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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国内影片票房收入的不断攀升,彰显了电影行业巨大的发展潜力,与此同时,为了促进电影著作权的公平交易,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也愈发重要。鉴于此,本文首先介绍了电影著作权的概念以及传统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指出当前我国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效对策。
关键词: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问题;对策
国家电影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03年全年票房总收入仅10亿元,2019年全年票房总收入为642.66亿元,票房收入的爆炸式增长,显示了中国电影行业的蓬勃发展。电影著作权的交易对电影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完善的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理论有益于指导实践中的电影著作权交易。目前,我国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研究进度比较滞后。因此,本文以国内电影行业发展的情况为基础,指出我国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的相关概念
(一)电影著作权
指电影作品的个人作者或者公司对其作为制片人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包含电影发行权、电影放映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17项权利。根据当前的电影产业链,电影著作权价值包括电影票房收入价值、电视网络平台播放收入和后续衍生品开发收入。目前,我国的电影市场还不够成熟,电视网络播放平台收入和电影衍生品价值占比相对较小。
(二)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方法评析
1.成本法
成本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扣除被评估资产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得到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成本构成具有虚拟性,一方面,很难有效地计量电影著作权的成本;另一方面,电影著作权的成本和价值并不对等,常常有小成本,高回报的影片,也不乏许多大制作的影片惨淡收场的局面。因此,成本法并不适合评估电影著作权的价值
2.市场法
市场法是将市场上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得到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市场法的一个必要前提就是有一个公开活跃的市场。但目前,我国的电影市场信息并不透明,著作权交易市场也处在发展初期,市场上的可比案例数量较少,因此利用市场法评估电影著作权可行性不高。
3.收益法
相较于成本法和市场法,收益法是评估电影著作权最常用的方法。收益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现值来评估被评估资产的价值。收益法评估著作权价值有以下两个优势:首先,通过评估被评估资产未来收益,建立了收益和价值的联系;其次,在实际评估中,收益法的可操作性较高,且评估结果可信度较高。收益法评估的难点在于把握三个重要参数: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
二、我国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现存问题
(一)电影著作权评估范围界定不明确
我国许多研究人员在评估著作权价值时,假定其价值为放映权价值。实际上,当不同的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同一著作权的价值时,由于对评估范围界定不明确,可能会得到不同的评估结果,甚至相差甚远。评估结果的多样化会影响其可信度,最终使评估结果不被认可,从而影响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还会影响评估行业的信誉度。当前,电影著作权的评估结果很难得到公众的认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电影著作权的评估范围缺乏统一的界定。
(二)传统评估方法存在缺陷
由于电影著作权成本和收益的不对等性,通常不使用成本法评估其价值。目前我国电影行业的许多信息是保密的,因此现阶段运用市场法评估局限性较大。与其他两个方法相比,收益法是当前最常用的电影著作权评估方法。但是,运用收益法评估电影著作权价值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从价值构成来看,电影著作权价值包含放映权价值和后续衍生品价值,而收益法主要是评估放映权的价值,忽视了衍生品开发这个不确定的价值,但这个价值也是电影著作权价值的一部分,虽然目前我国电影衍生品开发未成规模,但有不断发展的趋势,在实际评估中应合理考虑。
(三)相关数据不公开透明
我国电影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许多影视文化公司的数据并不对外公开,即使一些上市公司,也只能收集到少部分数据。由于许多数据的不可获得,评估方法的使用也受到了一定的局限,而且由于在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中,由于数据不透明,导致数据收集工作量大,工作人员往往只能收集到有限的数据,由于数据收集有限,样本的不足会直接影响构建模型的准确性。
三、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现存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电影著作权的评估范围
明确电影著作权的评估范围是进行评估的前提,但是目前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并未得到统一,不同的评估机构出发点不同,衡量问题的角度不同。随着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电影著作权价值应该除了作品本身,还需要考虑相关衍生产品的价值,在未来的评估工作中,衍生品的商业价值会是一个重要的考量指标。在实践中,当不同机构对著作权评估范围存在争议时,这时,需要一个约束性框架进行指导。现阶段,在电影著作权范围界定方面还缺乏成熟的政策法规的引导,因此,行业协会应规定评估时的一些必要指标,以规范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市场。
(二)加强实物期权法在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中的运用
由于后续衍生品开发价值的不确定性,使得电影著作权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使得传统方法运用存在缺陷。这时,实物期权法作为一种动态的评估方法就显现出优势了,该方法充分考虑了不确定性对电影著作权价值的影响。电影著作权价值包含以票房收入为主、电视和网站播放收入为辅的放映权价值和电影衍生品收入价值。但是目前我国电影衍生品的开发市场规模还不成熟,并不是所有的电影都会产生衍生品,所以实物期权法在当前形势下的评估效果还不显著。但着眼于未来,随着我国电影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用实物期权法评估电影著作权价值有更大的潜力。
(三)建立并完善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的基础数据库
很大程度上,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取决于搜集信息的权威性、充分性,但当前我国电影市场的信息不够公开、透明,评估人员获取数据困难,许多影响结果的因素无法量化,限制了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建立完善的电影信息数据库对电影著作权评估至关重要,是评估结果的数据支撑。具体来说,一方面,希望能够针对导演、演员等给出专业的、群众参与度高的评分,纳入电影信息数据库;另一方面,信息数据库中还应收录电影的制作和宣传成本,这就需要电影制片方的及时披露。未来,建立在完善的电影信息数据库上的电影著作权评估价值才会更加具有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李琛.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8.
