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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正义”和“仁慈”两种美德作为古今中外社会学者、法学者永恒讨论的两个主题,尤其是作为具有“礼仪之邦”之称的中华民族。因近些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社会上出现了很多的“不和谐”因素,故对传统美德中的“正义”和“仁慈”进行了初略的探析,试图通过运用“仁慈”与“正义”这两种社会调节方式来缓解当前社会中存在的冲突,构建和谐安宁的人际关系及良性有序的社会秩序。
关键词:仁慈与正义;社会调节;和谐社会
一、仁慈与正义之维度
所谓的感激对象就是指某种程度上具有仁慈倾向同时出自合法并正当的动机行为,或者说在某种程度上来讲中有这些所谓的感激行为才能够真正的激发起周围旁观者的某种同情的感激之心,因此,只有激起这种感激的行为才能够得到回报。与此相反的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能够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倾向并且其作出此种行为的动机具有不正当性然的行为才是被社会公众所公认的愤恨的对象,也可以认为是这种行为才能够激发周围人的愤恨而非感激之心的行为,因此,只有这种激起公众愤恨而非感激之心的行为需要受到处罚。
(一)仁慈之德
所谓的仁慈就是“仁爱、慈善”。宋代的范仲淹在《君以民为体赋》中也写到:“莫不被以仁慈,躋於富庶。” “仁慈”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不受任何外在世界的约束的,它不能通过外在的强制力以力相逼。因此,仅仅是因为某些人或者某类人缺乏仁慈这只是其内在的修养及道德问题并不会受到外界的惩罚;因为没有仁慈之德不一定能够产生罪恶。其只能导致人们对其普遍并且能够合理预期的善行表示失望罢了。最终只会导致人们对这种缺乏仁慈之心的人的所作所为进行反对和反恶而已。因此,只可能引起人们的厌恶与反对;但它不可能真正的引发人们赞同的愤怒和仇恨之情。如果某一个人原本具有某种能力去报答曾经帮助他的恩人,或者说是他的恩人遇到困难需要帮助而找到他寻求帮助时,然而他却不这样做,从人类的良知来说他毫无疑问犯了最丢人、最让人不耻的忘恩负义之罪。但是,从现实及法律的角度来看,其并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害。其仅仅是没有做那些被普通人认为是罪善良的善良的行为而已。因此,他成为了普通世人所憎恨和厌恶的对象,这种憎恨和厌恶是最不适合、最不应该的情感和行为所引起的最自然的一种激情;他并不是世人所愤恨的对象,这种愤怒和仇恨通过某些具体的行为必然会对特定的对象产生真正并且现实的伤害之外,从未被真正的合适地引起的某种激情。
(二)正义之理
正义即为“公正之理、正当之理也”。《史记·游侠列传》中记载:“现今之游侠,其行虽不轨於正义,然其言必信,其行必果。” “正义”作为另一种美德,对它的尊奉并不取决于我们自己的意愿,它可以用压力强迫人们遵守,谁违背它就会招致愤恨,从而受到惩罚。那些试图计划并且违背正义行为的人也深深地体会到了这一点,同时也会深深地体会到那些被他伤害的人和为了阻止他犯罪或者在那些犯罪后为了惩罚他进而会特别适当的运用那种权力。基于此就产生了正义与其他社会道德之间明显的差别,这种差别在最近的一段时间里才被一些特别伟大并且富有创造天才的人所强调,也就是说我们自己能亲身感到自己是在按照那些正义的标准在行事,进而会比那些所谓的友谊、仁慈或者被认为是慷慨做事的行为受到更为有效的制约。也就是说,我们也感受到这种力量使我们更好的、更恰当的用来迫使我们遵守这些所谓的正义法规。
二、仁慈之德与正义之理的内在逻辑关系
就仁慈的心与正义之感来说,通常认为前者比后者的范围更为的狭窄,后者比前者更加的可靠。,然而在现实中仁慈之心通常是运用在自己亲近的人身上,一旦受到伤害或者产生误解将会导致“亲近”感的进一步的削弱或者是丧失,仁慈就会变得特别的冷漠,甚至严重的会导致仇恨。如正义感培养起来之后,运用的范围会变得特别的广泛,不会因为某些特别的人而改变。
正义感在我们现在社会秩序及日常生活中尤为重要。基于正义这一点让我们能够明确的知道在日常的生活中交往的最起码的底线在哪里?彼此不伤害,并且彼此平等且尊重,这就是所谓的正义感能够维护最起码的底线秩序。在这种最起码的底线秩序之上,在来强调仁慈,将会使得社会成员之间变得更加团结。这种正义与仁慈之间所构建的秩序不能颠倒,更不能够以仁慈来替代正义。因此,对于那些有正义感的人会凭借其内心的那种正义感去做事情,即使有可能会给自己的利益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仁慈与正义的社会功用
“正义”和“仁慈”作为中国传统的美德对于我们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因素、构建和谐社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正义”和“仁慈”在社会中扮演着两种不同的角色,“正义”是构建公平有序社会的前提,指导人们去做什么。“仁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补充,引导人们去做什么。二者的有机结合,其彼此扮演的功能如能得到充分的发挥,那么社会这个有机体必然能够得到稳定、有序、和谐、安宁的发展及社会各要素之间必然能够得到有良性的有序互动,使得社会潜在的社会矛盾及冲突能够得到根本上的缓和,推动公平有序的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正义是构建公平有序社会之前提
