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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探讨了一个久争不下的问题—死刑的存废,直到今天,死刑保留论者与死刑废除论者仍然是各执一词,谁也没有充分的理由去说服对方。本文作者站在死刑废除论的立场,通过对死刑的人道主义和功利主义分析,并研究了死刑的历史演变过程,得出了死刑废除的必要性的结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关于死刑废除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死刑;存废;人道主义;功利主义;刑罚
一、引言
1764年,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专制社会的刑罚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贝卡里亚提出:“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笔者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一个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然而,如果笔者要证明死刑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笔者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贝卡里亚举起了人道的大旗,向死刑制度发起了进攻。
死刑废止论,是从刑罚人道主义出发所得出的必然结论。从功利主义的某些方面来看,死刑是有其存在的依据和理由,但存在的未必是合理的,死刑对犯罪的威慑力,是死刑存置论的拥护者们所津津乐道的,可是问题在于:难道死刑具有其他刑罚所不具备的威慑力,它就一定是正当的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任何一种残酷之刑,都是一种正当的刑罚,这仅仅是一种刑罚的功利主义,这种刑罚功利主义往往导致重刑主义,陷入了只要目的是正当的,可以不择手段的非道德主义的误区。
二、从历史发展来看死刑废除
关于死刑的起源,有人认为刑起于兵,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刑是法的最初形态,可能源于原始社会之同态复仇, 但可以肯定的是刑罚意义上的死刑是随着法的产生而产生的,如此看来,奴隶制时期的仇杀就是最早的死刑,事实上早在原始社会,仇杀现象既已存在,但其在当时只能作为死刑的雏形,因为死刑作为刑罚的方式,其存在是以法的存在为依据的,随着法的产生,仇杀被纳入了法律,被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成为早期的一种刑罚手段。
到了封建时期,死刑的适应范围十分广泛,甚至到了滥用的程度,在中国素以宽简而著称的《唐律》死罪条文达229条,占全部法条的一半有余,另外死刑的行刑方式极其残酷,封建统治者为了扩大死刑的威慑力。
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将其提出的人道,民主,博爱的战斗口号贯穿于政治法律制度之中,刑罚法定,刑罚等价,刑罚人道是这一时期刑罚制度的显著特点。
死刑在历史上的作用是不可磨灭的,但是,死刑的曾经合理并不意味着永久合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往支持死刑存在和适用的根据发生了变化。
三、从理论角度分析死刑废除
从人性的角度分析,死刑根源于人的报复本性,“作为一个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群体或者社会的一种补偿或者心理上的弥补性的满足的复仇可能是一种合法的人类动机。”
然而现代刑罚理论认为:刑罚存在与使用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据此,人类设立了资格刑,财产刑,自由刑和生命刑等刑罚,那么我们来看看死刑的设立是否具有这样的理性呢?
(一)死刑的有益性
1.死刑的最显著的而且它最完美的特征是剥夺罪犯进一步实施损害的力量。“无论是基于对罪犯的力量还是对其狡猾的忧虑而生的任何东西,都立即消失。社会以一种迅速而完全的方式解除所有恐惧。”
2.死刑的得人心性,死刑之所以得人心是出自人们的报应观念和迷信死刑的威吓性,当某人被抢劫、强奸或谋杀时,人们会产生仇恨和愤慨,只有对罪犯处以极刑,才能解受害人心头之恨,平大众之民愤,因而死刑是杀人偿命这个千百年来形成的社会观念的体现,但是我们不仅要问这难道是唯一能满足人们报应观念的手段吗?