[2]胡银闪,张颖.基于著作权资产评估中现存问题的思考[J].出版广角,2013(24): 66-68.
[3]李锐.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D].河南大学,2019.
山西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
关键词: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问题;对策
国家电影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03年全年票房总收入仅10亿元,2019年全年票房总收入为642.66亿元,票房收入的爆炸式增长,显示了中国电影行业的蓬勃发展。电影著作权的交易对电影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完善的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理论有益于指导实践中的电影著作权交易。目前,我国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研究进度比较滞后。因此,本文以国内电影行业发展的情况为基础,指出我国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的相关概念
(一)电影著作权
指电影作品的个人作者或者公司对其作为制片人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包含电影发行权、电影放映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17项权利。根据当前的电影产业链,电影著作权价值包括电影票房收入价值、电视网络平台播放收入和后续衍生品开发收入。目前,我国的电影市场还不够成熟,电视网络播放平台收入和电影衍生品价值占比相对较小。
(二)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方法评析
1.成本法
成本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扣除被评估资产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得到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成本构成具有虚拟性,一方面,很难有效地计量电影著作权的成本;另一方面,电影著作权的成本和价值并不对等,常常有小成本,高回报的影片,也不乏许多大制作的影片惨淡收场的局面。因此,成本法并不适合评估电影著作权的价值
2.市场法
市场法是将市场上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得到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市场法的一个必要前提就是有一个公开活跃的市场。但目前,我国的电影市场信息并不透明,著作权交易市场也处在发展初期,市场上的可比案例数量较少,因此利用市场法评估电影著作权可行性不高。
3.收益法
相较于成本法和市场法,收益法是评估电影著作权最常用的方法。收益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现值来评估被评估资产的价值。收益法评估著作权价值有以下两个优势:首先,通过评估被评估资产未来收益,建立了收益和价值的联系;其次,在实际评估中,收益法的可操作性较高,且评估结果可信度较高。收益法评估的难点在于把握三个重要参数: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
二、我国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现存问题
(一)电影著作权评估范围界定不明确
我国许多研究人员在评估著作权价值时,假定其价值为放映权价值。实际上,当不同的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同一著作权的价值时,由于对评估范围界定不明确,可能会得到不同的评估结果,甚至相差甚远。评估结果的多样化会影响其可信度,最终使评估结果不被认可,从而影响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还会影响评估行业的信誉度。当前,电影著作权的评估结果很难得到公众的认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电影著作权的评估范围缺乏统一的界定。
(二)传统评估方法存在缺陷
由于电影著作权成本和收益的不对等性,通常不使用成本法评估其价值。目前我国电影行业的许多信息是保密的,因此现阶段运用市场法评估局限性较大。与其他两个方法相比,收益法是当前最常用的电影著作权评估方法。但是,运用收益法评估电影著作权价值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从价值构成来看,电影著作权价值包含放映权价值和后续衍生品价值,而收益法主要是评估放映权的价值,忽视了衍生品开发这个不确定的价值,但这个价值也是电影著作权价值的一部分,虽然目前我国电影衍生品开发未成规模,但有不断发展的趋势,在实际评估中应合理考虑。
(三)相关数据不公开透明
我国电影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许多影视文化公司的数据并不对外公开,即使一些上市公司,也只能收集到少部分数据。由于许多数据的不可获得,评估方法的使用也受到了一定的局限,而且由于在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中,由于数据不透明,导致数据收集工作量大,工作人员往往只能收集到有限的数据,由于数据收集有限,样本的不足会直接影响构建模型的准确性。
三、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现存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电影著作权的评估范围
明确电影著作权的评估范围是进行评估的前提,但是目前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并未得到统一,不同的评估机构出发点不同,衡量问题的角度不同。随着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电影著作权价值应该除了作品本身,还需要考虑相关衍生产品的价值,在未来的评估工作中,衍生品的商业价值会是一个重要的考量指标。在实践中,当不同机构对著作权评估范围存在争议时,这时,需要一个约束性框架进行指导。现阶段,在电影著作权范围界定方面还缺乏成熟的政策法规的引导,因此,行业协会应规定评估时的一些必要指标,以规范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市场。
(二)加强实物期权法在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中的运用
由于后续衍生品开发价值的不确定性,使得电影著作权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使得传统方法运用存在缺陷。这时,实物期权法作为一种动态的评估方法就显现出优势了,该方法充分考虑了不确定性对电影著作权价值的影响。电影著作权价值包含以票房收入为主、电视和网站播放收入为辅的放映权价值和电影衍生品收入价值。但是目前我国电影衍生品的开发市场规模还不成熟,并不是所有的电影都会产生衍生品,所以实物期权法在当前形势下的评估效果还不显著。但着眼于未来,随着我国电影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用实物期权法评估电影著作权价值有更大的潜力。
(三)建立并完善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的基础数据库
很大程度上,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取决于搜集信息的权威性、充分性,但当前我国电影市场的信息不够公开、透明,评估人员获取数据困难,许多影响结果的因素无法量化,限制了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建立完善的电影信息数据库对电影著作权评估至关重要,是评估结果的数据支撑。具体来说,一方面,希望能够针对导演、演员等给出专业的、群众参与度高的评分,纳入电影信息数据库;另一方面,信息数据库中还应收录电影的制作和宣传成本,这就需要电影制片方的及时披露。未来,建立在完善的电影信息数据库上的电影著作权评估价值才会更加具有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李琛.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8.
[2]胡银闪,张颖.基于著作权资产评估中现存问题的思考[J].出版广角,2013(24): 66-68.
[3]李锐.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D].河南大学,2019.
山西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