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牌照非法买卖,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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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行业内俗称为“网吧牌照”,是开办网吧必备的证照之一,但受制于牌照数量的限制审批,并不能轻易办下来,虽然相关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禁止“网吧牌照”的买卖,但仍有一些人铤而走险,进行牌照的非法买卖活动,由此也为日后的经营活动埋下了问题隐患。
  记者了解到,开办网吧一般需要具备4种证照,如果按正常程序办下来,费用不过几千元。但是,由于牌照很难审批下来,一些买卖牌照的交易只要私下签个合同,互相过度一下手续,在原有的店名地址之上,改头换面,便可重新经营。
  因为私下转让牌照而引起的纠纷不在少数,据广州某报报道,在东莞罗某身上就发生了如此事件。摇珠中得到一个网吧号,不用出资,不参加管理就可分得120万元“分红”?
  2006年12月27日,东莞东城人罗某在东莞市组织的摇珠抽签中,获得一网吧号,从而取得一处网吧的特许经营权。2007年4月16日,香港人梁某与罗某签订了一份《网吧经营合股合同》,双方约定:罗某以网吧牌照特许经营权入股,作为网吧法人代表,并享受120万元的股东利益分红,不参与网吧具体经营管理;梁某则作为网吧的实际经营人,所有投资及经营费用均由其承担;梁某分五期向罗某付清股权利益分红后,网吧牌照特许经营权转归梁某所有。据了解,签订合同当天,梁某就支付给罗某第一期股权分红20万元,并花费了29.66万元购买了一批电脑及空调。但随着网吧工作的开展,双方发生了分歧,并闹得不可开交,梁某也没再向罗某支付后期的分红。
  签订合同后,梁某就发现,罗某与东莞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于2007年1月2日签订了《东莞市网吧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该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网吧特许经营权自经营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出售、转租、转给他人承包经营,否则,一经发现,取消其特许经营权资格。梁某觉得罗某隐瞒此事实与他签订了不能履行的转让合同,构成违约,因此向东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两人签订的《网吧经营合股合同》,并要求罗某退还已经收取的20万元分红和自己用于购买设备的29.66万元,同时还要求罗某承担违约金200万元。对此,罗某认为梁某拒绝支付第二笔款项,并单方面要求退伙,也是违约行为,因此要求梁某支付200万元违约金。
  法院认为,涉案的《网吧经营合股合同》是罗某以拍卖取得的网吧特许经营权与梁某之间签订的合作或者合资经营合同,由于梁某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因此依照相关法律条文,该合同必须报送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但是,在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这么做。相反,罗某还以其个人及他人的名义,直接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网吧名称预先核准,取名为“东莞市平安网吧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涉案的《网吧经营合股合同》无效。”最终,东莞中院宣判:该起纠纷案中的双方合作合同无效,罗某退还已获得的20万元“分红”。据悉,这是东莞首宗网吧特许经营权转让案。
  孰是孰非,在这起纠纷中,对于私自转让网吧经营牌照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私下转让牌照而导致的纠纷,且不说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合法的网吧经营市场,但就是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引起的纠纷就足以让买卖双方引起矛盾而最终上诉至法庭。
  在东莞事件中,给我们打了一剂强而有效的预防针。那些准备去“买”网吧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也应谨慎对待自己的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据笔者了解,文化部门还没有正式处理过这类事件,如果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在面对私下让转网吧经营牌照时,请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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