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为何使公司“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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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于江苏省新沂市钟吾路的原新沂市汽车运输公司,是市交通局下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直到1995年公司运营状况仍然十分良好。随后,为响应国家关于企业改制的号召,在中国企业股改如火如荼的浪潮中,新沂汽运也踏上了股改之路。
  然而,在江苏省新沂市汽运公司改制工作中,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过多介入”使得改制工作在当时进行了近一年的时间仍未顺利结束……
  新沂市汽车运输公司的原址现已被新沂市东方建安公司承建的富达苑商品房所替代,记者在富达苑售楼中心了解到,占地13亩的所有的商品房现已经销售一空。面对已投入使用的商品房、土地出让金使用情况不明和公司被迫破产的结局,新沂汽运公司的职工们从1999年开始,从新沂到南京、从新沂到北京……一次次上访,却无果而终。
  新沂汽运公司1995年运营状况良好。在1997年的第一轮改制中,廖寿华当上了董事长。新沂汽运公司改制后成为内部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2.29万元,169名股东平均持股,总额50.7万元,其余51.59万元没有量化。在廖寿华主持汽运公司工作的近三年间,职工人数由原来的八九十人突增为二百多人,公司运营业绩开始下滑,引起了职工的强烈不满。
  1999年底,在汽运公司职工的强烈要求下,新沂汽运公司的股东代表向市检察院反贪局举报新沂汽运道北中转站存在众多问题。2000年3月17日反贪局受理股东提出的申请,经市反贪局查明,中转站会计韩正华贪污公款共353851.64元,韩正华对此供认不讳并写下了认罪书,同时还退回赃款8万元,此后韩正华消失了。
  据新沂汽运职工透露,新沂市检察院一直未对韩正华签发逮捕令,这么多年在新沂市根本没有见过他,如今他已经70多岁,但奇怪的是2006年上半年他的子女却为其办理了医疗保险。
  面对公司运营的滑坡和财务问题,在新沂汽运职工的推动下,又一轮改制拉开了帷幕。此次改制是根据新沂市委2000年6月下发的41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国有、集体资产全部退出,打破平均持股格局,由经营者个人或班子成员集体持大股”的要求进行的。
  2000年12月2日,汽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原董事长廖寿华的改制方案进行表决,因有超过半数的反对票,方案未被通过。在此情况下,由市体改委、法制局、交通局、计经委领导组成的公司改制指导小组紧急商量后决定,由股东公开竞争“买断汽运公司”。由于只有3人报名,在简要阐述改制方案后,大会以无记名方式进行了投票,结果是王以柱、曹勇、葛振强的得票数分别为73票、41票、19票,股东王以柱胜出。
  本以为获得了公司经营管理权的王以柱被告知他只是“改制牵头人”,他需要做的是拿出改制方案交由下一次股东大会表决,没人提工作交接的事儿。体改办要求王以柱向国资局账户打进200万人民币,否则取消其“改制牵头人”的资格。王认为根据公司的资产额,52万便可以实现控股,所以他表示先打52万,未被同意。
  之后的股东大会几经波折后,最终定于2001年3月30日召开,会场设在交通局。按照汽运公司改制指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召集新沂市汽运公司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第一项议题是表决通过王以柱改制方案,如王以柱改制方案获得通过,则根据方案确定公司股东新的持股比例,在方案所确定的股金到位后选举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如王以柱不在股东会上提出改制方案或所提改制方案在股东会上未获通过,由股东会议决议取消王以柱作为牵头人的资格,会议则转入下一个议题,在公司原有股权结构基础之上,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王以柱等认为这样的议程本身就存在着不合理性,所以极力反对,但他被告知如果不开会就被视为弃权。
  曹勇虽不是会议的主角,但在会前却派人在会场内外散发他的改制方案,而到会的各位领导得知情况后却没人出面予以制止。
  表决进行得并不顺利,王以柱在宣读其改制方案时,会场秩序混乱,以致对后续选举结果引发争议。
  表决的结果:王以柱的改制方案被否决。会议按“预定”转入下一议题,而此时的投票则又变回了“无记名”,其结果是曹勇当选董事长。