3.死刑的警戒性比任何其他种类的刑罚具有更高程度的威吓性,它造成一种深刻而持久的印象。那些令人毛骨悚然的酷刑和执行死刑那种血淋淋的场面,会对其他人产生极大的威吓,但死刑的威吓作用并不是无限的、万能的,这种恐吓会随着时间的飞驰而很快消失。
(二)死刑的坏的特性
1.死刑的无益性,即死刑不能产生利益,它无法被适用于补偿的目的,罪犯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受害人造成了严重损失,而将犯罪人处死,丧失了用犯罪人的劳动来补偿社会的机会,由于死刑的适用与其它刑罚的适用比较而言,在证据上要求更为严格,在适用程序上更为繁琐,在现化美国,据美国学者和狱政部门估计,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从侦查,逮捕关押,起诉,到处死一个罪犯,由此产生的费用实际上已大于将罪犯在狱中关押终身所需的费用。
2.死刑的不一致性,首先,对不同的死刑犯而言,尽管死刑都是一死,在表面是平等的,但实质上,对生活幸福或想活下去的罪犯来说,死是一种莫大的痛苦,而对痛苦者来说,死也许是一种解脱,“死刑不具有可变性,它只存在一个等级。恶的分量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杀一个人是一死,杀两个人十一死,杀十个人也是一死。”
3.死刑的不可撤消性,误判死刑是不可避免的,每个国家的刑事档案提供了关于这类错误的例子,而死刑一旦误判,受害人的生命便无可挽回了。
现代刑罚的主要目的是应该是一般预防,在全面分析了死刑的利与弊后,我们认为利用死刑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是极其有限的,而且死刑的有益性是经不起推敲和辩驳的,并且完全可以用其它的刑罚来替代,“因此死刑几乎是一种不必要或没有效果的权宜之计,是不可取的,必须予以废除.”
四、中国死刑制度的废止之路
中国死刑历史悠久,中国刑法中的死刑条款的数量和每年执行死刑的绝对数量都名列世界前茅,人民群众要求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呼声十分强烈,这些都是中国的现状和国情,这些现状和国情使相当一部分的人相信:无论世界上的死刑废除运动进行得怎样轰轰烈烈,中国都将自外于这场运动,然而这种确信是经不起推敲的。笔者认为:中国的死刑的发展大势是必然走向废止。
(一)死刑走向废止是历史规律。
死刑的历史在每一个国家都是古老而漫长的,在每一个国家都经过了有一个由滥用到慎用、有苛酷到轻缓的沿革过程,并且在为数不少的国家已经完全退出了历史舞台。死刑在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等国都走过了漫长的由滥到慎、由苛到缓的最终废止的道路。考察中国的死刑的沿革史,与外国并无多大的差异,仍然是一个由多到少、由苛酷到轻缓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党确立了我国“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不废除死刑”是基于巩固政权的现实需要,“要少杀慎杀”是因为认识到死刑的不合理的本质,比之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党统治时期,我国在死刑轻缓化方面又有了大的进步。可以肯定的说,无论在哪个国家,由原始社会血亲复仇演变而来的死刑制度,都将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而走向衰落,而决不会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扬光大,死刑的最终废止是历史发展的大趋势,是人类文明进化的必然结果。
(二)死刑走向废止是世界潮流
世界上有近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都废止了死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根据1997年/12号决议敦请所有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从完全废除死刑着眼,考虑暂停处决,并号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所有签字国考虑加入或者批准该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任择议定书。
(三)对外交往的频繁和涉外法律的冲突,必然给国人的刑法价值观念带来强烈的冲击。
中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外交流日益频繁,国门大开,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其价值观念必然更多的为中国人所了解、所接受。外国公司、企业、科研机构会大量进驻中国,同时以旅游等为目的来华人员也将日益增多,必然会把新的人权观、价值观带进中国,影响国人观念。
五、当前我们所应该做的
死刑废止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死刑的废除也不应囿于抽象的讨论,而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创造死刑废止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 在一个仍然大量适用死刑的国度,企求立即废除死刑,无疑是一种奢望,但我们可以限制死刑的适用,经过刑法改革,实现刑罚轻缓化,死刑的废除也就指日可待了。就我国法治发展水平和刑事法制状况而言,如何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加快刑罚的轻缓化改革进程,是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我国已签署并有待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鼓励缔约国废除死刑并要求严格限制死刑,《公约》第6条第2款中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
(二)尽可能不适用死刑
中国刑法中可适用死刑的约70种严重故意犯罪的法定刑均具有可选择性,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规定任何一种罪名必须适用死刑,而是预留了可供选择的回旋全地,这就赋于司法机关极为重要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尚不能于立法上大幅度削减死刑的情况下,对死刑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至为关键
