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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外贸加工订单洽谈过程中,对方一直提到“合同公证费”,而我方提出必须到供货地国家公证部门办理时,对方却说不行,而且每次都说是“外商”要求的。我们做的是毛竹制品贸易、对方有订单我有货,按常理是对方付定金我方生产货品。请问:对方这种要“公证费、覆约保证金”等是否正常?
经济合同的见证或公证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和要求事项,合同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见证或公证,也可自愿选择哪家公证处或律师所进行合同见证。合同即便公证或见证,公证员或律师一般也不证明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公证或见证结论也往往只对合同签字这一行为的真实性进行证明,这样的见证或公正结论对合同当事人无什么法律上的实际意义。
对方既然明确拒绝到国家公证机构进行合同公证,就要值得警惕了。实践中,对方可能还会将你领到一个指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合同见证,或提供什么所谓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但对于这类加工合同存在的诸多具体风险以及合同履行的可行性不提示或提示不够,更不会对外商订单是否存在以及外贸订单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性进行证明,且有的定做方甚至与不良律师恶意串通,并利用见证名义欺诈或诈骗加工方的保证金和见证费。
这类加工合同签定之后,等承揽方做出样品送去验收时,对方往往以样品质量不合格为借口,延误履约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违约则交付的定金就不再返还;公证费或律师见证费一旦收取后,非特殊情况一般也不再退还。这类骗子近两年已不直接以收取定金的方式出现了,而是借助所谓合同见证或公证这一合法的形式,要求对合同进行见证或公证,并交纳一笔可观的律师见证费或公证费。
建议签合同前一定要慎重考虑,首先充分协商并确认样品质量符合约定要求。同时注意验收条款以及合同的具体相关事宜,尤其要注意样品的质量条款和合格样品(包括图样)的封存送检,还要注意验收方式以及履约的可行性及风险。对加工信息及合同当事人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必要的落实了解,尤其要注意分析判断外贸订单是否真实存在,按市场惯例和规则来洽谈合同。加工方切忌草率支付定做方一切前期费用,应在其预付款到账后再考虑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在确定样品是否合格或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以及预付款到账前,对方这种先要什么“覆约保证金”或好处费等现象均是不正常的。在此情况下,那种以坚持对合同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为合作前提,极有可能是一场披着合法外衣骗局的开始。
对于律师见证,国家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上的统一规范要求,自身首先要注意加强防范,谨防披着合法外衣的外贸订单骗局,不可因大额加工订单的利润诱惑而忽视潜在的风险。一定慎签外贸加工合同,慎做律师见证或进行公证,勿将陷阱当馅饼。
合同即使公证或见证了,也极少有书面承诺跟单担保直至合同履行完毕的。一般只是对签字行为的真实性证明,且只是对双方的合同和合同附属材料做形式上的证明,而非实质性的证明。所谓的外商订单是否真实存在,合同内容和关联材料是否真实,并不做必要的调查取证,样品的封存送检环节和履行环节的风险也不会去做实质性的调查和取证工作。这样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和无法预料的不可控因素就较多,目前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极少有做此类合同见证和公证。那些草率做这类合同见证业务的,也多是利用我国律师见证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一些不良外贸公司与不良律师披着合法的外衣,打着法律的旗号做着欺诈、甚至诈骗的违法犯罪勾当。
广东、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安徽和湖南等全国各地受骗上当的现象和众多媒体报道披露的事实,已引起政府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和严厉打击,外贸经营者也应当加强自身的诚信意识和必要的防范警惕。
经济合同的见证或公证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和要求事项,合同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见证或公证,也可自愿选择哪家公证处或律师所进行合同见证。合同即便公证或见证,公证员或律师一般也不证明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公证或见证结论也往往只对合同签字这一行为的真实性进行证明,这样的见证或公正结论对合同当事人无什么法律上的实际意义。
对方既然明确拒绝到国家公证机构进行合同公证,就要值得警惕了。实践中,对方可能还会将你领到一个指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合同见证,或提供什么所谓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但对于这类加工合同存在的诸多具体风险以及合同履行的可行性不提示或提示不够,更不会对外商订单是否存在以及外贸订单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性进行证明,且有的定做方甚至与不良律师恶意串通,并利用见证名义欺诈或诈骗加工方的保证金和见证费。
这类加工合同签定之后,等承揽方做出样品送去验收时,对方往往以样品质量不合格为借口,延误履约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违约则交付的定金就不再返还;公证费或律师见证费一旦收取后,非特殊情况一般也不再退还。这类骗子近两年已不直接以收取定金的方式出现了,而是借助所谓合同见证或公证这一合法的形式,要求对合同进行见证或公证,并交纳一笔可观的律师见证费或公证费。
建议签合同前一定要慎重考虑,首先充分协商并确认样品质量符合约定要求。同时注意验收条款以及合同的具体相关事宜,尤其要注意样品的质量条款和合格样品(包括图样)的封存送检,还要注意验收方式以及履约的可行性及风险。对加工信息及合同当事人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必要的落实了解,尤其要注意分析判断外贸订单是否真实存在,按市场惯例和规则来洽谈合同。加工方切忌草率支付定做方一切前期费用,应在其预付款到账后再考虑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在确定样品是否合格或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以及预付款到账前,对方这种先要什么“覆约保证金”或好处费等现象均是不正常的。在此情况下,那种以坚持对合同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为合作前提,极有可能是一场披着合法外衣骗局的开始。
对于律师见证,国家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上的统一规范要求,自身首先要注意加强防范,谨防披着合法外衣的外贸订单骗局,不可因大额加工订单的利润诱惑而忽视潜在的风险。一定慎签外贸加工合同,慎做律师见证或进行公证,勿将陷阱当馅饼。
合同即使公证或见证了,也极少有书面承诺跟单担保直至合同履行完毕的。一般只是对签字行为的真实性证明,且只是对双方的合同和合同附属材料做形式上的证明,而非实质性的证明。所谓的外商订单是否真实存在,合同内容和关联材料是否真实,并不做必要的调查取证,样品的封存送检环节和履行环节的风险也不会去做实质性的调查和取证工作。这样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和无法预料的不可控因素就较多,目前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极少有做此类合同见证和公证。那些草率做这类合同见证业务的,也多是利用我国律师见证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一些不良外贸公司与不良律师披着合法的外衣,打着法律的旗号做着欺诈、甚至诈骗的违法犯罪勾当。
广东、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安徽和湖南等全国各地受骗上当的现象和众多媒体报道披露的事实,已引起政府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和严厉打击,外贸经营者也应当加强自身的诚信意识和必要的防范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