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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的税制改革拉开了帷幕,作为其中重头戏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也在期盼中登台。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已于2006年12月24日提交至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新法最终的开始实施时间最大可能是2008年1月1日。消息发布后, 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映。本文拟从企业财务管理的角度对内、外企业所得税合并的影响作一分析。
合并后的新所得税法有较大调整,主要有五个新看点:包括统一税率、统一扣除标准、实行法人所得税、引入企业居民概念和调整税收优惠。
一、统一所得税税率所带来的影响
我国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对微利企业另设27%和18%两档税率。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为24%和15%。由于外企税收优惠政策较多,所以若考虑实际税率,内、外资企业差距更大。合并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税率统一后,可促进内、外资企业间公平竞争,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该政策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是不一致的。对于内资企业来讲,属重大利好消息。之于企业微观财务的影响有:首先,税负降低,企业将拥有更多的盈余,发展前景看好。两法合并的消息一传出,沪深两市多数内资企业股价一路上涨便是明显的例证。这将增强内资企业融资能力,新建内资企业也易筹集到所需资本。同时,由于税后盈余的增加,企业须在权衡长远目标和短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切合实际的利润分配计划,以满足企业的发展和投资者的要求。其次,两法合并执行前,若内资企业投资于所得税法定税率低于本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还需补交所得税,则倾向于将被投资企业2006年的盈利,递延至两法合并后再分配,从而避免补交所得税。
两法合并后,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将略有上升,但由于对老外企采取了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因此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大的影响。对拟进入我国的外国资本,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等,才是其吸引的主要因素,税收优惠只是一个方面。另外,对不享有低税率的行业,如服务业,外国资本可以更倾向于两法合并后再进入中国设立企业,享受25%的所得税税率。
二、统一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影响
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前扣除标准有较大差异,如内资企业员工工资实行限额扣除。而外资企业则是据实扣除。另外,内、外资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坏账准备金税前扣除标准等方面也不一致。
合并后的所得税法将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等。这些举措主要对内资企业影响较大。如合理工资支出据实扣除后,将利于内资企业工资发放的规范化。企业中由集体福利支出,实际由员工个人享受的各种费用,可能倾向于据实计入员工工资,福利费与工资支出划分将更加明确、规范化,也利于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的提高。对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提高后,将从政策上鼓励内资企业关心公益事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改变“为富不仁”的形象,提升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财务管理的角度上讲,也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实行法人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基本上与现行有关税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为避免重复征税,草案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在纳税方式上,我国现行做法是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为统一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草案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影响为:企业所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再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由总公司汇总后再缴纳;具备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可单独缴纳所得税,而不由母公司汇总缴纳。
四、调整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影响
目前,我国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以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进一步拉开,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内资企业的成长和壮大。两法合并草案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实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兼顾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内资企业由此可逐步享受与外资企业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假合资”现象也将逐步消除。企业在对内部和外部投资时,应考虑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资金投向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地区。
而外资企业将面临特殊优惠政策减少,与内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但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外资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草案还规定新税法实施后在一定时期内将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在过渡期内,外资企业将充分利用现有的优惠政策,如目前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企业,将抓紧时间进行再投资;而新建生产型企业,若在两法合并实行后则可能无法享受两免三减半和15%的税收优惠政策,则可能提前在近期内设立。
五、引入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纳税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这就要求外国资本在进入我国之前,应当从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是否在我国境内设立企业;如果设立企业,应当设立何种类型的企业。因为在中国的投资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将形成不同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和财务管理要求。
此外,两法合并的草案还对特别纳税进行了调整。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草案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反避税、税收核定程序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这将直接影响企业集团内部转移定价的制定,企业微观财务管理策略必须符合国家宏观政策。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合并后的新所得税法有较大调整,主要有五个新看点:包括统一税率、统一扣除标准、实行法人所得税、引入企业居民概念和调整税收优惠。
一、统一所得税税率所带来的影响
我国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对微利企业另设27%和18%两档税率。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为24%和15%。由于外企税收优惠政策较多,所以若考虑实际税率,内、外资企业差距更大。合并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税率统一后,可促进内、外资企业间公平竞争,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该政策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是不一致的。对于内资企业来讲,属重大利好消息。之于企业微观财务的影响有:首先,税负降低,企业将拥有更多的盈余,发展前景看好。两法合并的消息一传出,沪深两市多数内资企业股价一路上涨便是明显的例证。这将增强内资企业融资能力,新建内资企业也易筹集到所需资本。同时,由于税后盈余的增加,企业须在权衡长远目标和短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切合实际的利润分配计划,以满足企业的发展和投资者的要求。其次,两法合并执行前,若内资企业投资于所得税法定税率低于本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还需补交所得税,则倾向于将被投资企业2006年的盈利,递延至两法合并后再分配,从而避免补交所得税。
两法合并后,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将略有上升,但由于对老外企采取了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因此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大的影响。对拟进入我国的外国资本,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等,才是其吸引的主要因素,税收优惠只是一个方面。另外,对不享有低税率的行业,如服务业,外国资本可以更倾向于两法合并后再进入中国设立企业,享受25%的所得税税率。
二、统一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影响
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前扣除标准有较大差异,如内资企业员工工资实行限额扣除。而外资企业则是据实扣除。另外,内、外资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坏账准备金税前扣除标准等方面也不一致。
合并后的所得税法将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等。这些举措主要对内资企业影响较大。如合理工资支出据实扣除后,将利于内资企业工资发放的规范化。企业中由集体福利支出,实际由员工个人享受的各种费用,可能倾向于据实计入员工工资,福利费与工资支出划分将更加明确、规范化,也利于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的提高。对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提高后,将从政策上鼓励内资企业关心公益事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改变“为富不仁”的形象,提升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财务管理的角度上讲,也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实行法人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基本上与现行有关税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为避免重复征税,草案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在纳税方式上,我国现行做法是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为统一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草案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影响为:企业所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再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由总公司汇总后再缴纳;具备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可单独缴纳所得税,而不由母公司汇总缴纳。
四、调整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影响
目前,我国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以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进一步拉开,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内资企业的成长和壮大。两法合并草案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实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兼顾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内资企业由此可逐步享受与外资企业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假合资”现象也将逐步消除。企业在对内部和外部投资时,应考虑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资金投向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地区。
而外资企业将面临特殊优惠政策减少,与内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但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外资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草案还规定新税法实施后在一定时期内将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在过渡期内,外资企业将充分利用现有的优惠政策,如目前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企业,将抓紧时间进行再投资;而新建生产型企业,若在两法合并实行后则可能无法享受两免三减半和15%的税收优惠政策,则可能提前在近期内设立。
五、引入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纳税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这就要求外国资本在进入我国之前,应当从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是否在我国境内设立企业;如果设立企业,应当设立何种类型的企业。因为在中国的投资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将形成不同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和财务管理要求。
此外,两法合并的草案还对特别纳税进行了调整。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草案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反避税、税收核定程序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这将直接影响企业集团内部转移定价的制定,企业微观财务管理策略必须符合国家宏观政策。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