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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在我国的法制领域当中,刑事司法政策越来越侧重于宽严相济。在这样的环境下,应当对于各类犯罪情节当中的从轻处罚进行研究和探析。在我国《刑法》当中,各种司法解释文件、法律规范当中,退赃的法律后果较为分散。因此在退赃事实发生之后,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的免罪、缓刑、假释、减刑、从轻处罚等处置方式,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对于有退赃情节的犯罪者,是较为混乱的,对于刑法的公正和权威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退赃;法律后果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過程当中,基于人性化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产生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但是,刑事政策属于一种客观事实,并且属于实践应用的范畴,主体应当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来进行选择。作为一种社会对犯罪现象的集中反应,刑事政策不仅仅是单纯的刑事法问题,同时也是一种社会公共政策的问题。因此,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视野下,对于退赃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应当进行充分的探析,从而使其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
一、刑罚执行变量的考量因素
(一)契合刑罚执行变更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管制,如果在执行期间能够认真接受改造并遵守监规,有明确的立功表现或悔改表现,可以适当予以减刑。由此可以看出,如果犯罪分子存在退赃行为,契合了《刑法》当中提到悔改或立功表现,因此能够适当的改变刑罚执行。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对具体的操作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执行阶段的罪犯
对于执行阶段的罪犯来说,如果在执行期间产生退赃的悔过行为,说明刑罚执行机关的教育和改造具有一定成果,犯罪分子真诚悔过,愿意积极接受改造。同时,这也是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分子进行感召,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积极退赔,争取宽大处理[1]。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有效的减轻和消除犯罪分子由于恐惧惩罚所产生的消极心理和抵抗心理,使其在犯罪之后能够主动对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
二、法定量刑情节
(一)退赃应为法定量刑情节
在退赃和量刑之间,存在着较为紧密的联系,在犯罪后,犯罪分子表现良好,应当能够得到从轻的处理。因为在犯罪后表现良好,是一种应受善报的善行,因此应当得到从轻处理的奖励。同时能够表明犯罪分子真诚悔过,人身危险性减小,不对其动用严格的刑罚,也不会继续犯罪。将过退赃的良好表现行为,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能够体现出量刑的奖赏性和有效性。
(二)退赃对量刑实体的影响
从现代责任主义当中能够看出,刑罚不应当与犯人的社会危险性、客观犯罪后果相适应,而是应当与行为人应当受到的谴责性相适应。在应受谴责性当中,责任主义对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进行了有效的协调。在量刑的过程中,应当基于罪犯的责任,并且对预防的需要加以考虑[2]。在犯罪之后的退赃行为,是罪犯为了减少客观危害而进行的积极行为,因此应当减少其谴责性。
三、附条件的免罪事由
(一)退赃影响定罪的因素
如果处于罪和非罪的临界区域或模糊区域,要想判定退赃行为对定罪的影响,应当结合退赃发生的时间,以及自身情况等方面的因素进行考虑。退赃行为并不是必然对定罪产生影响的,退赃的时间、数额等,会对行为人客观危害性的佐证产生影响。如果时间越久,其佐证的能力也就越低。因此,犯罪分子应当尽早做出退赃行为。此外,也应当能够对退赃次数进行考虑,如果次数越多,说明行为人具有越大的人身危险性,退赃对于定罪的影响也就越小。
(二)退赃的定罪意义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曾经对退赃的定罪意义予以承认。在二十世纪末颁布的关于贪污受贿案件的规定当中,曾经规定了如果个人的贪污受贿数额在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如果其有悔过表现,积极退赃,可以免予起诉[3]。而在近年来的刑法理论界当中,对于退赃的定罪意义也给予了一定的肯定。
四、适用缓刑的条件
(一)退赃与缓刑的关系
缓刑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制度,缓刑的产生和应用,使得国家加强了对犯罪的控制。对于缓刑,大多数人持有的是肯定的态度。美国心理学家巴勒斯认为,在对付犯罪方面,缓刑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策略,在刑事政策当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预防犯罪有着十分良好的效果。而在我国当前的司法领域当中,犯罪分子发生退赃行为,说明其对于自己的罪行有所悔悟,并且希望进行弥补。因此,应当将退赃作为缓刑的考虑因素之一。
(二)适用缓刑的综合因素
在缓刑判决当中,如果发生退赃行为,还需要对犯罪分子的悔过行为和主动坦白行为进行认定。这是由于缓刑政策只适用于具有悔过表现的犯罪分子,并且其不会对社会产生继续的危害。此外,还应当明确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累犯的事实,其刑罚是否较轻。只有综合这些因素,才能够使退赃的法律后果更为适应。
五、结论
犯罪是社会中必然存在的一种现象。为了更好的遏制这种不良现象,在司法领域当中,基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视野,应当对退赃行为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细致的探析与合理的应用,从而更好的遏制社会中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安全。
参考文献:
[1]徐化成,史祎. 职务犯罪侦查强制措施:功能调适与完善路径——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02:124-128.
