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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裁判文书中法官寄语的加入是为了释法明义,作为判决理由的补充,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在加入法官寄语的同时注意不可过分追求道德说教,法理论述仍然是裁判文书的主体内容。
关键词:裁判文书;法官寄语
一、两种观点
早在1996年,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就出现了法官寄语,由此引发了社会上诸多争议和讨论。针对法官寄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否认说认为慎言是法官应当恪守的职业戒律,法官进行道德劝诫固然用心良苦,但与法律裁判的本性相悖,法官寄语并非法言法语,法律解释和逻辑推理才是判决文书的主要内容,法官只需要通过透彻地说理和严密地论证来适用法律、认定事实,法官寄语有画蛇添足之嫌。肯定说则认为法官寄语把依法裁判与以德育人结合起来,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实现了情与法的相互交融,使当事人不仅受到法律教育,而且受到道德教育,使判决有情有理,使判决更易为当事人所接受。
二、何谓法官寄语
近年来,我国法院判决文书中出现法官寄语的现象常见诸报端。如一起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写道:“李××尚属不满五周岁的女性幼儿,其从不到两年前父母离异所导致的家庭变故至今大抵刚刚适应新的家庭环境,如果现在变更其抚养关系,不但对其幼小的身心成长不利,在起居、沐浴方面也定有不便。虽然原告的女性成年亲属可以予以协助,但毕竟不及其生母亲力而为。所以综观本案具体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收入方面和子女数量(将来的)方面的差异,都应当退居相对次要的被考虑的因素,以确定由被告继续直接抚养子女为宜。值得给予肯定和特别一提的是,原、被告为人父、为人母,出于对子女的怜爱和责任感力争抚养权,单凭这一点,就都不失为楷模。唯因客观情况,不能使得双方的愿望都得到满足。”
法官寄语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判决理由分两部分,一部分为“决定的理由”,另一部分为“附带意见”,“附带意见”就相当于我们所称的“法官寄语”。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寄语鲜有其例。法官寄语,或称判后语,一般是指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之后发表的自己对于案件的评论,于法理之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道德感化或发表期盼,旨在当事人息诉服判,钝化矛盾。
三、法官寄语的适用
笔者认为,鉴于现阶段国民的法律意识尚不高的现状,法官寄语可适当用于判决文书后部,以适应现实状况,将法制寓于德育。由于法治化尚处于初级阶段和认识的差异,民众对于法院的判决经常表现出吃惊和不理解,加上部分判决书存在判决理由简单、说理不够透彻,导致法律释明不到位,再加上媒体从道德角度的宣传误导,导致很多判决在社会上广受诟病。面对这种现状,纯粹地通过逻辑严谨、说理透彻地法理分析也不能让法制理念尚不成熟的大众接受法院的判决。因此,通过在判决说理的后面加上案件法官对于案件的书面化意见或解释,判决更易于被民众接受。
首先,语言生动、以人为本,使得裁判文书更易于接受。传统的判决文书因为其国家公文的性质,文书格式较为固定,语言严肃刻板。法官寄语的加入突破了判决文书的框架结构,避免“八股式”文风,在洞察当事人心理基础上将情理、事理、法理融合,语言活泼,通俗易懂,避免文书的枯燥乏味,甚至是故作高深给当事人造成的阅读不便。法官寄语体现了法律的人情味,一份温暖的裁判文书更易于被当事人接受。从另一个侧面来说,这对法治理念的推广起到促进作用。
其次,寓理于判、教育感化,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除了庭审中当事人所呈现的证据事实外,还通过自己的询问了解到案件背后的故事。在判决理由部分通过充分论证说理,认定法律事实,作出裁判后,可以适当加入承办法官对当事人的劝慰和引导,弘扬社会公德,达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的效果,最终钝化矛盾,增强判决的权威性。
第三,体现法官的个人修养和人文情怀,增强工作的责任心。法官寄语并不是“画蛇添足”的“傻事”,相比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人,本职工作尚且能推就推,能少干就少干,法官寄语不正体现了一个法官对待工作的责任心,正是一种积极解决矛盾的心态和专心对待当事人的态度才会在判决后在将办案中的感受和期盼写进文书。这也体现了法官的个人修养和人文情怀,很多言简意赅的后语读来才气蜚然,让人称好。
四、结语
法官寄语可适当地应用于裁判文书,但不可滥用,并非任何案件都需要强行加入。笔者看来,在写法官寄语中需要注意两点,一方面,不可走向极端,过分刻意追求道德劝诫,甚至在裁判文书中充斥大量花哨辞藻。裁判文书的主体部分仍是适用法律、阐明法律,逻辑说理是判决的支撑,不可舍本逐末,盲目追求通俗易懂,辞藻华丽。只有从案情实际情况出发,有选择地在部分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后附加撰写法官寄语较为适宜。另一方面,法官寄语要短小简练,不过分冗长。针对案件需要说明的话语,只需要简要地概括出法官的意思,起到提醒教育的作用,不适宜站在纯粹的情感立场,空谈说教,反而适得其反,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关键词:裁判文书;法官寄语
