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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军人保险社会化应以军地保险体系接轨为重点,以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增强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为目的,立足于国情社情军情,建立一个以军人职业保险、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相结合的保险体系。
关键词:军人保险;职业保险;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在推进军人保险社会化进程中,应根据军人职业特点,合理设置军人保险险种,优化军人保险结构,为军人提供更加充分的福利保障,从而为强军目标的实现注入经济动力。在当前,军人保险社会化相关险种可从军人职业保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三方面设置。下面就分别对这三类保险的优化完善问题进行分析。
一、军人职业保险
军人职业保险是以军人服役制度和军人退役安置制度为依托,以国家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和国家公职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为参照,以军人职业特点和保障需求为依据,向军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必要的风险保障。在军人职业保险方面可具体设置以下险种:
1.军人退役养老保险。目前,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有三类人员:一是计划分配到企业和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二是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三是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包括退役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退役士官。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军队列年度预算安排;补助标准是按干部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各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2.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人保险法规定,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
3.军人伤亡保险。因战、因公死亡或者伤残的现役军人及因病致死的义务兵,可以享受伤亡保险待遇。军人残疾保险金标准按照军人本人月工资收入和相应残疾等级补助月数计算;军人死亡保险金标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国家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1.2倍确定。
4.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的军人配偶,属于无工作无收入的“双无”随军配偶,可以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由军队建立或接续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给予补助。
5.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执行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属于军人保险法规范的内容。按照现行职责分工,总后财务部负责全军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工作,各级财务部门主要履行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经费的供应管理职责。
6.牺牲病故军人父母养老补助保险。由于现行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较低,无法满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家庭生活需求,因此,建立牺牲病故军人父母养老补助保险制度,对牺牲病故军人父母养老,在国家统一给予定期抚恤的基础上,由军队再给予一定的保险补助,保证他们年老时生活水平不会降低太多。
7.牺牲病故军人子女教育补助保险。目前教育消费占家庭消费比重很大。据调查,军人死亡后家庭生活水平下降幅度较大,靠定期抚恤金仅能维持较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死亡军人子女教育投入少,成才比例低。为使死亡军人子女能够享受城镇居民子女同等教育机会,建立子女抚育教育补助保险,对牺牲病故军人子女给予一定的抚育教育补助保险金,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二、军人社会保险
军人社会保险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可以实现军人作为社会成员享有同等社会福利待遇的权利。军人社会保险应作为强制性保险,开设与社会保险相对应的险种,即军人退役失业保险、军人生育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保费的缴纳方式也可以参考国家社会保险的缴纳方式,由国家、军队和军人本人三方共同承担。
1.军人退役失业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设立专项基金,在现役军人退出现役(不包括退休和自主择业人员)后,由于客观原因,在一段时期内没有就业,而部队又停供生活费;或者是就业后,又因为政府机构重组、地方企业改制等原因而导致再次就业临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复员转业军人,给予其本人及其家属一定经济帮助的特别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军人退役失业保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与国家社会失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军人抚恤优待、退役安置等政策制度相配套,与社会失业保险水平相适应,资金来源可靠,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退役失业保险制度。军人退役失业保险基金可通过国家拨款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筹集,给付标准可参照同职级国家公务员和职工的保险给付水平确定。
2.军人生育保险。为维护女军人和军人妻子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对女军人、军人妻子怀孕和分娩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和保护的制度。女军人、军人妻子在享受产假的同时,领取生育津贴、并按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
3.军人职业年金。在军队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在国家社会保险体系中设立军人职业年金基金,在军人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为进一步提高军人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从军人职业年金基金中获得一定经济补偿,以及军人退役到地方就业后,能够与地方行政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衔接而建立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是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部分。
三、军人商业保险
军人商业保险,是指以需求层次理论、风险分摊理论、资产组合理论为依据,借助商业保险的成熟运营模式及支付手段,利用我军丰富的保险组织经验发展起来,由军队来组织协调的一种新的保险形式。可考虑设置以下险种:
1.军人伤亡附加保险。是指根据军人所在岗位风险情况,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办法,对非战争期间被认定为因战、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军人,以及非战争期间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和因病致残的初级士官、义务兵,给予的经济补偿。附加保险采取团体投保方式,由军队统一向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军人伤亡附加保险所需经费是由军费预算安排,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2.军人大病互助保险。参照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加大病医疗补助的保障模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保障资源,在现行免费医疗的基础上,由总部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大病互助保险,在军人患大病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形成军队、个人、保险公司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互助共济机制,解决患大病官兵医疗、生活等方面的特殊困难,提高患重特大疾病军人医疗和生活保障水平。现役军人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兵,被军队医院初次诊断确认患大病的,领取一次性大病互助保险金。按照国家关于投保大病互助保险个人和单位共同负担的有关政策,采取个人和军队各负担一半的办法筹集。
3.军人交通意外保险。军队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现役军人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现役军人因公出差、按照军队休假探亲规定探亲,乘飞机、汽车、火车、轮船、地铁、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发生交通意外造成死亡或残疾的,保险公司给付一次性交通意外保险金。保险对象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购买交通意外保险所需经费由军队纳入年度军费预算安排。
4.军队小远散单位医疗保险。军(师)级单位自愿按照总部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商确定的保险方案,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集中投保。保险对象为距离本建制部队医疗机构超出100公里,或者后送途中时间超过3小时的单位的现役军人、优惠医疗家属和在军内就医的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所需经费从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门(急)诊社会化就医人员补助经费中列支。
5.军人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即军队作为投保人,当现役军人遭遇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时,由指定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这一险种与地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类似,通过建立军人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对军人日常生活中发生意外伤亡给予补偿,既是对现行伤亡保险的补充,也是提高军人伤亡保險保障水平的有效举措。
