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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显示,截止2008年6月30日,我国网民已达2.53亿人,其中18岁以下未成年人约占25%,而网瘾未成年人占未成年网民16%左右。据调查:目前文化市场投诉案件80%左右为网吧市场非法接纳未成年人问题。毋庸置疑,未成年人迷恋网络、网吧问题已是当前社会一个不争事实,一个焦点、热点问题。应该说,未成年人迷恋网络是诸多原因造成的必然结果,其中固然有网络自身不够完善的因素,但是其他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归纳起来,有如下六点:
(一)网络自身特点的两面性
网络具有新颖性、互动性、开放性、平等性、虚拟性、超时空性、信息传播的高速性、无限性和复杂性等特征。这些特点既可成为优点,又可成为缺点。网络的新颖性深深地吸引着人们,甚至使人沉迷其中;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有利于民主的发挥,但也容易带来无序、混乱、危机;网络的虚拟性导致了网络犯罪感的虚无化,进而使网络犯罪迅速增加;网络的超时空性使用户有更多的自主性,也使网络犯罪手段更隐蔽,更难以控制;网络是有史以来最大的信息库,丰富的网络信息开阔了青少年的眼界,但伴随着信息爆炸、信息污染,各种冗余信息影响了有用信息的清晰度和效用性,网上黄毒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
(二)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特性
青少年好奇心极强,个体意识逐步形成,逆反心理开始强烈,竭力想摆脱家长、教师的管教,而由于自制力较弱,加之认识水平的限制,往往会在网络上通过各种途径观看在现实中被限制的暴力、色情信息等来满足他们好奇心及对刺激的渴望,而网络的新颖性和娱乐性,恰恰能够满足青少年的游戏天性和好奇心理,就此使其沉迷于惊险刺激的网络游戏、网络聊天、网络色情中流连忘返而不能自拔。
(三)家庭引导失误
据报道,美国互联网从家庭开始使用网络过滤或监控软件的比例2000年12月为41%,现在已达85%以上。而目前我国家庭电脑安装使用过滤软件或监控软件为零。这个零数字说明,我国未成年人即便在家庭上网,由于过滤监控手段的缺失,不良信息对他们的侵害一定意义上比去网吧还要严重。因为,目前凡已注册登记的网吧均已全面安装滤黄软件和监控软件。其次是家长望子成龙成凤,将孩子导入反面。有几近一半的未成年人毫不掩饰的将自己迷恋网络、迷恋网吧的过错归究其父母。他们认为,家长期望值太高,增加了心理压力,为了缓解这个压力开始迷恋网络。三是县级以下城镇40岁以上的为人父母,懂电脑的人数比例太低。他们对孩子上网不能及时给予必要的正确指导,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因为不清楚孩子从网上能够得到什么,无法对孩子上网进行有效监督和指导,对孩子的上网也只能放任自流。四是单亲家庭、富裕家庭、权力家庭和事业型家庭的孩子是未成年人迷恋网络的主要群体。从笔者所在地五县市区100案例所涉及的367个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看,单身型家庭未成年人占总数的20%为73人,富裕型家庭未成年人占总数的40%为146人,权力型家庭未成年人占总数的5%为18人,事业型家庭未成年人占总数的30%为109人,四类型背景下的未成年人迷恋网络占据总人数的95%,这一特殊群体构成未成年人迷恋网络族。
(四)学校教育引导不力
现行教育无论在内容、手段、方式上与滚滚而来的网络浪潮相比都存在滞后性或不足。首先,对未成年网民的教育没有作为学校一项必要的经常性工作,并成为学校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一方面,学校没有很好地加强对校园网站(微机室)的管理,并规范上网内容,充分发挥其思想道德教育的功能,没有遵循网络特点和网上信息传播的规律,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和爱好。另一方面,学校对未成年网民的教育没有很好地纳入正轨教育。其次,目前大部分学校对网络知识的教育仍旧停留在资格考核的层面上,甚至不少学校根本就不涉及。对未成年人不仅没有网络知识教育,网络道德教育更是一片空白。
(五)网络控制手段不健全
网络发展带来的社会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但由于网络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性、全球性、瞬时性、异地性等特点,对网络社会问题还没有有效的手段加以控制。在我国,现实社会中常用且有效的道德、法制、管理等手段,在网络社会中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对传统的道德规范提出了挑战。青少年道德观、价值观、人生观还不成熟,对于是非的认识处在懵懂阶段,在缺乏必要、正确的引导和社会规范的约束下,往往产生道德失范的意识和行为。据来自公安部门的资料显示,一个同时在线5000人的淫秽色情网站,每月收入可达几十万元人民币。而制作一个色情网站非常简单,只需要一个成熟的技术人员,可能半天或一天时间就能完成。所以,随着网络色情的肆意蔓延,“色情”似乎成为某些业内人士眼中互联网行业的下一个掘金点。
作为极具公众影响力的门户网站乃至互联网技术管理部门,应该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在考虑赢利的同时要考虑适应社会道德范畴。用不健康的信息迎合网民,这其实是在以牺牲品牌和公信力以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代价的。
(六)我国现有网络法制不完善
