,在现有的条件下国泰民安,但是有些主动地使用法律所给予的权利去影响和改变政府政策的情况还是很少见。直到现在,这种意识依然影响着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的政治参与思想的改变和政治参与行为的发展。
(二)民族自治地方事实上的不平等客观上降低了公民政治参与的能力和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市场经济,打破了过去的平均主义,在地区间,允许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在个人之间,允许一部人先富起来。这种利益的分化在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中间同样存在,这种经济的分化导致地区之间的贫富差异拉大,少数民族之间的贫富差距拉大。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大多数分布在西部地区,居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5%,所以,东部和西部经济发展的差距很明显反映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我们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知道,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的政治参与条件和机会大大降低了。
三、关于扩大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政治参与的建议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的政治参与在一个经济落后、思想落后的历史环境中进行的,他的发展比内地有很大的难度。所以我们们要加强发展少数民地区市场经济,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
(一)改变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政治参与观念,进一步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能力与水平
“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利都是属于人民的,从各个方面扩大少数民族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最广泛的发展和鼓励少数民族公民依法参与国家的和社会的事务、管理国家经济上的和文化上的事业”。十七大报告还专门提出,“我们要坚持各民族一律公平平等,保证各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依法行使他们的自治权”,“必须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基本要求,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作用,提高民族地区公民的意识,另一方面政府要做好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政治参与的宏观调控,这样少数民族地区公民的政治参与权才能得到保障。
(二)形成参与型政治文化,创造良好的政治参与氛围
从本质上来说,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的政治参与所表达的是少数民族公民作为多民族国家一员的主体地位和政治尊严,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的政治参与能让广大少数民族群众把自己的个人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紧密的联系起来,这样充分体现了本民族公民的愿望,又创造了一个和谐、稳定、平等的环境和气氛,将个人荣誉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家的荣誉联系起来。提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归属感、增强国家认同和公民意识,创造良好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政治参与环境,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自我的管理以及社会和国家的管理。
参考文献:
[1]方盛举.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发展论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周平.中国少数民族政治分析[M].云南: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
[3]王戈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
[4]王希恩.当代中国民族问题解析[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