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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层面考察,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制度的性质、目的、陪审员权的性质、陪审员制度的模式以及司法制度与民主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存在杂糅。应把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重新确立为一项宪法制度,该制度的目的是监督、限制、分割司法权而非行使司法权,陪审员权为公民权而非司法权。该制度在模式上应仿照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而非大陆法系的国家参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