(三)充分发挥死缓制度的功能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中国刑法独具特色的一项死刑制度,它对于限制和减少死刑的最终执行,起到了重要的缓冲和筛选作用,在法律上被判处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期满后改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从司法实践看,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几乎无不珍惜死而复生的最后机会,除极个别外,基本上在2年后都获得减轻而免于处死
从许多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的经验来看,在最终彻底废除死刑之前大多都经历过虽然法律上保留死刑并在司法中有判处死刑但实际上长时期不执行死刑的阶段,在中国的死刑案件中尽可能多地适用死缓,有利于尽可能早地达到实际不执行死刑的重要阶段,为最终走向没有死刑的文明国度开辟道路。
(四)收回死刑核准权
1997年通过的中国刑法和刑诉法规定,死刑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和依法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判处死刑缓2年执行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如今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下放,严重削弱了死刑复核程序在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方面的作用,死刑案件核准权的下放,造成适用死刑的案件大大增加是无可置疑的,更令人担忧的是一些错误的死刑判决很可能失去得到纠正的机会,
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每年核准的死刑案件看,各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大约有百分之十几到百分这二十几的改判率, 可见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会使相当一部分错误的死刑判决得不以到及时纠正,其危害后果难以估量。
只有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经过刑罚的轻缓化改革,我们才能逐步向最终废除死刑推进,并且我们要加快推动这个进程,人们对正义和秩序的渴求绝对不是死刑存在的现实依据,废除死刑是人们追求善良的具体体现,是人类摆脱野蛮走向文明的必由之路。
六、结束语
2000多年前,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就充分意识到:“同信守愚昧的众人发出的喧嚣相比,一个哲学家的呼声简直太弱了,普通人的大多数不同意废除死刑。”最终废除死刑,起决定性作用的以人道主义精神为核心的民族文化的形成和弘扬。
自古以来,我们中国人因重情而不乏人道情感,但是,在我们的文化中, 宽容和人道精神始终没有从根本上战胜原始的带假面具的复仇冲动,人们有理由厌恶憎恨杀人犯,这是健康正直的社会心理,但是杀人犯的生命权也始终应当受到保护,我们不能被原始的报复冲动迷失了我们的理性和善良,理性的思考是需要引导和启蒙的,源自本能的报复心是人性中最深层、最黑暗的角落之一,要让先哲们理性思想的光芒照亮那些黑暗的角落,对广大民众进行废除死刑的启蒙和教育,是当今中国的刑法学者们不可推卸的责任。
关键词:死刑;存废;人道主义;功利主义;刑罚
一、引言
1764年,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专制社会的刑罚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贝卡里亚提出:“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笔者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一个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然而,如果笔者要证明死刑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笔者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贝卡里亚举起了人道的大旗,向死刑制度发起了进攻。
死刑废止论,是从刑罚人道主义出发所得出的必然结论。从功利主义的某些方面来看,死刑是有其存在的依据和理由,但存在的未必是合理的,死刑对犯罪的威慑力,是死刑存置论的拥护者们所津津乐道的,可是问题在于:难道死刑具有其他刑罚所不具备的威慑力,它就一定是正当的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任何一种残酷之刑,都是一种正当的刑罚,这仅仅是一种刑罚的功利主义,这种刑罚功利主义往往导致重刑主义,陷入了只要目的是正当的,可以不择手段的非道德主义的误区。
二、从历史发展来看死刑废除
关于死刑的起源,有人认为刑起于兵,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刑是法的最初形态,可能源于原始社会之同态复仇, 但可以肯定的是刑罚意义上的死刑是随着法的产生而产生的,如此看来,奴隶制时期的仇杀就是最早的死刑,事实上早在原始社会,仇杀现象既已存在,但其在当时只能作为死刑的雏形,因为死刑作为刑罚的方式,其存在是以法的存在为依据的,随着法的产生,仇杀被纳入了法律,被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成为早期的一种刑罚手段。
到了封建时期,死刑的适应范围十分广泛,甚至到了滥用的程度,在中国素以宽简而著称的《唐律》死罪条文达229条,占全部法条的一半有余,另外死刑的行刑方式极其残酷,封建统治者为了扩大死刑的威慑力。
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将其提出的人道,民主,博爱的战斗口号贯穿于政治法律制度之中,刑罚法定,刑罚等价,刑罚人道是这一时期刑罚制度的显著特点。
死刑在历史上的作用是不可磨灭的,但是,死刑的曾经合理并不意味着永久合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往支持死刑存在和适用的根据发生了变化。
三、从理论角度分析死刑废除
从人性的角度分析,死刑根源于人的报复本性,“作为一个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群体或者社会的一种补偿或者心理上的弥补性的满足的复仇可能是一种合法的人类动机。”
然而现代刑罚理论认为:刑罚存在与使用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据此,人类设立了资格刑,财产刑,自由刑和生命刑等刑罚,那么我们来看看死刑的设立是否具有这样的理性呢?
