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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腐败是权力运行上的一种扭曲状态,与法治国家和社会格格不入,它不仅严重侵蚀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肌体,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本质背道而驰,更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大障碍。法治的本质就是对于国家权力运行进行规范,使其运行规范而高效。权力腐败的有效遏止需要方方面面的齐心协力,而这其中的核心是法律制度的有效運作。
关键词:腐败;反腐;法治逻辑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贪腐现象严重侵蚀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肌体,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成败,使人民赋予的国家权力遭到严重扭曲和变质。社会公权力是“国家之外的集体力量,这种力量尽管要受国家的影响,但能更多样化地发挥它的调节作用。”[[1](P230)按照现代法治国家理论,国家和政府应该是将权力运用于为国民服务,除非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不得随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但贪污腐败的本质就是权力拥有者利用(人民赋予)国家的权力为所欲为,将自己权利凌驾于民众之上,其本质就是特权和歧视,特权和歧视严重践踏和损害了人权,使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人民性遭到严重异化和扭曲,使得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遭到极大的破坏。把握其成因,找出切实有效的治理措施,是当今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党和政府、民众及社会团体的一致追求。
一、腐败的根本原因是权力缺乏有效制约
(一)不同视角下的腐败成因
我国古代社会,没有权力制约的意识和传统。根据马克思主义有关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在我国古代奴隶、封建社会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底下,经济以自给自足为其基本形式,商品经济极不发达,自然也就缺乏以等价交换为基础的“公平”、“自由”意识和观念,更没有市民社会的产生。民众与政府之间,准确说来,就是民众与以君主为最高统帅和权力核心的统治集团之间,只是统治与被统治,管理与服从的关系,无所谓权力的分配与制约。权力的缺乏制约,是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现代社会腐败的产生,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经济原因
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为权力腐败提供了更多机会。计划经济时期,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相对较少,权力寻租的机会就少很多。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资金等大量流通,一方面给一些权力拥有者创造了条件,同时,政府权力对于市场监管过于集中和强大,加之法律对于政府官员行使权力权力缺乏有效监管,导致腐败现象的大量出现。总的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基础和历史的必然,但同时,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而政府对于市场主体地位管得过严过死,没有真正发挥好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主体地位,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过于强大的行政权力,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和条件,党和国家现正进行有力的政府放权于市场主体的政策导向,一方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必然,同时也为遏止腐败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法律依据和基础。
2.制度原因
对于国家公务员特别是手中握有实权的领导人,由于缺乏对他们手中所掌握的权力进行有效监管,实施贪腐行为的成本低,风险小,这使得他们一旦有机会,就会想方设法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2](P101)。虽然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其责任,例如对业绩的考核以及财产申报制度等,但这些规定能真正落到实处的少之又少,实际上根本无法对他们的行为、财产进行有效监管。我国大量出现的裸官现象,就充分反映和说明了我国在对公务员权力监管方面的严重缺位,这严重腐蚀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肌体,损害党和国家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同时,在一些国有大型企业中,由于缺乏严格有效的奖惩机制,使得一些手中握有重权的领导不是把精力用在如何提高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上,而是想方设法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巨大经济利益,他们利用自己所掌控的国有企业所具有得天独厚的垄断优势,攫取大量非法利益。这些都反映出制度和监管的严重缺失,是腐败产生和形成的重要外部原因。
3.心理原因
一些官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巨大私利,除了对他们进行制度方面的有效监管缺失外,从他们自身来讲,也有心理为了寻求一些平衡的原因。在社会转型和剧烈变革中,一些人由于抓住了一些机会,为自己获得了巨大财富,而作为国家机关的一些领导人,自己拿着微不足道的工资,显然很容易造成心理不平衡,于是他们就利用手中的权力,疯狂敛财,而置党纪国法而不顾,市场经济环境条件下,权力寻租就变得相当普遍,而法不责众的认识又强化了这种心理,使得其聚敛财物变得变本加厉而无所顾忌,结果导致贪腐现象大量存在。
(二)贪腐现象的本质是人治
历史已经证明,人治国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管理的需要,这一方面不仅因为现代国家的治理需要科学系统化的制度体系和专业化人才;另一方面由于人治体制下的决策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使得在管理和治理国家事业方面由于人的自身利益的介入,从而可能导致管理的偏颇和失当。更由于缺乏制约的权力的异化导致权力拥有者的特权化和对他人权利的漠视和无端践踏,广大民众由于权利缺乏有效保障而失去对国家建设事业的参与热情,甚至由于对权力的厌倦和反感,产生对国家管理的抵制和破坏。所有这些后果的产生,都是人治社会下不可避免带来的弊端,原因就在于其缺乏现代人所向往和追求的“平等”和“正义” 价值。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在其自治领域内除了接受法的统治外,不接受国家权力的非法干涩。[3](P26)法治国家就能充分反映和尊重广大民众对于“公平”、“正义”价值的诉求,能够让他们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积极参与到国家和社会事业的管理中去,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热情得以最大限度释放,这正是社会主义事业取得成功的基础和保证。