而正义的核心在于人,人是社会的人,和谐社会就是要建设一个正义的社会。这就要求人们在内心中树立起“恶有恶报”的意识及害怕违背正义就会遭到恶报的心理。当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逐渐的趋于紧密。同时这种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在当代社会形成的这种复杂、多样的关系网中,个人、集体及国家的关系能够形成一种和谐互动的良性关系网?每当个人、集体和国家这三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正义就会以一种特别的身份出现,来扮演这三个利益冲突方的“和事老”,使得三者能够形成一种良性的关系网,从而使得整个人类社会能够在正义的作用下始终趋于一种稳定的发展状态,正义成为了整个社会及国家这个巨大的机器能够和谐有序的运转。
(二)仁慈是构建和谐社会之必要补充
社会是由个体的人组建而成的人的集合体,即“人是社会的人”,与此同时人又是一种有着情感转移、角色转换思维的理性动物。“仁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与其他社会美德之间相比更加积极、程度更加的深。如果我们把正义看做做成人类社会的细胞的话。那么“仁慈”就是社会这一有机体注入了鲜活的血液。
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仁慈”从自立和狭义的仁爱意识中脱离出来,从而进入到一种利他和普遍仁爱的全局概念中,促使整个人类社会的全面进步。一方面人类社会经济不断地向前发展,同时矛盾和危机也变得越来越严重,变得越来越突出。因此,我们应该将物质的进步与精神道德的提升协调发展,无论是从个人的角度还是从社会的角度,无论是从客观世界出发,还是从主观世界出发,我们都应该将“正义”和“仁慈”两个方面,“正义”指导我们去做什么,“仁慈”引导我们去做什么,及二者共同的目的就是指导或者引导我们向善。
四、结语
“正义”与“仁慈”是组成人类社会的两个方面,其从不同的角度来协调整个人类社会中的人、集体及国家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当此三者发生利益上的冲突时,正义和仁慈就以不同的身份出现扮演客观中立的第三者,对三者之间的利益进行有效的调节,使得整个社会能够始终趋于相对和谐且平稳的发展。面对当前社会中出现的很多不和谐的现象我们需要充分的发挥正义与仁慈这两个传统的社会美德来指导或引导这些利益冲突,使得个人、社会、国家这三者的利益冲突能够的到有效的调节,促进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商务出版社,1997年版。
[2]唐凯麟.西方伦理学[M].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张培田.中国法文化散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关键词:仁慈与正义;社会调节;和谐社会
一、仁慈与正义之维度
所谓的感激对象就是指某种程度上具有仁慈倾向同时出自合法并正当的动机行为,或者说在某种程度上来讲中有这些所谓的感激行为才能够真正的激发起周围旁观者的某种同情的感激之心,因此,只有激起这种感激的行为才能够得到回报。与此相反的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能够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倾向并且其作出此种行为的动机具有不正当性然的行为才是被社会公众所公认的愤恨的对象,也可以认为是这种行为才能够激发周围人的愤恨而非感激之心的行为,因此,只有这种激起公众愤恨而非感激之心的行为需要受到处罚。
(一)仁慈之德
所谓的仁慈就是“仁爱、慈善”。宋代的范仲淹在《君以民为体赋》中也写到:“莫不被以仁慈,躋於富庶。” “仁慈”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不受任何外在世界的约束的,它不能通过外在的强制力以力相逼。因此,仅仅是因为某些人或者某类人缺乏仁慈这只是其内在的修养及道德问题并不会受到外界的惩罚;因为没有仁慈之德不一定能够产生罪恶。其只能导致人们对其普遍并且能够合理预期的善行表示失望罢了。最终只会导致人们对这种缺乏仁慈之心的人的所作所为进行反对和反恶而已。因此,只可能引起人们的厌恶与反对;但它不可能真正的引发人们赞同的愤怒和仇恨之情。如果某一个人原本具有某种能力去报答曾经帮助他的恩人,或者说是他的恩人遇到困难需要帮助而找到他寻求帮助时,然而他却不这样做,从人类的良知来说他毫无疑问犯了最丢人、最让人不耻的忘恩负义之罪。但是,从现实及法律的角度来看,其并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害。其仅仅是没有做那些被普通人认为是罪善良的善良的行为而已。因此,他成为了普通世人所憎恨和厌恶的对象,这种憎恨和厌恶是最不适合、最不应该的情感和行为所引起的最自然的一种激情;他并不是世人所愤恨的对象,这种愤怒和仇恨通过某些具体的行为必然会对特定的对象产生真正并且现实的伤害之外,从未被真正的合适地引起的某种激情。
(二)正义之理
