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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婚姻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占据重要地位,本文深入的分析了婚姻法社会正义价值的具体概念,并对婚姻法在社会正义价值当中的具体体现进行了全面的研究。
关键词:婚姻法;社会正义价值;刍议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27-01
作者简介:李璟(1992-),女,汉族,甘肃张掖人,武汉东湖学院,法学专业。
婚姻法是提升我国社会安定团结的一部重要法律,提升婚姻法的建设水平,能够很大程度上增强婚姻法在社会当中的积极作用。目前,我国司法领域对婚姻法的重视程度很高,很多人士都将完善婚姻法作为提升和谐社会建设等级的重要事务。
一、婚姻法社会正义价值的具体概念
婚姻是组建家庭的基本模式,因此一个社会婚姻状况的具体状态,对社会的和谐程度影响深远。我国的婚姻法实施以来,很大程度上规范了社会各界的婚姻模式,以一夫一妻制为基础,对我国长久以来的婚姻传统实施了改革,使得我国社会由于婚姻法的实施而产生了较大的社会价值[1]。婚姻法的涵盖范围较广,不仅包括了婚姻关系的构建和变更,还对婚姻关系存在过程中的各类社会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婚姻法的构建和实施能够从多个方面对我国社会的正义进行体现。婚姻法不仅对婚姻领域有关各方的责任进行了规定,还对婚姻关系双方的权益进行了设计,使得我国的婚姻领域能够充分保证各方面的平等。在婚姻法当中,有关财产分配问题是影响社会正义等级的重点,婚姻法当中从责任的角度出发,对婚姻关系当中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设计,使得我国社会在拆产方面的纠纷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社会的正义建设水平。
二、婚姻法社会正义价值的具体体现
(一)婚姻法维护了社会伦理关系的稳定
在我国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稳定一直的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家庭是社会当中最基础的人群单位,而组建家庭的最主要方式是婚姻关系。在我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存在时间较长,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社会公平受到损害。另外,在一些文明程度较低的地区,婚姻状况的混乱也衍生出了较大的社会问题,婚姻法的设施,使得我国公民的婚姻生活和婚姻模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观,并且促进了我国人口质量的增长[2]。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对伦理关系的重视程度较强,社会伦理关系的问题是提升社会发展水平的关键性因素,婚姻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伦理关系的规范性,使得我国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等级得到了有力地推动。
(二)充分保障我国公民婚姻自由
自由的婚姻是保障我国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因素,婚姻法的实施,使得我国公民的婚姻关系从构建到解除有了一套完整的制度规范。另外,婚姻法在婚姻自由方面的规范也提升了我国社会的男女平等等级,长期以来,男尊女卑是我国社会的固有模式,因此,婚姻法在婚姻自由方面的规定提升了女性在我国社会中的地位[3]。婚姻法的实施也促进了我国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关于婚姻自由的保障,在我国社会中产生了多方面的积极影响,使得我国社会的法制和道德更加偏重于尊重公民的基本自由,最終促成了我国很多保护公民自由的机制的构建。顺利解除婚姻关系也是提升我国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方式,当前,离婚现象已经在我国社会中越来越多,对离婚问题的理性认识也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我国公民的生活质量。婚姻法的实施,使得我国社会的离婚问题可以得到更加妥善的解决,一些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可以按照婚姻法的要求,对婚姻关系实施规范的解除,并对双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应得的权益进行明确,使离婚可以避免产生权益的纠纷。婚姻法还对构建婚姻关系实施了完整的规定,尤其在财产权益方面的规定更是在我国社会产生了较大的积极回应。构建婚姻关系涉及到将双方财产实施共有处理,而如果短时间内解除婚姻关系,是否能够合理的照顾到双方的切实经济利益,是当前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婚姻法在财产公示方面的设计,很大程度上对婚姻当中财产的具体分配情况进行了规划,对避免我国社会的财产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婚姻法充分保障婚姻关系中弱势群体的权益
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是提升社会公平等级的关键,我国婚姻法实施以来,婚姻关系当中各方的权力和责任得到了明确的划分,使得婚姻关系完全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不存在制造社会不公平的问题。另外,婚姻法对婚姻关系存在状态下的意外事件进行了规划,如果婚姻关系中的一方由于意外失去高质量生活的能力,另一方则需要主动承担照顾其生活的责任,使得我国社会每一个弱势群体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提升我国社会的整体文明等级。
三、结论
研究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对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婚姻法至关重要,理解婚姻法社会正义价值的具体含义,并通过婚姻法社会正义价值的各种体现方式对婚姻法实施全面的研究,能够很大程度上增强婚姻法的实施质量。
[ 参 考 文 献 ]
[1]张顺.法律的人道关怀——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宪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暨“弱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学术研讨会综述[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02:77-88.
[2]滕祥志.从赠与视角看构建部颁税法规则审议机制——以财税[2001]28号、财税[2011]82号等为例[J].政法论丛,2012,05:51-59.