二、反贪腐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权力腐败现象是任何法治国家都不能接受和容忍的,或者说,权力腐败是与法治国家相互矛盾和对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由我国国家本质所决定的,因为我国是以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人民民主国家,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并且必须服务于广大民众,而腐败是权力运行的扭曲现象,是权力拥有者个体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对公民权进行恣意破坏和践踏,是与法治国家建设格格不入和背道而驰的。要建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法治既是对政府的制约,公民也要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形成理性的法治,这样的法治才能长久。[4](P7)而与法治基础的平等人权直接对立,以特权为其基础的腐败现象必须得以清除,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和成功的保障。
三、建设法治国家是反贪腐的根本路径
我国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而权力腐化的本质并非国家权力来源本身存在问题,而是因为权力在产生或运作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治理带来了权力的异化,其实质不是权力产生的模式或社会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权力拥有者私人的行为所致,属于“微观”层面,这一点必须要加以明确。尽管如此,这种个人的滥用权力实施贪腐行为现象大量存在,会严重威胁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败,必须加以严格治理。而这种治理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利用最具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来加以规范,也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也必须明确的是,反腐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不仅是因为腐败的产生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除了制度监管缺位因素外,经济的发展状况也是一重要原因。加之我国几千年来的封建统治形成的关系社会和人情社会的历史土壤,导致法治思想在人们心目中形成信仰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官本位”和“特权”思想短时间内也不可能很快就被“平等”理念所替代,在没有消除它们的有效制度监督环境的情况下,更难让权力拥有者自己对其进行转变。因此,从法治思想和理念形成到对法律产生信仰,这必然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尽快确立有效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真正用法律来规范权力的产生和运作,是遏止腐败的不二条件,法治的完善和有效运行程度,直接决定着反腐进程的长短。当然,不管怎样,这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要有一个相对长期的心理准备。
参考文献:
[1][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著,冯韵文译.自杀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 杨英法.荀子“性恶论”孟子“性善论”比较研究[J].北方论丛,2012(6):100-102.
[3]刘旺洪.国家与社会:权力控制的法理学思考[J].法律科学,1998(06):25-31.
[4]江必新.法治精神的属性、内涵与弘扬[J].法学家,2013(04):6-9.
[5]陈士福,李文.法治视野下的中华民族精神培育【J】.开发研究,2009(4):138-140.
作者简介:
左勇(1971—),男,四川岳池人,刑法学硕士,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刑法学和犯罪学研究。
关键词:腐败;反腐;法治逻辑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贪腐现象严重侵蚀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肌体,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成败,使人民赋予的国家权力遭到严重扭曲和变质。社会公权力是“国家之外的集体力量,这种力量尽管要受国家的影响,但能更多样化地发挥它的调节作用。”[[1](P230)按照现代法治国家理论,国家和政府应该是将权力运用于为国民服务,除非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不得随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但贪污腐败的本质就是权力拥有者利用(人民赋予)国家的权力为所欲为,将自己权利凌驾于民众之上,其本质就是特权和歧视,特权和歧视严重践踏和损害了人权,使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人民性遭到严重异化和扭曲,使得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遭到极大的破坏。把握其成因,找出切实有效的治理措施,是当今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党和政府、民众及社会团体的一致追求。
一、腐败的根本原因是权力缺乏有效制约
(一)不同视角下的腐败成因
我国古代社会,没有权力制约的意识和传统。根据马克思主义有关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在我国古代奴隶、封建社会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底下,经济以自给自足为其基本形式,商品经济极不发达,自然也就缺乏以等价交换为基础的“公平”、“自由”意识和观念,更没有市民社会的产生。民众与政府之间,准确说来,就是民众与以君主为最高统帅和权力核心的统治集团之间,只是统治与被统治,管理与服从的关系,无所谓权力的分配与制约。权力的缺乏制约,是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现代社会腐败的产生,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经济原因
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为权力腐败提供了更多机会。计划经济时期,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相对较少,权力寻租的机会就少很多。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资金等大量流通,一方面给一些权力拥有者创造了条件,同时,政府权力对于市场监管过于集中和强大,加之法律对于政府官员行使权力权力缺乏有效监管,导致腐败现象的大量出现。总的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基础和历史的必然,但同时,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而政府对于市场主体地位管得过严过死,没有真正发挥好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主体地位,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过于强大的行政权力,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和条件,党和国家现正进行有力的政府放权于市场主体的政策导向,一方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必然,同时也为遏止腐败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法律依据和基础。