这里的网络法制是指国家的网络法律和制度,是网络立法、网络执法、网络司法、网络守法和网络法律监督的统一。其不完善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立法层次低,数量少、面窄。到目前我国涉及互联网络立法的最高层次为行政法规,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涉及的管理部门只有文化、公安、工商、电信、保密和新闻出版6家。就目前互联网所涉及的领域、参入的人数、信息渗透的广度、深度和社会影响程度,我国的现有网络立法明显苍白无力。
二是行政执法混乱不到位。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家庭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家庭网络)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事实上,这种职责上的分工,由于一些部门受利益的驱动,往往发生行政滥作为或不作为。特别是有些地方的公安部门为了追求查处案件总量和罚款的数量,在网络经营场所管理上,任意扩大查处范围,把本隶属文化、工商查处职责范围的案件一并兼容。然而在社会反响较大的“黑网吧”问题的查处以及除互联网经营以外的网络监控工作则出现空档。一些地方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尽管是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主管部门,但由于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上的缺失,法规赋予的管理义务也多不到位。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往往以其他市场管理工作压力大、没时间等理由放松对互联网的管理。电信全国省级以下由行政改事业或企业,其中心工作是经济效益,从公安部门公布的全国色情网站数量之多,完全可以反映电信部门的工作思路和倾向。
三是司法执法难度大。作为法律惩罚犯罪的利器之一,法律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判定、量刑等诸方面都存在不少盲点。有资料显示,美国近几年已发生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中,只有约17%的到达侦查机关手中。这就是说,实际发生的100起计算机犯罪案件中,约有83件未被发现或未受到法律制裁。计算机网络犯罪是很隐蔽的,即使犯罪分子在你眼前胡作非为,你也难以发现,还以为他在认真工作。别说一般人,即使网络界的专业人士也不一定能在案发当时即可发现。因此,举报成为一个难题。其次是取证的艰难。“网络空间无指纹”,计算机网络犯罪多半是瞬间发生的,难以取得有效的证据,而作案人则很容易销毁证据,一条命令下来,所有犯罪证据顷刻化为乌有。另外,受害者比如某些公司因担忧信誉下降而不愿报案以及行为时与结果时的分离性,行为地与结果地、发生地的分离性等,使网络犯罪的取证更加困难。目前,计算机网络犯罪日趋国际化,在全球化的计算机网络上,信息传递的速度以毫秒计算,向地球上最远的一个点传递信息,也不过花1秒钟,跨国成为一种十分平常的网络犯罪形式。由于各国法律不同,如何判定、量刑便成了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自身特点的两面性
网络具有新颖性、互动性、开放性、平等性、虚拟性、超时空性、信息传播的高速性、无限性和复杂性等特征。这些特点既可成为优点,又可成为缺点。网络的新颖性深深地吸引着人们,甚至使人沉迷其中;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有利于民主的发挥,但也容易带来无序、混乱、危机;网络的虚拟性导致了网络犯罪感的虚无化,进而使网络犯罪迅速增加;网络的超时空性使用户有更多的自主性,也使网络犯罪手段更隐蔽,更难以控制;网络是有史以来最大的信息库,丰富的网络信息开阔了青少年的眼界,但伴随着信息爆炸、信息污染,各种冗余信息影响了有用信息的清晰度和效用性,网上黄毒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
(二)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特性
青少年好奇心极强,个体意识逐步形成,逆反心理开始强烈,竭力想摆脱家长、教师的管教,而由于自制力较弱,加之认识水平的限制,往往会在网络上通过各种途径观看在现实中被限制的暴力、色情信息等来满足他们好奇心及对刺激的渴望,而网络的新颖性和娱乐性,恰恰能够满足青少年的游戏天性和好奇心理,就此使其沉迷于惊险刺激的网络游戏、网络聊天、网络色情中流连忘返而不能自拔。
(三)家庭引导失误
据报道,美国互联网从家庭开始使用网络过滤或监控软件的比例2000年12月为41%,现在已达85%以上。而目前我国家庭电脑安装使用过滤软件或监控软件为零。这个零数字说明,我国未成年人即便在家庭上网,由于过滤监控手段的缺失,不良信息对他们的侵害一定意义上比去网吧还要严重。因为,目前凡已注册登记的网吧均已全面安装滤黄软件和监控软件。其次是家长望子成龙成凤,将孩子导入反面。有几近一半的未成年人毫不掩饰的将自己迷恋网络、迷恋网吧的过错归究其父母。他们认为,家长期望值太高,增加了心理压力,为了缓解这个压力开始迷恋网络。三是县级以下城镇40岁以上的为人父母,懂电脑的人数比例太低。他们对孩子上网不能及时给予必要的正确指导,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因为不清楚孩子从网上能够得到什么,无法对孩子上网进行有效监督和指导,对孩子的上网也只能放任自流。四是单亲家庭、富裕家庭、权力家庭和事业型家庭的孩子是未成年人迷恋网络的主要群体。从笔者所在地五县市区100案例所涉及的367个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看,单身型家庭未成年人占总数的20%为73人,富裕型家庭未成年人占总数的40%为146人,权力型家庭未成年人占总数的5%为18人,事业型家庭未成年人占总数的30%为109人,四类型背景下的未成年人迷恋网络占据总人数的95%,这一特殊群体构成未成年人迷恋网络族。