(一)死刑的有益性
1.死刑的最显著的而且它最完美的特征是剥夺罪犯进一步实施损害的力量。“无论是基于对罪犯的力量还是对其狡猾的忧虑而生的任何东西,都立即消失。社会以一种迅速而完全的方式解除所有恐惧。”
2.死刑的得人心性,死刑之所以得人心是出自人们的报应观念和迷信死刑的威吓性,当某人被抢劫、强奸或谋杀时,人们会产生仇恨和愤慨,只有对罪犯处以极刑,才能解受害人心头之恨,平大众之民愤,因而死刑是杀人偿命这个千百年来形成的社会观念的体现,但是我们不仅要问这难道是唯一能满足人们报应观念的手段吗?
3.死刑的警戒性比任何其他种类的刑罚具有更高程度的威吓性,它造成一种深刻而持久的印象。那些令人毛骨悚然的酷刑和执行死刑那种血淋淋的场面,会对其他人产生极大的威吓,但死刑的威吓作用并不是无限的、万能的,这种恐吓会随着时间的飞驰而很快消失。
(二)死刑的坏的特性
1.死刑的无益性,即死刑不能产生利益,它无法被适用于补偿的目的,罪犯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受害人造成了严重损失,而将犯罪人处死,丧失了用犯罪人的劳动来补偿社会的机会,由于死刑的适用与其它刑罚的适用比较而言,在证据上要求更为严格,在适用程序上更为繁琐,在现化美国,据美国学者和狱政部门估计,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从侦查,逮捕关押,起诉,到处死一个罪犯,由此产生的费用实际上已大于将罪犯在狱中关押终身所需的费用。
2.死刑的不一致性,首先,对不同的死刑犯而言,尽管死刑都是一死,在表面是平等的,但实质上,对生活幸福或想活下去的罪犯来说,死是一种莫大的痛苦,而对痛苦者来说,死也许是一种解脱,“死刑不具有可变性,它只存在一个等级。恶的分量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杀一个人是一死,杀两个人十一死,杀十个人也是一死。”
3.死刑的不可撤消性,误判死刑是不可避免的,每个国家的刑事档案提供了关于这类错误的例子,而死刑一旦误判,受害人的生命便无可挽回了。
现代刑罚的主要目的是应该是一般预防,在全面分析了死刑的利与弊后,我们认为利用死刑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是极其有限的,而且死刑的有益性是经不起推敲和辩驳的,并且完全可以用其它的刑罚来替代,“因此死刑几乎是一种不必要或没有效果的权宜之计,是不可取的,必须予以废除.”