[2]陆诗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基本问题研究——对相关传统话语的批判性考察[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3:114-121.
[3]高贵君,李睿懿,毛宜全,侯宏林.《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0,07:19-26.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退赃;法律后果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過程当中,基于人性化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产生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但是,刑事政策属于一种客观事实,并且属于实践应用的范畴,主体应当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来进行选择。作为一种社会对犯罪现象的集中反应,刑事政策不仅仅是单纯的刑事法问题,同时也是一种社会公共政策的问题。因此,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视野下,对于退赃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应当进行充分的探析,从而使其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
一、刑罚执行变量的考量因素
(一)契合刑罚执行变更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管制,如果在执行期间能够认真接受改造并遵守监规,有明确的立功表现或悔改表现,可以适当予以减刑。由此可以看出,如果犯罪分子存在退赃行为,契合了《刑法》当中提到悔改或立功表现,因此能够适当的改变刑罚执行。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对具体的操作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执行阶段的罪犯
对于执行阶段的罪犯来说,如果在执行期间产生退赃的悔过行为,说明刑罚执行机关的教育和改造具有一定成果,犯罪分子真诚悔过,愿意积极接受改造。同时,这也是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分子进行感召,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积极退赔,争取宽大处理[1]。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有效的减轻和消除犯罪分子由于恐惧惩罚所产生的消极心理和抵抗心理,使其在犯罪之后能够主动对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
二、法定量刑情节
(一)退赃应为法定量刑情节
在退赃和量刑之间,存在着较为紧密的联系,在犯罪后,犯罪分子表现良好,应当能够得到从轻的处理。因为在犯罪后表现良好,是一种应受善报的善行,因此应当得到从轻处理的奖励。同时能够表明犯罪分子真诚悔过,人身危险性减小,不对其动用严格的刑罚,也不会继续犯罪。将过退赃的良好表现行为,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能够体现出量刑的奖赏性和有效性。
(二)退赃对量刑实体的影响
从现代责任主义当中能够看出,刑罚不应当与犯人的社会危险性、客观犯罪后果相适应,而是应当与行为人应当受到的谴责性相适应。在应受谴责性当中,责任主义对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进行了有效的协调。在量刑的过程中,应当基于罪犯的责任,并且对预防的需要加以考虑[2]。在犯罪之后的退赃行为,是罪犯为了减少客观危害而进行的积极行为,因此应当减少其谴责性。
三、附条件的免罪事由
(一)退赃影响定罪的因素
如果处于罪和非罪的临界区域或模糊区域,要想判定退赃行为对定罪的影响,应当结合退赃发生的时间,以及自身情况等方面的因素进行考虑。退赃行为并不是必然对定罪产生影响的,退赃的时间、数额等,会对行为人客观危害性的佐证产生影响。如果时间越久,其佐证的能力也就越低。因此,犯罪分子应当尽早做出退赃行为。此外,也应当能够对退赃次数进行考虑,如果次数越多,说明行为人具有越大的人身危险性,退赃对于定罪的影响也就越小。
(二)退赃的定罪意义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曾经对退赃的定罪意义予以承认。在二十世纪末颁布的关于贪污受贿案件的规定当中,曾经规定了如果个人的贪污受贿数额在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如果其有悔过表现,积极退赃,可以免予起诉[3]。而在近年来的刑法理论界当中,对于退赃的定罪意义也给予了一定的肯定。
四、适用缓刑的条件
(一)退赃与缓刑的关系
缓刑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制度,缓刑的产生和应用,使得国家加强了对犯罪的控制。对于缓刑,大多数人持有的是肯定的态度。美国心理学家巴勒斯认为,在对付犯罪方面,缓刑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策略,在刑事政策当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预防犯罪有着十分良好的效果。而在我国当前的司法领域当中,犯罪分子发生退赃行为,说明其对于自己的罪行有所悔悟,并且希望进行弥补。因此,应当将退赃作为缓刑的考虑因素之一。
(二)适用缓刑的综合因素
在缓刑判决当中,如果发生退赃行为,还需要对犯罪分子的悔过行为和主动坦白行为进行认定。这是由于缓刑政策只适用于具有悔过表现的犯罪分子,并且其不会对社会产生继续的危害。此外,还应当明确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累犯的事实,其刑罚是否较轻。只有综合这些因素,才能够使退赃的法律后果更为适应。
五、结论
犯罪是社会中必然存在的一种现象。为了更好的遏制这种不良现象,在司法领域当中,基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视野,应当对退赃行为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细致的探析与合理的应用,从而更好的遏制社会中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安全。
参考文献:
[1]徐化成,史祎. 职务犯罪侦查强制措施:功能调适与完善路径——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02:124-128.
[2]陆诗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基本问题研究——对相关传统话语的批判性考察[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3:114-121.
[3]高贵君,李睿懿,毛宜全,侯宏林.《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0,07: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