(四)学校教育引导不力
现行教育无论在内容、手段、方式上与滚滚而来的网络浪潮相比都存在滞后性或不足。首先,对未成年网民的教育没有作为学校一项必要的经常性工作,并成为学校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一方面,学校没有很好地加强对校园网站(微机室)的管理,并规范上网内容,充分发挥其思想道德教育的功能,没有遵循网络特点和网上信息传播的规律,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和爱好。另一方面,学校对未成年网民的教育没有很好地纳入正轨教育。其次,目前大部分学校对网络知识的教育仍旧停留在资格考核的层面上,甚至不少学校根本就不涉及。对未成年人不仅没有网络知识教育,网络道德教育更是一片空白。
(五)网络控制手段不健全
网络发展带来的社会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但由于网络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性、全球性、瞬时性、异地性等特点,对网络社会问题还没有有效的手段加以控制。在我国,现实社会中常用且有效的道德、法制、管理等手段,在网络社会中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对传统的道德规范提出了挑战。青少年道德观、价值观、人生观还不成熟,对于是非的认识处在懵懂阶段,在缺乏必要、正确的引导和社会规范的约束下,往往产生道德失范的意识和行为。据来自公安部门的资料显示,一个同时在线5000人的淫秽色情网站,每月收入可达几十万元人民币。而制作一个色情网站非常简单,只需要一个成熟的技术人员,可能半天或一天时间就能完成。所以,随着网络色情的肆意蔓延,“色情”似乎成为某些业内人士眼中互联网行业的下一个掘金点。
作为极具公众影响力的门户网站乃至互联网技术管理部门,应该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在考虑赢利的同时要考虑适应社会道德范畴。用不健康的信息迎合网民,这其实是在以牺牲品牌和公信力以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代价的。
(六)我国现有网络法制不完善
这里的网络法制是指国家的网络法律和制度,是网络立法、网络执法、网络司法、网络守法和网络法律监督的统一。其不完善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立法层次低,数量少、面窄。到目前我国涉及互联网络立法的最高层次为行政法规,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涉及的管理部门只有文化、公安、工商、电信、保密和新闻出版6家。就目前互联网所涉及的领域、参入的人数、信息渗透的广度、深度和社会影响程度,我国的现有网络立法明显苍白无力。
二是行政执法混乱不到位。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家庭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家庭网络)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事实上,这种职责上的分工,由于一些部门受利益的驱动,往往发生行政滥作为或不作为。特别是有些地方的公安部门为了追求查处案件总量和罚款的数量,在网络经营场所管理上,任意扩大查处范围,把本隶属文化、工商查处职责范围的案件一并兼容。然而在社会反响较大的“黑网吧”问题的查处以及除互联网经营以外的网络监控工作则出现空档。一些地方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尽管是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主管部门,但由于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上的缺失,法规赋予的管理义务也多不到位。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往往以其他市场管理工作压力大、没时间等理由放松对互联网的管理。电信全国省级以下由行政改事业或企业,其中心工作是经济效益,从公安部门公布的全国色情网站数量之多,完全可以反映电信部门的工作思路和倾向。
三是司法执法难度大。作为法律惩罚犯罪的利器之一,法律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判定、量刑等诸方面都存在不少盲点。有资料显示,美国近几年已发生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中,只有约17%的到达侦查机关手中。这就是说,实际发生的100起计算机犯罪案件中,约有83件未被发现或未受到法律制裁。计算机网络犯罪是很隐蔽的,即使犯罪分子在你眼前胡作非为,你也难以发现,还以为他在认真工作。别说一般人,即使网络界的专业人士也不一定能在案发当时即可发现。因此,举报成为一个难题。其次是取证的艰难。“网络空间无指纹”,计算机网络犯罪多半是瞬间发生的,难以取得有效的证据,而作案人则很容易销毁证据,一条命令下来,所有犯罪证据顷刻化为乌有。另外,受害者比如某些公司因担忧信誉下降而不愿报案以及行为时与结果时的分离性,行为地与结果地、发生地的分离性等,使网络犯罪的取证更加困难。目前,计算机网络犯罪日趋国际化,在全球化的计算机网络上,信息传递的速度以毫秒计算,向地球上最远的一个点传递信息,也不过花1秒钟,跨国成为一种十分平常的网络犯罪形式。由于各国法律不同,如何判定、量刑便成了难以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