四、中国死刑制度的废止之路
中国死刑历史悠久,中国刑法中的死刑条款的数量和每年执行死刑的绝对数量都名列世界前茅,人民群众要求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呼声十分强烈,这些都是中国的现状和国情,这些现状和国情使相当一部分的人相信:无论世界上的死刑废除运动进行得怎样轰轰烈烈,中国都将自外于这场运动,然而这种确信是经不起推敲的。笔者认为:中国的死刑的发展大势是必然走向废止。
(一)死刑走向废止是历史规律。
死刑的历史在每一个国家都是古老而漫长的,在每一个国家都经过了有一个由滥用到慎用、有苛酷到轻缓的沿革过程,并且在为数不少的国家已经完全退出了历史舞台。死刑在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等国都走过了漫长的由滥到慎、由苛到缓的最终废止的道路。考察中国的死刑的沿革史,与外国并无多大的差异,仍然是一个由多到少、由苛酷到轻缓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党确立了我国“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不废除死刑”是基于巩固政权的现实需要,“要少杀慎杀”是因为认识到死刑的不合理的本质,比之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党统治时期,我国在死刑轻缓化方面又有了大的进步。可以肯定的说,无论在哪个国家,由原始社会血亲复仇演变而来的死刑制度,都将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而走向衰落,而决不会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扬光大,死刑的最终废止是历史发展的大趋势,是人类文明进化的必然结果。
(二)死刑走向废止是世界潮流
世界上有近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都废止了死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根据1997年/12号决议敦请所有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从完全废除死刑着眼,考虑暂停处决,并号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所有签字国考虑加入或者批准该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任择议定书。
(三)对外交往的频繁和涉外法律的冲突,必然给国人的刑法价值观念带来强烈的冲击。
中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外交流日益频繁,国门大开,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其价值观念必然更多的为中国人所了解、所接受。外国公司、企业、科研机构会大量进驻中国,同时以旅游等为目的来华人员也将日益增多,必然会把新的人权观、价值观带进中国,影响国人观念。
五、当前我们所应该做的
死刑废止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死刑的废除也不应囿于抽象的讨论,而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创造死刑废止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 在一个仍然大量适用死刑的国度,企求立即废除死刑,无疑是一种奢望,但我们可以限制死刑的适用,经过刑法改革,实现刑罚轻缓化,死刑的废除也就指日可待了。就我国法治发展水平和刑事法制状况而言,如何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加快刑罚的轻缓化改革进程,是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我国已签署并有待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鼓励缔约国废除死刑并要求严格限制死刑,《公约》第6条第2款中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
(二)尽可能不适用死刑
中国刑法中可适用死刑的约70种严重故意犯罪的法定刑均具有可选择性,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规定任何一种罪名必须适用死刑,而是预留了可供选择的回旋全地,这就赋于司法机关极为重要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尚不能于立法上大幅度削减死刑的情况下,对死刑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至为关键
(三)充分发挥死缓制度的功能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中国刑法独具特色的一项死刑制度,它对于限制和减少死刑的最终执行,起到了重要的缓冲和筛选作用,在法律上被判处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期满后改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从司法实践看,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几乎无不珍惜死而复生的最后机会,除极个别外,基本上在2年后都获得减轻而免于处死
从许多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的经验来看,在最终彻底废除死刑之前大多都经历过虽然法律上保留死刑并在司法中有判处死刑但实际上长时期不执行死刑的阶段,在中国的死刑案件中尽可能多地适用死缓,有利于尽可能早地达到实际不执行死刑的重要阶段,为最终走向没有死刑的文明国度开辟道路。
(四)收回死刑核准权
1997年通过的中国刑法和刑诉法规定,死刑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和依法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判处死刑缓2年执行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如今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下放,严重削弱了死刑复核程序在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方面的作用,死刑案件核准权的下放,造成适用死刑的案件大大增加是无可置疑的,更令人担忧的是一些错误的死刑判决很可能失去得到纠正的机会,
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每年核准的死刑案件看,各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大约有百分之十几到百分这二十几的改判率, 可见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会使相当一部分错误的死刑判决得不以到及时纠正,其危害后果难以估量。
只有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经过刑罚的轻缓化改革,我们才能逐步向最终废除死刑推进,并且我们要加快推动这个进程,人们对正义和秩序的渴求绝对不是死刑存在的现实依据,废除死刑是人们追求善良的具体体现,是人类摆脱野蛮走向文明的必由之路。
六、结束语
2000多年前,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就充分意识到:“同信守愚昧的众人发出的喧嚣相比,一个哲学家的呼声简直太弱了,普通人的大多数不同意废除死刑。”最终废除死刑,起决定性作用的以人道主义精神为核心的民族文化的形成和弘扬。
自古以来,我们中国人因重情而不乏人道情感,但是,在我们的文化中, 宽容和人道精神始终没有从根本上战胜原始的带假面具的复仇冲动,人们有理由厌恶憎恨杀人犯,这是健康正直的社会心理,但是杀人犯的生命权也始终应当受到保护,我们不能被原始的报复冲动迷失了我们的理性和善良,理性的思考是需要引导和启蒙的,源自本能的报复心是人性中最深层、最黑暗的角落之一,要让先哲们理性思想的光芒照亮那些黑暗的角落,对广大民众进行废除死刑的启蒙和教育,是当今中国的刑法学者们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