2.制度原因
对于国家公务员特别是手中握有实权的领导人,由于缺乏对他们手中所掌握的权力进行有效监管,实施贪腐行为的成本低,风险小,这使得他们一旦有机会,就会想方设法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2](P101)。虽然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其责任,例如对业绩的考核以及财产申报制度等,但这些规定能真正落到实处的少之又少,实际上根本无法对他们的行为、财产进行有效监管。我国大量出现的裸官现象,就充分反映和说明了我国在对公务员权力监管方面的严重缺位,这严重腐蚀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肌体,损害党和国家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同时,在一些国有大型企业中,由于缺乏严格有效的奖惩机制,使得一些手中握有重权的领导不是把精力用在如何提高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上,而是想方设法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巨大经济利益,他们利用自己所掌控的国有企业所具有得天独厚的垄断优势,攫取大量非法利益。这些都反映出制度和监管的严重缺失,是腐败产生和形成的重要外部原因。
3.心理原因
一些官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巨大私利,除了对他们进行制度方面的有效监管缺失外,从他们自身来讲,也有心理为了寻求一些平衡的原因。在社会转型和剧烈变革中,一些人由于抓住了一些机会,为自己获得了巨大财富,而作为国家机关的一些领导人,自己拿着微不足道的工资,显然很容易造成心理不平衡,于是他们就利用手中的权力,疯狂敛财,而置党纪国法而不顾,市场经济环境条件下,权力寻租就变得相当普遍,而法不责众的认识又强化了这种心理,使得其聚敛财物变得变本加厉而无所顾忌,结果导致贪腐现象大量存在。
(二)贪腐现象的本质是人治
历史已经证明,人治国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管理的需要,这一方面不仅因为现代国家的治理需要科学系统化的制度体系和专业化人才;另一方面由于人治体制下的决策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使得在管理和治理国家事业方面由于人的自身利益的介入,从而可能导致管理的偏颇和失当。更由于缺乏制约的权力的异化导致权力拥有者的特权化和对他人权利的漠视和无端践踏,广大民众由于权利缺乏有效保障而失去对国家建设事业的参与热情,甚至由于对权力的厌倦和反感,产生对国家管理的抵制和破坏。所有这些后果的产生,都是人治社会下不可避免带来的弊端,原因就在于其缺乏现代人所向往和追求的“平等”和“正义” 价值。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在其自治领域内除了接受法的统治外,不接受国家权力的非法干涩。[3](P26)法治国家就能充分反映和尊重广大民众对于“公平”、“正义”价值的诉求,能够让他们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积极参与到国家和社会事业的管理中去,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热情得以最大限度释放,这正是社会主义事业取得成功的基础和保证。
二、反贪腐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权力腐败现象是任何法治国家都不能接受和容忍的,或者说,权力腐败是与法治国家相互矛盾和对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由我国国家本质所决定的,因为我国是以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人民民主国家,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并且必须服务于广大民众,而腐败是权力运行的扭曲现象,是权力拥有者个体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对公民权进行恣意破坏和践踏,是与法治国家建设格格不入和背道而驰的。要建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法治既是对政府的制约,公民也要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形成理性的法治,这样的法治才能长久。[4](P7)而与法治基础的平等人权直接对立,以特权为其基础的腐败现象必须得以清除,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和成功的保障。
三、建设法治国家是反贪腐的根本路径
我国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而权力腐化的本质并非国家权力来源本身存在问题,而是因为权力在产生或运作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治理带来了权力的异化,其实质不是权力产生的模式或社会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权力拥有者私人的行为所致,属于“微观”层面,这一点必须要加以明确。尽管如此,这种个人的滥用权力实施贪腐行为现象大量存在,会严重威胁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败,必须加以严格治理。而这种治理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利用最具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来加以规范,也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也必须明确的是,反腐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不仅是因为腐败的产生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除了制度监管缺位因素外,经济的发展状况也是一重要原因。加之我国几千年来的封建统治形成的关系社会和人情社会的历史土壤,导致法治思想在人们心目中形成信仰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官本位”和“特权”思想短时间内也不可能很快就被“平等”理念所替代,在没有消除它们的有效制度监督环境的情况下,更难让权力拥有者自己对其进行转变。因此,从法治思想和理念形成到对法律产生信仰,这必然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尽快确立有效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真正用法律来规范权力的产生和运作,是遏止腐败的不二条件,法治的完善和有效运行程度,直接决定着反腐进程的长短。当然,不管怎样,这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要有一个相对长期的心理准备。
参考文献:
[1][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著,冯韵文译.自杀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 杨英法.荀子“性恶论”孟子“性善论”比较研究[J].北方论丛,2012(6):100-102.
[3]刘旺洪.国家与社会:权力控制的法理学思考[J].法律科学,1998(06):25-31.
[4]江必新.法治精神的属性、内涵与弘扬[J].法学家,2013(04):6-9.
[5]陈士福,李文.法治视野下的中华民族精神培育【J】.开发研究,2009(4):138-140.
作者简介:
左勇(1971—),男,四川岳池人,刑法学硕士,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刑法学和犯罪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