[3]吕春娟.婚后所得共有契合婚姻本质——刍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和第5条[J].科学经济社会,2012,04:135-139.
关键词:婚姻法;社会正义价值;刍议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27-01
作者简介:李璟(1992-),女,汉族,甘肃张掖人,武汉东湖学院,法学专业。
婚姻法是提升我国社会安定团结的一部重要法律,提升婚姻法的建设水平,能够很大程度上增强婚姻法在社会当中的积极作用。目前,我国司法领域对婚姻法的重视程度很高,很多人士都将完善婚姻法作为提升和谐社会建设等级的重要事务。
一、婚姻法社会正义价值的具体概念
婚姻是组建家庭的基本模式,因此一个社会婚姻状况的具体状态,对社会的和谐程度影响深远。我国的婚姻法实施以来,很大程度上规范了社会各界的婚姻模式,以一夫一妻制为基础,对我国长久以来的婚姻传统实施了改革,使得我国社会由于婚姻法的实施而产生了较大的社会价值[1]。婚姻法的涵盖范围较广,不仅包括了婚姻关系的构建和变更,还对婚姻关系存在过程中的各类社会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婚姻法的构建和实施能够从多个方面对我国社会的正义进行体现。婚姻法不仅对婚姻领域有关各方的责任进行了规定,还对婚姻关系双方的权益进行了设计,使得我国的婚姻领域能够充分保证各方面的平等。在婚姻法当中,有关财产分配问题是影响社会正义等级的重点,婚姻法当中从责任的角度出发,对婚姻关系当中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设计,使得我国社会在拆产方面的纠纷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社会的正义建设水平。
二、婚姻法社会正义价值的具体体现
(一)婚姻法维护了社会伦理关系的稳定
在我国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稳定一直的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家庭是社会当中最基础的人群单位,而组建家庭的最主要方式是婚姻关系。在我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存在时间较长,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社会公平受到损害。另外,在一些文明程度较低的地区,婚姻状况的混乱也衍生出了较大的社会问题,婚姻法的设施,使得我国公民的婚姻生活和婚姻模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观,并且促进了我国人口质量的增长[2]。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对伦理关系的重视程度较强,社会伦理关系的问题是提升社会发展水平的关键性因素,婚姻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伦理关系的规范性,使得我国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等级得到了有力地推动。
(二)充分保障我国公民婚姻自由
自由的婚姻是保障我国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因素,婚姻法的实施,使得我国公民的婚姻关系从构建到解除有了一套完整的制度规范。另外,婚姻法在婚姻自由方面的规范也提升了我国社会的男女平等等级,长期以来,男尊女卑是我国社会的固有模式,因此,婚姻法在婚姻自由方面的规定提升了女性在我国社会中的地位[3]。婚姻法的实施也促进了我国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关于婚姻自由的保障,在我国社会中产生了多方面的积极影响,使得我国社会的法制和道德更加偏重于尊重公民的基本自由,最終促成了我国很多保护公民自由的机制的构建。顺利解除婚姻关系也是提升我国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方式,当前,离婚现象已经在我国社会中越来越多,对离婚问题的理性认识也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我国公民的生活质量。婚姻法的实施,使得我国社会的离婚问题可以得到更加妥善的解决,一些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可以按照婚姻法的要求,对婚姻关系实施规范的解除,并对双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应得的权益进行明确,使离婚可以避免产生权益的纠纷。婚姻法还对构建婚姻关系实施了完整的规定,尤其在财产权益方面的规定更是在我国社会产生了较大的积极回应。构建婚姻关系涉及到将双方财产实施共有处理,而如果短时间内解除婚姻关系,是否能够合理的照顾到双方的切实经济利益,是当前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婚姻法在财产公示方面的设计,很大程度上对婚姻当中财产的具体分配情况进行了规划,对避免我国社会的财产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婚姻法充分保障婚姻关系中弱势群体的权益
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是提升社会公平等级的关键,我国婚姻法实施以来,婚姻关系当中各方的权力和责任得到了明确的划分,使得婚姻关系完全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不存在制造社会不公平的问题。另外,婚姻法对婚姻关系存在状态下的意外事件进行了规划,如果婚姻关系中的一方由于意外失去高质量生活的能力,另一方则需要主动承担照顾其生活的责任,使得我国社会每一个弱势群体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提升我国社会的整体文明等级。
三、结论
研究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对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婚姻法至关重要,理解婚姻法社会正义价值的具体含义,并通过婚姻法社会正义价值的各种体现方式对婚姻法实施全面的研究,能够很大程度上增强婚姻法的实施质量。
[ 参 考 文 献 ]
[1]张顺.法律的人道关怀——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宪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暨“弱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学术研讨会综述[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02:77-88.
[2]滕祥志.从赠与视角看构建部颁税法规则审议机制——以财税[2001]28号、财税[2011]82号等为例[J].政法论丛,2012,05:51-59.
[3]吕春娟.婚后所得共有契合婚姻本质——刍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和第5条[J].科学经济社会,2012,04:135-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