关键词:军人保险;职业保险;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在推进军人保险社会化进程中,应根据军人职业特点,合理设置军人保险险种,优化军人保险结构,为军人提供更加充分的福利保障,从而为强军目标的实现注入经济动力。在当前,军人保险社会化相关险种可从军人职业保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三方面设置。下面就分别对这三类保险的优化完善问题进行分析。
一、军人职业保险
军人职业保险是以军人服役制度和军人退役安置制度为依托,以国家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和国家公职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为参照,以军人职业特点和保障需求为依据,向军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必要的风险保障。在军人职业保险方面可具体设置以下险种:
1.军人退役养老保险。目前,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有三类人员:一是计划分配到企业和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二是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三是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包括退役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退役士官。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军队列年度预算安排;补助标准是按干部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各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2.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人保险法规定,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
3.军人伤亡保险。因战、因公死亡或者伤残的现役军人及因病致死的义务兵,可以享受伤亡保险待遇。军人残疾保险金标准按照军人本人月工资收入和相应残疾等级补助月数计算;军人死亡保险金标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国家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1.2倍确定。
4.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的军人配偶,属于无工作无收入的“双无”随军配偶,可以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由军队建立或接续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给予补助。
5.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执行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属于军人保险法规范的内容。按照现行职责分工,总后财务部负责全军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工作,各级财务部门主要履行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经费的供应管理职责。
6.牺牲病故军人父母养老补助保险。由于现行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较低,无法满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家庭生活需求,因此,建立牺牲病故军人父母养老补助保险制度,对牺牲病故军人父母养老,在国家统一给予定期抚恤的基础上,由军队再给予一定的保险补助,保证他们年老时生活水平不会降低太多。
7.牺牲病故军人子女教育补助保险。目前教育消费占家庭消费比重很大。据调查,军人死亡后家庭生活水平下降幅度较大,靠定期抚恤金仅能维持较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死亡军人子女教育投入少,成才比例低。为使死亡军人子女能够享受城镇居民子女同等教育机会,建立子女抚育教育补助保险,对牺牲病故军人子女给予一定的抚育教育补助保险金,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二、军人社会保险
军人社会保险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可以实现军人作为社会成员享有同等社会福利待遇的权利。军人社会保险应作为强制性保险,开设与社会保险相对应的险种,即军人退役失业保险、军人生育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保费的缴纳方式也可以参考国家社会保险的缴纳方式,由国家、军队和军人本人三方共同承担。
1.军人退役失业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设立专项基金,在现役军人退出现役(不包括退休和自主择业人员)后,由于客观原因,在一段时期内没有就业,而部队又停供生活费;或者是就业后,又因为政府机构重组、地方企业改制等原因而导致再次就业临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复员转业军人,给予其本人及其家属一定经济帮助的特别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军人退役失业保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与国家社会失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军人抚恤优待、退役安置等政策制度相配套,与社会失业保险水平相适应,资金来源可靠,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退役失业保险制度。军人退役失业保险基金可通过国家拨款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筹集,给付标准可参照同职级国家公务员和职工的保险给付水平确定。
2.军人生育保险。为维护女军人和军人妻子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对女军人、军人妻子怀孕和分娩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和保护的制度。女军人、军人妻子在享受产假的同时,领取生育津贴、并按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
3.军人职业年金。在军队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在国家社会保险体系中设立军人职业年金基金,在军人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为进一步提高军人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从军人职业年金基金中获得一定经济补偿,以及军人退役到地方就业后,能够与地方行政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衔接而建立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是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部分。
三、军人商业保险
军人商业保险,是指以需求层次理论、风险分摊理论、资产组合理论为依据,借助商业保险的成熟运营模式及支付手段,利用我军丰富的保险组织经验发展起来,由军队来组织协调的一种新的保险形式。可考虑设置以下险种:
1.军人伤亡附加保险。是指根据军人所在岗位风险情况,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办法,对非战争期间被认定为因战、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军人,以及非战争期间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和因病致残的初级士官、义务兵,给予的经济补偿。附加保险采取团体投保方式,由军队统一向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军人伤亡附加保险所需经费是由军费预算安排,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2.军人大病互助保险。参照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加大病医疗补助的保障模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保障资源,在现行免费医疗的基础上,由总部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大病互助保险,在军人患大病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形成军队、个人、保险公司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互助共济机制,解决患大病官兵医疗、生活等方面的特殊困难,提高患重特大疾病军人医疗和生活保障水平。现役军人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兵,被军队医院初次诊断确认患大病的,领取一次性大病互助保险金。按照国家关于投保大病互助保险个人和单位共同负担的有关政策,采取个人和军队各负担一半的办法筹集。
3.军人交通意外保险。军队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现役军人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现役军人因公出差、按照军队休假探亲规定探亲,乘飞机、汽车、火车、轮船、地铁、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发生交通意外造成死亡或残疾的,保险公司给付一次性交通意外保险金。保险对象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购买交通意外保险所需经费由军队纳入年度军费预算安排。
4.军队小远散单位医疗保险。军(师)级单位自愿按照总部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商确定的保险方案,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集中投保。保险对象为距离本建制部队医疗机构超出100公里,或者后送途中时间超过3小时的单位的现役军人、优惠医疗家属和在军内就医的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所需经费从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门(急)诊社会化就医人员补助经费中列支。
5.军人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即军队作为投保人,当现役军人遭遇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时,由指定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这一险种与地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类似,通过建立军人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对军人日常生活中发生意外伤亡给予补偿,既是对现行伤亡保险的补充,也是提高军人伤亡保險保障水平的有效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