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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对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进行直接价格管制,导致两种后果:一是公用事业企业缺乏提高生产效率的激励;二是政府的成本监控失效。由于企业与政府部门追求的利益目标存在冲突,因而激励相容约束问题成为设计公共产品价格管制机制的关键问题。因此,在公共产品的定价中要体现激励相容,就需要转变市场准入监管的观念、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非对称监管、加强相关规制的建设。从制度上解决委托代理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