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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作为中华法系的集大成者,其古代法律文明的先进性不言而喻。但是随着清朝后期闭关锁国政策的实施使得清王朝脱离了大的生存环境,从亚洲霸主地位沦为了丧权辱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此时的法律制度也不具有维护统治阶级统治权的作用。为了摆脱所处的境地,开始慢慢学习西方传入的先进法律文化和政权形式,对原有的法律进行变革以期可以继续维持其统治权。
【关键词】:法制现代化;西方法律;中国法律
一、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
中国的古代法律发端于自己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中,且是自然生成、自主发展的。随着中国文明的不断发展,中国法律文明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越来越能体现其内在逻辑。在法律产生以前,夏商周等时期就已经开始使用习惯、王令等形式来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和维护王权。直到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法家、墨家等诸子百家出现后,古代法律体系才开始初步形成。战国时期李悝颁布了中国历史上颁布的《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汉代武帝独尊儒术进而确立了孔子“礼”的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地位,此后不仅古代的民事行为受“礼”的约束,刑事法律的制定也渗透着儒家的思想。经过魏晋南北朝及隋朝的发展,唐朝形成了完备而独特的中国礼法文化,而《唐律疏议》也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和中外影响深远。
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在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家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深刻的影响着这些国家的法律生活。[1]马可·波罗游记以及来华的商人和传教士关于中国问题的叙述见闻,激发了近代欧洲人对中国文明与文化的浓厚兴趣,为正在兴起的“欧洲的资本主义文明输入了新鲜血液”。[2]虽然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发展过程中也有外来文化的入侵,但是此时传入的外来文化都没有起到重要的影响更没有改变其内在逻辑和表现形式。
但是,随着19世纪中叶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中的失败,被迫与西方列强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借此机会进入了中国的贸易体系,商业势头迅速扩张,快速掌握了中国的经济命脉并开始改变原有的经济基础,进而改变了原来中国法律发展的进程。而传教士依据不平等条约中获取的特权,活动范围扩展到经济、政治、文化、外交等众多方面,对近代中国的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此时,一部分爱国士大夫和开明官僚开始意识到,西方强国的强盛在于其民主和法治学说下建立的资产阶级民主法律的优越性,而我們以儒家教义为核心的传统法律文化已经不能满足人民救亡图存的需求,因此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大门就此彻底被打开。
二、西方法律思想传入对中国的影响
鸦片战争后,第一批睁眼看世界的有识之士提出变法改革,并批判了清朝黑暗的刑狱、繁杂的律例和腐败的吏治。龚自珍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也应进行相应的改革。魏源则主张效仿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对中国的封建制度进行改革。他们这些有识之士的思想主张不仅表达了他们对清王朝所面临危机的深刻认识和希望能够改变这种状况的迫切希望,同时也引发了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上一种新的观念,传播了资产阶级的民主思想,给后世以启迪作用。但是这一时期的变革还只是停留在思想方面,并没有真正的落实到当时的法律修改中。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清王朝内部形成了一个代表封建统治阶级的洋务派。为了维护清王朝的继续统治,开始兴办军工业、建立新式军队等一系列活动。但仍以封建伦理纲常为改革基础,坚持“三纲五常”,只是改革或删除了野蛮非人道的封建刑罚制度、司法制度、官制、兵制、科举制度。对于西方法律的学习主要是工商法的学习和引进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机器,陆续成立了江南制造总局、福州造船局和天津机器局等近代企业。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这一系列活动加快了中国早期工业化的进程,为新制度的产生奠定了经济基础。
在中日甲午海战中,中国号称亚洲第一的北洋舰队战败,真正的让中国人民明白:中国落后挨打的现状不是仅仅依靠形式上的法律改革和引进西方先进的机器军械可以改变的。重要的是要对整个社会制度进行变法改革,尤其是看到日本明治维新后综合国力的迅速增强,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派迅速崛起,要求改革封建专制统治,建立君主立宪制国家。维新派通过一系列活动宣传西方民主、平等和自由的思想。虽然最后维新变法所倡导的具体制度没有得到落实并以失败而告终,但维新运动却是一次实实在在的思想解放运动,使西方先进的思想走进了普通来百姓的日常生活,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起到了推动作用。