正义即为“公正之理、正当之理也”。《史记·游侠列传》中记载:“现今之游侠,其行虽不轨於正义,然其言必信,其行必果。” “正义”作为另一种美德,对它的尊奉并不取决于我们自己的意愿,它可以用压力强迫人们遵守,谁违背它就会招致愤恨,从而受到惩罚。那些试图计划并且违背正义行为的人也深深地体会到了这一点,同时也会深深地体会到那些被他伤害的人和为了阻止他犯罪或者在那些犯罪后为了惩罚他进而会特别适当的运用那种权力。基于此就产生了正义与其他社会道德之间明显的差别,这种差别在最近的一段时间里才被一些特别伟大并且富有创造天才的人所强调,也就是说我们自己能亲身感到自己是在按照那些正义的标准在行事,进而会比那些所谓的友谊、仁慈或者被认为是慷慨做事的行为受到更为有效的制约。也就是说,我们也感受到这种力量使我们更好的、更恰当的用来迫使我们遵守这些所谓的正义法规。
二、仁慈之德与正义之理的内在逻辑关系
就仁慈的心与正义之感来说,通常认为前者比后者的范围更为的狭窄,后者比前者更加的可靠。,然而在现实中仁慈之心通常是运用在自己亲近的人身上,一旦受到伤害或者产生误解将会导致“亲近”感的进一步的削弱或者是丧失,仁慈就会变得特别的冷漠,甚至严重的会导致仇恨。如正义感培养起来之后,运用的范围会变得特别的广泛,不会因为某些特别的人而改变。
正义感在我们现在社会秩序及日常生活中尤为重要。基于正义这一点让我们能够明确的知道在日常的生活中交往的最起码的底线在哪里?彼此不伤害,并且彼此平等且尊重,这就是所谓的正义感能够维护最起码的底线秩序。在这种最起码的底线秩序之上,在来强调仁慈,将会使得社会成员之间变得更加团结。这种正义与仁慈之间所构建的秩序不能颠倒,更不能够以仁慈来替代正义。因此,对于那些有正义感的人会凭借其内心的那种正义感去做事情,即使有可能会给自己的利益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仁慈与正义的社会功用
“正义”和“仁慈”作为中国传统的美德对于我们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因素、构建和谐社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正义”和“仁慈”在社会中扮演着两种不同的角色,“正义”是构建公平有序社会的前提,指导人们去做什么。“仁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补充,引导人们去做什么。二者的有机结合,其彼此扮演的功能如能得到充分的发挥,那么社会这个有机体必然能够得到稳定、有序、和谐、安宁的发展及社会各要素之间必然能够得到有良性的有序互动,使得社会潜在的社会矛盾及冲突能够得到根本上的缓和,推动公平有序的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正义是构建公平有序社会之前提
而正义的核心在于人,人是社会的人,和谐社会就是要建设一个正义的社会。这就要求人们在内心中树立起“恶有恶报”的意识及害怕违背正义就会遭到恶报的心理。当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逐渐的趋于紧密。同时这种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在当代社会形成的这种复杂、多样的关系网中,个人、集体及国家的关系能够形成一种和谐互动的良性关系网?每当个人、集体和国家这三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正义就会以一种特别的身份出现,来扮演这三个利益冲突方的“和事老”,使得三者能够形成一种良性的关系网,从而使得整个人类社会能够在正义的作用下始终趋于一种稳定的发展状态,正义成为了整个社会及国家这个巨大的机器能够和谐有序的运转。
(二)仁慈是构建和谐社会之必要补充
社会是由个体的人组建而成的人的集合体,即“人是社会的人”,与此同时人又是一种有着情感转移、角色转换思维的理性动物。“仁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与其他社会美德之间相比更加积极、程度更加的深。如果我们把正义看做做成人类社会的细胞的话。那么“仁慈”就是社会这一有机体注入了鲜活的血液。
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仁慈”从自立和狭义的仁爱意识中脱离出来,从而进入到一种利他和普遍仁爱的全局概念中,促使整个人类社会的全面进步。一方面人类社会经济不断地向前发展,同时矛盾和危机也变得越来越严重,变得越来越突出。因此,我们应该将物质的进步与精神道德的提升协调发展,无论是从个人的角度还是从社会的角度,无论是从客观世界出发,还是从主观世界出发,我们都应该将“正义”和“仁慈”两个方面,“正义”指导我们去做什么,“仁慈”引导我们去做什么,及二者共同的目的就是指导或者引导我们向善。
四、结语
“正义”与“仁慈”是组成人类社会的两个方面,其从不同的角度来协调整个人类社会中的人、集体及国家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当此三者发生利益上的冲突时,正义和仁慈就以不同的身份出现扮演客观中立的第三者,对三者之间的利益进行有效的调节,使得整个社会能够始终趋于相对和谐且平稳的发展。面对当前社会中出现的很多不和谐的现象我们需要充分的发挥正义与仁慈这两个传统的社会美德来指导或引导这些利益冲突,使得个人、社会、国家这三者的利益冲突能够的到有效的调节,促进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商务出版社,1997年版。
[2]唐凯麟.西方伦理学[M].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张培田.中国法文化散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