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下控告申诉工作的探索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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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刑诉法对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措施和审判程序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对该次新刑诉法的修改高度重视,在省、市、县三级院领导的安排下,积极参与统一组织的电视电话培训,认真研读高检院配发的培训教材,加强控申干警对新刑诉法学习,特别是如何在控申检察业务中贯彻新刑诉法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实施后的衔接工作。通过对新刑诉法的学习,积极全面的系统实践,对新刑诉法中涉及控申工作的内容加以归纳评析,并就新刑诉法出台后的控申工作的挑战和压力提出几点想法。
  一、新《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新规定
  新刑诉法对1996年旧刑诉法进行了全面修改,通过对新刑诉法的学习,发现在未来如何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本次新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赋予了控申部门更广泛的监督职权,同时也给控申工作带来新的任务和挑战。纵观全文,新法直接涉及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新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新刑诉法进一步加强对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程序等诉讼程序中的监督
  随着新刑诉法的施行,为改变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律师法定权利被办案机关不当限制或剥夺等情形,根据新刑诉法第47条明确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新法首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律师权利救济渠道,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各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大田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大田县实际,为了进一步保障律师权利救济渠道,解决律师经常面临的“会见难、阅见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决定与大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大田县岩城、协胜、宏岩等律师事务所建立检察联系点。并制定了联系点的具体工作机制:
  1、 该联系点系受理侵害律师诉讼权利的申诉或控告。
  2、 在受理该类申诉或控告后,对属于大田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由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办理;对不属于大田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由该院转办至有管辖权的部门。
  3、 在审查办理该类申诉或控告后,对申诉或控告情况属实的,由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以检察建议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对申诉或控告情况不属实的,要予以答复申诉人或控告人。
  4、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与大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大田县岩城、协胜、宏岩等律师事务所各相关部门多沟通交流,共同致力于解决侵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权益问题,确保新刑诉法的顺利实施。
  新法第55条首次规定了在侦查阶段发现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投诉机制。新法的具体规定为:“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115条则规定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投诉机制,充分赋予并肯定了检察机关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察监督权,充分保障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解决了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外部的监督机构,投诉难、执行难等现象的存在。新法的具体规定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此前这类投诉多由公安机关和法院处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外部的监督机构,投诉难、执行难的现象大量存在,这次修改将会有力的解决这一难题,充分保障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二﹚将程序违法纳入再审程序,赋予了控申部门再审程序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
  对比新旧刑诉法不难发现,1996年刑诉法只将实体错误规定为重新审理的范围,没有将程序错误规定在重新审理范围内。新法第242条专门增加一项将程序违法作为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这将有力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程序公正的实现。
  另外,新法第24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委会决定抗诉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支持抗诉”,明确将抗诉权从公诉部门剥离出来,由控申部门行使抗诉权,强化了内部制约和审判监督职能。控申部门在再审程序中认为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可以依法提出建议报检察长批准,从而保障再审程序的顺利进行。新法246条的规定首次赋予了控申部门对再审案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权。
  二、新刑诉法下控申工作的挑战与压力
  刑诉法的修改和完善虽为控申工作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但也给控申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与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信访工作量将大幅上升   新法第47条、第115条规定的情形增加了检察机关管辖控告、举报、申诉信访件范围,将原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自行处理的事项转由检察机关受理,增加检察机关的信访量,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将面临一个巨大的挑战。
  ﹙二﹚对控申干警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新刑诉法充分赋予并肯定了检察机关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察监督权,充分保障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要求控申干警转变理念,准确定位,在监督者的位置上做到监督检察机关自身诉讼行为与监督其他司法机关并重,发现检察机关其他部门存在执法办案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坚决做好责任倒查追究工作。这些新课题对控申干警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控申干警要精通检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相关业务,还要熟悉诉讼法律、证据制度等方面的知识。
  上述这些挑战与压力对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提出了严峻的要求,特别是对加强控申部门的力量上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如何加强控申部门的力量、加大人员配备、提高控申部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业务水平就迫在眉睫了。在基层院申诉案件相对较少,新刑诉法的修改加强了控申部门的业务受理范围的情况下,控申部门在办理这一类案件中就需要精通审查业务的骨干,擅于把握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对做好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控申部门受理的各类控告、申诉等信访件的息诉罢访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新刑诉法下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统筹安排
  一是深入研读、心中有底。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干警除积极参加统一安排的学习辅导,还设置控申学堂,通过邀请公诉、侦监等部门资深办案人员授课及科室干警一人一课等形式,讲授、交流学习、运用修改后刑诉法心得体会,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二是开门纳言,细致研讨。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邀请院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法官、律师等座谈,就修改后刑诉法所涉及的关于保障律师权利、细化重新审判条件及抗诉权转移等进行研讨,收集意见建议,探索应对措施。
  三是注重协作,突出实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走访了大田县岩城等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就律师权利保障应对措施进行研讨,积极准备筹建联系点便于律师的维权工作。并邀请大田县法院刑庭审判员就修改后刑诉法对接工作共同探讨,把握对接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是完善机制,无缝衔接。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干警在学习、调研及清理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为应对新刑诉法在信访件受理范围、处理程序等方面的调整,修订了《来信来访分类处理分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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