此后在知识分子和清政府内部主张立宪人士的合力下,开始了中国的第一次正式的立宪的活动,拉开了清末修律的大幕,同时这也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彻底解体。1908年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清政府为了进一步改善内忧外患的局面而进行法制变革,制定了一系列具有西方色彩的法律法规,彻底改变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固有格局,逐步构成了以宪法为主导的公私法分离、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区别的现代法法律体系。同时确定了近代司法制度,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得到了重视。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效仿日德明确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行政等级划分、明确了各部门的具体权限划分以及四级三审制度、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等司法制度。引进了公开审判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直接言辞原则等西方审判原则和罪刑法定、陪审制、律师制等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中国新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这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三、总结
从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的一步步变化,不难看出西方法律思想的传入对中国法制现代化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如果不是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打开清政府的大门或许清政府没有那么快开始进行现代的变革,那么我们整个社会可能还会在封建统治的社会下延续几十年几百年。因而对于清朝末年的一系列法律改革的成果是值得肯定的,并且在学习西方先进文化的过程中也没有完全的照搬照抄,不论当时是基于什么原因这与现代的法律移植的原则是相吻合的。改革后所构建的新的法律体系,也基本符合现在的要求。但是由于接受西方先进法律思想的一直以来都是一些进步学子和开明官员。因而无论是改革的提出和现代化法律的制定都是困难重重。又因为西方君主立宪或是民主共和的观念在根本上与传统的封建君主专制向对立,因而得不到统治阶级的支持,最终制定的法律也只是学习了西方法律的表面而没有学到其内在的精神。最终进行的一系列法制改革最终也不过的是沦为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工具而已。西方法律提倡的人权、平等在法制改革的全过程中也基本没有涉及,即使是涉及到的也没有落实。总的来说,西方法律思想对于早期的法律现代化的影响仅仅停留在表面,而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立法思想。但是,由于西方先进思想的传入,使人民的思想得到解放,也为后来辛亥革命后南京政府和革命根据地法律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一个良好的开端。
注释:
[1]参见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页。
[2]参见【法】安田朴:《中国文化西传欧洲史》“译者的话”,耿昇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页。
参考文献:
[1]参见【法】安田朴:《中国文化西传欧洲史》“译者的话”,耿昇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2]何勤华.外国法制史[M].法律出版社,2001.
[3]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杨一凡.新版中国法制史[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5]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架构[J].法律科学,1998(4).
[6]李育民.中外条约关系与晚清法律的变化[J].历史研究,2015(2).
【关键词】:法制现代化;西方法律;中国法律
一、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
中国的古代法律发端于自己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中,且是自然生成、自主发展的。随着中国文明的不断发展,中国法律文明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越来越能体现其内在逻辑。在法律产生以前,夏商周等时期就已经开始使用习惯、王令等形式来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和维护王权。直到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法家、墨家等诸子百家出现后,古代法律体系才开始初步形成。战国时期李悝颁布了中国历史上颁布的《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汉代武帝独尊儒术进而确立了孔子“礼”的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地位,此后不仅古代的民事行为受“礼”的约束,刑事法律的制定也渗透着儒家的思想。经过魏晋南北朝及隋朝的发展,唐朝形成了完备而独特的中国礼法文化,而《唐律疏议》也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和中外影响深远。
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在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家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深刻的影响着这些国家的法律生活。[1]马可·波罗游记以及来华的商人和传教士关于中国问题的叙述见闻,激发了近代欧洲人对中国文明与文化的浓厚兴趣,为正在兴起的“欧洲的资本主义文明输入了新鲜血液”。[2]虽然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发展过程中也有外来文化的入侵,但是此时传入的外来文化都没有起到重要的影响更没有改变其内在逻辑和表现形式。
但是,随着19世纪中叶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中的失败,被迫与西方列强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借此机会进入了中国的贸易体系,商业势头迅速扩张,快速掌握了中国的经济命脉并开始改变原有的经济基础,进而改变了原来中国法律发展的进程。而传教士依据不平等条约中获取的特权,活动范围扩展到经济、政治、文化、外交等众多方面,对近代中国的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此时,一部分爱国士大夫和开明官僚开始意识到,西方强国的强盛在于其民主和法治学说下建立的资产阶级民主法律的优越性,而我們以儒家教义为核心的传统法律文化已经不能满足人民救亡图存的需求,因此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大门就此彻底被打开。
二、西方法律思想传入对中国的影响