  王以柱说,由于股东们的不断上访,新沂市政府、市纪委、市委宣传部、检察院、法院联合组成调查组,对新沂汽运改制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组认为两次会议都是有效的,没有发现明显的违法问题,但确有不规范的地方。此后,经交通局做工作,新沂汽运总经理曹勇同意让王以柱任总经理,王以柱则坚持2000年12月2日选举结果的合法有效,故应该由其持大股,并重新审计公司账务,此次事选举只好做罢。
  但是随后新沂市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却推翻了调查组的调查结果。
  2002年6月10日,依据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2)新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新沂市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新沂市汽车运输公司所提出的“不服强行干预改制行为”之请求,判决被告新沂市交通局此前所主持的两次股东会议决议均无效。也就是说,王以柱的当选和曹勇的当选同样不合法。如此一来,新沂汽运又重新恢复到了2000年第二轮改制前的状态。
  面对苦心经营的企业,2003年3月,股东代表15人前往南京上访后,新沂市政府重新调查此事,并表示尽快处理。2004年1月12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在新沂汽运大门口贴出两张受理破产公告。至此,新沂汽运开始进入破产程序。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职工们对于汽运公司的被迫破产大都充满了疑惑:一个好好的企业,不欠外债,在2000年改制时公司仍有净资产近102万元,新沂汽运道北中转站仍然有收入。为何一改制,公司就死了?
  2004年6月,王以柱被新沂市法院在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之前拘留了13天。在走出看守所的同时他拿到了新沂市人民法院(2004)破字第1号拘留决定书,这份落款日期为2004年7月6日的拘留决定书上规定对王以柱的拘留期限是“十五天”,即事实上王以柱的释放被提前了两天。而且在这份拘留书上清楚地写着,“本院在审理执行新沂市新沂汽运破产还债一案中,王以柱妨碍法院、清算组处置破产财产,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在记者采访中,对于拘留书上所写的理由,王以柱本人以及汽运公司的职工们对此说法深感疑惑和气愤。据汽运职工透漏,在王以柱被拘留期间,法院清算组将新沂汽运仓库里的资产(汽车配件等)全部拉走,至今没有任何说法,所有东西都不知去向。
  在汽运公司被迫破产之后,新沂汽运200多位职工,如今除了少数人将关系迁往别的单位从而成为新单位的正式职工外,大部分都闲置在家,并靠打零工养家糊口。
  自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清算组于2005年1月15日贴出了4097985.75元的应偿付职工内债确认、4990259.88元的公司欠职工劳动保险金(养老、失业金)的公示,职工们一直期待着能获得合理补偿。因为内债公示里明确指出,将会从土地出让金中直接缴付给劳动部门,职工垫付的部分与职工结算后兑付。如今,在新沂市汽车运输公司占地13亩的原址上,由新沂市东方建安公司承建的富达苑商品房已销售一空,其土地出让金使用情况不得而知。
  在2005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部分职工签字领走了1万元到2万多元不等的安置费。目前在260多位职工中,已经有150多位职工做了《解除劳动合同登记审核表》登记。
  对于将近1200万元的新沂汽运原址招、拍、挂的土地出让金,除了给职工的安置费外,其它的用在何处?剩余多少?职工和当时的股东们至今无人知晓。
  在采访过程中,王以柱和汽运公司的职工们对这种结局都叹息不已,无奈的说:我们有能力,有信心把公司经营好,可我们根本没有机会,作为股东和当时的当选人甚至没有要求主管部门调查公司帐目的权利……
  
  记者手记
  国企产权改革变形是转轨期我国改革变形的一种主要形式,然而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发挥广大职工在国企改制中的能动性。有关专家指出:防止其改制变形,要注意解决三个问题:第一,在思想认识上,不能因其“难”,就“一卖了之”或“一破了之”。要“难”中求“改”,在“难”中突破。否则,匆忙“卖”之、“破”之,就会有人乘机以各种形式侵吞或变相侵吞国有资产。第二,在改制步骤上,仍然要把国有资产,包括有形的、无形的资产进行正确评估,尽最大努力使其在“卖”中、“破”中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低估或流失。第三,在改制重点上,要以人为本,强化职工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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