一、两种观点
早在1996年,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就出现了法官寄语,由此引发了社会上诸多争议和讨论。针对法官寄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否认说认为慎言是法官应当恪守的职业戒律,法官进行道德劝诫固然用心良苦,但与法律裁判的本性相悖,法官寄语并非法言法语,法律解释和逻辑推理才是判决文书的主要内容,法官只需要通过透彻地说理和严密地论证来适用法律、认定事实,法官寄语有画蛇添足之嫌。肯定说则认为法官寄语把依法裁判与以德育人结合起来,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实现了情与法的相互交融,使当事人不仅受到法律教育,而且受到道德教育,使判决有情有理,使判决更易为当事人所接受。
二、何谓法官寄语
近年来,我国法院判决文书中出现法官寄语的现象常见诸报端。如一起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写道:“李××尚属不满五周岁的女性幼儿,其从不到两年前父母离异所导致的家庭变故至今大抵刚刚适应新的家庭环境,如果现在变更其抚养关系,不但对其幼小的身心成长不利,在起居、沐浴方面也定有不便。虽然原告的女性成年亲属可以予以协助,但毕竟不及其生母亲力而为。所以综观本案具体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收入方面和子女数量(将来的)方面的差异,都应当退居相对次要的被考虑的因素,以确定由被告继续直接抚养子女为宜。值得给予肯定和特别一提的是,原、被告为人父、为人母,出于对子女的怜爱和责任感力争抚养权,单凭这一点,就都不失为楷模。唯因客观情况,不能使得双方的愿望都得到满足。”
法官寄语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判决理由分两部分,一部分为“决定的理由”,另一部分为“附带意见”,“附带意见”就相当于我们所称的“法官寄语”。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寄语鲜有其例。法官寄语,或称判后语,一般是指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之后发表的自己对于案件的评论,于法理之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道德感化或发表期盼,旨在当事人息诉服判,钝化矛盾。
三、法官寄语的适用
笔者认为,鉴于现阶段国民的法律意识尚不高的现状,法官寄语可适当用于判决文书后部,以适应现实状况,将法制寓于德育。由于法治化尚处于初级阶段和认识的差异,民众对于法院的判决经常表现出吃惊和不理解,加上部分判决书存在判决理由简单、说理不够透彻,导致法律释明不到位,再加上媒体从道德角度的宣传误导,导致很多判决在社会上广受诟病。面对这种现状,纯粹地通过逻辑严谨、说理透彻地法理分析也不能让法制理念尚不成熟的大众接受法院的判决。因此,通过在判决说理的后面加上案件法官对于案件的书面化意见或解释,判决更易于被民众接受。
首先,语言生动、以人为本,使得裁判文书更易于接受。传统的判决文书因为其国家公文的性质,文书格式较为固定,语言严肃刻板。法官寄语的加入突破了判决文书的框架结构,避免“八股式”文风,在洞察当事人心理基础上将情理、事理、法理融合,语言活泼,通俗易懂,避免文书的枯燥乏味,甚至是故作高深给当事人造成的阅读不便。法官寄语体现了法律的人情味,一份温暖的裁判文书更易于被当事人接受。从另一个侧面来说,这对法治理念的推广起到促进作用。
其次,寓理于判、教育感化,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除了庭审中当事人所呈现的证据事实外,还通过自己的询问了解到案件背后的故事。在判决理由部分通过充分论证说理,认定法律事实,作出裁判后,可以适当加入承办法官对当事人的劝慰和引导,弘扬社会公德,达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的效果,最终钝化矛盾,增强判决的权威性。
第三,体现法官的个人修养和人文情怀,增强工作的责任心。法官寄语并不是“画蛇添足”的“傻事”,相比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人,本职工作尚且能推就推,能少干就少干,法官寄语不正体现了一个法官对待工作的责任心,正是一种积极解决矛盾的心态和专心对待当事人的态度才会在判决后在将办案中的感受和期盼写进文书。这也体现了法官的个人修养和人文情怀,很多言简意赅的后语读来才气蜚然,让人称好。
四、结语
法官寄语可适当地应用于裁判文书,但不可滥用,并非任何案件都需要强行加入。笔者看来,在写法官寄语中需要注意两点,一方面,不可走向极端,过分刻意追求道德劝诫,甚至在裁判文书中充斥大量花哨辞藻。裁判文书的主体部分仍是适用法律、阐明法律,逻辑说理是判决的支撑,不可舍本逐末,盲目追求通俗易懂,辞藻华丽。只有从案情实际情况出发,有选择地在部分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后附加撰写法官寄语较为适宜。另一方面,法官寄语要短小简练,不过分冗长。针对案件需要说明的话语,只需要简要地概括出法官的意思,起到提醒教育的作用,不适宜站在纯粹的情感立场,空谈说教,反而适得其反,达不到应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