鸦片战争后,第一批睁眼看世界的有识之士提出变法改革,并批判了清朝黑暗的刑狱、繁杂的律例和腐败的吏治。龚自珍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也应进行相应的改革。魏源则主张效仿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对中国的封建制度进行改革。他们这些有识之士的思想主张不仅表达了他们对清王朝所面临危机的深刻认识和希望能够改变这种状况的迫切希望,同时也引发了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上一种新的观念,传播了资产阶级的民主思想,给后世以启迪作用。但是这一时期的变革还只是停留在思想方面,并没有真正的落实到当时的法律修改中。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清王朝内部形成了一个代表封建统治阶级的洋务派。为了维护清王朝的继续统治,开始兴办军工业、建立新式军队等一系列活动。但仍以封建伦理纲常为改革基础,坚持“三纲五常”,只是改革或删除了野蛮非人道的封建刑罚制度、司法制度、官制、兵制、科举制度。对于西方法律的学习主要是工商法的学习和引进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机器,陆续成立了江南制造总局、福州造船局和天津机器局等近代企业。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这一系列活动加快了中国早期工业化的进程,为新制度的产生奠定了经济基础。
在中日甲午海战中,中国号称亚洲第一的北洋舰队战败,真正的让中国人民明白:中国落后挨打的现状不是仅仅依靠形式上的法律改革和引进西方先进的机器军械可以改变的。重要的是要对整个社会制度进行变法改革,尤其是看到日本明治维新后综合国力的迅速增强,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派迅速崛起,要求改革封建专制统治,建立君主立宪制国家。维新派通过一系列活动宣传西方民主、平等和自由的思想。虽然最后维新变法所倡导的具体制度没有得到落实并以失败而告终,但维新运动却是一次实实在在的思想解放运动,使西方先进的思想走进了普通来百姓的日常生活,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起到了推动作用。
此后在知识分子和清政府内部主张立宪人士的合力下,开始了中国的第一次正式的立宪的活动,拉开了清末修律的大幕,同时这也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彻底解体。1908年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清政府为了进一步改善内忧外患的局面而进行法制变革,制定了一系列具有西方色彩的法律法规,彻底改变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固有格局,逐步构成了以宪法为主导的公私法分离、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区别的现代法法律体系。同时确定了近代司法制度,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得到了重视。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效仿日德明确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行政等级划分、明确了各部门的具体权限划分以及四级三审制度、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等司法制度。引进了公开审判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直接言辞原则等西方审判原则和罪刑法定、陪审制、律师制等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中国新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这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三、总结
从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的一步步变化,不难看出西方法律思想的传入对中国法制现代化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如果不是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打开清政府的大门或许清政府没有那么快开始进行现代的变革,那么我们整个社会可能还会在封建统治的社会下延续几十年几百年。因而对于清朝末年的一系列法律改革的成果是值得肯定的,并且在学习西方先进文化的过程中也没有完全的照搬照抄,不论当时是基于什么原因这与现代的法律移植的原则是相吻合的。改革后所构建的新的法律体系,也基本符合现在的要求。但是由于接受西方先进法律思想的一直以来都是一些进步学子和开明官员。因而无论是改革的提出和现代化法律的制定都是困难重重。又因为西方君主立宪或是民主共和的观念在根本上与传统的封建君主专制向对立,因而得不到统治阶级的支持,最终制定的法律也只是学习了西方法律的表面而没有学到其内在的精神。最终进行的一系列法制改革最终也不过的是沦为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工具而已。西方法律提倡的人权、平等在法制改革的全过程中也基本没有涉及,即使是涉及到的也没有落实。总的来说,西方法律思想对于早期的法律现代化的影响仅仅停留在表面,而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立法思想。但是,由于西方先进思想的传入,使人民的思想得到解放,也为后来辛亥革命后南京政府和革命根据地法律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一个良好的开端。
注释:
[1]参见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页。
[2]参见【法】安田朴:《中国文化西传欧洲史》“译者的话”,耿昇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页。
参考文献:
[1]参见【法】安田朴:《中国文化西传欧洲史》“译者的话”,耿昇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2]何勤华.外国法制史[M].法律出版社,2001.
[3]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杨一凡.新版中国法制史[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5]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架构[J].法律科学,1998(4).
[6]李育民.中外条约关系与晚清法律的变化[J].历史研究,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