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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教师〔2007〕5号
(2007年7月20日)
各州、市教育局:
履职培训、晋级资格培训(以下简称履职、晋级培训)是我省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教师,下同)继续教育的主要类型。随着教师教育形势的发展和教师专业化要求的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工作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培训管理的科学性需要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需进一步提高,培训形式应该更加多样化,培训对象的学习负担及经济负担均需减轻等。针对存在问题,根据1996年发布的《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和1999年发布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7号令)的精神和要求,现对加强和改进我省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训管理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35号令规定的职责管理。省教育厅成立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厅内各机构开展的培训。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师范处。
省教育厅设立“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以下简称“省继教中心”),州(市)、县(区)教育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以下简称“继教中心”)。各级中心根据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授权与要求,管理培训业务,实施相关培训。“省继教中心”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统筹安排全省履职、晋级培训业务管理工作,开展省级培训,指导州(市)、县(区)“继教中心”或教师培训机构的业务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重视教师培训机构的建设,加强领导,为培训机构的建设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和手段,促进培训机构不断提高培训业务水平。
教师培训机构要与时俱进,加强研究,不断推进改革,主动适应中小学教师培训形势发展要求,提高业务管理水平,深入开展教学建设和培训者队伍建设,创造性地开展培训工作,切实解决一线教师的实际问题,促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的提高。
(二)学时与学分
培训学时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即每位中小学教师参加培训每5年不低于240学时,每年培训课时不低于48学时。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课程原则上每门培训不低于48学时,每门课程5学分。每位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履职、晋级培训所获学分不低于5学分,每5年所获学分不低于25学分。
中小学教师每年履职、晋级培训的合格学分是其当年履职考核、聘任的必备条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当年和前4年连续所获合格学分是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三)培训组织及实施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省、市、县、乡、学校5个层次进行。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行政组织管理、学分认定与管理、培训工作检查与评估、相关保障机制建立等工作,省、市、县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业务安排、教学建设、培训实施与考核等工作,各中小学校及乡中心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立足于本地、本校教师队伍建设需求,将各种类型的履职、晋级培训课程与校本研修相结合,把培训工作落实到教师的教学实践中,体现培训的实效性。学校要按年度检查教师参加履职、晋级培训情况。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中小学校参加履职、晋级培训的检查。
履职、晋级培训课程由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教学。无合格教师培训机构的县(区),其履职、晋级培训课程由邻县(区)或者州(市)的合格培训机构负责实施教学。
省教育厅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建立开放式的中小学教师培训机制,实现中小学教师在省、州(市)内自由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履职、晋级培训。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必修课程指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指定全省中小学教师必须学习的课程。选修课程指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课程体系中可供各州(市)、县(区)教育部门、学校、教师个人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学习的课程。选修课程的设置有两个渠道:一是有关专家研究推荐,二是各州(市)、县(区)教育部门、学校、教师个人研究推荐。这两个渠道推荐的课程及其考核方案均需通过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课程审定委员会”)审定。必修课程由“省继教中心”负责统一安排培训、考核及认定学分,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选修课程由州(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教师培训机构,按照“省课程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可的课程及培训考核方案安排培训考核并认定学分。
担任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的任课教师和辅导教师,应先取得课程培训资格。该项资格认定由“省继教中心”安排实施。
二、培训内容与方式
(一)培训模式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模式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在改革传统培训模式的基础上,省教育厅提倡和鼓励利用远程教育手段开展培训,提倡将课程学习与校本研修相结合,有针对性地解决一线教师存在的实际问题,特别提倡以教师教学行为的转变情况评价培训质量与效果。
各级培训机构要加强服务意识,以培训对象为中心,尽可能采取“送教下乡”的方式到中小学开展培训、辅导、考核等工作。
(二)培训课程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课程分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两类安排,各类课程分学段构建。每个学段的课程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目标,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学科知识更新与拓展,教育教学技能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人文社会科学、艺术知识等方面的内容。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课程必须由“课程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教师教育优秀课程资源及推荐使用资源目录》中“未经全国和省级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教师教育课程资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能推荐使用”的规定,未经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一律不得用于云南省中小学教师 履职、晋级培训。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课程变更,由“课程审定委员会”向全省公告。
省教育厅鼓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校、有关专家及教师个人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课程审定委员会”申报、开发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课程。课程建设与开发以课题立项的方式进行。
(三)培训方法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在开展履职、晋级培训过程中,要根据培训课程的特点和要求,针对培训对象的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实施培训。提倡30人以内的小班培训;鼓励研究型和参与式培训。
三、统筹管理
目前,教师培训工作受到广泛关注,各有关机构和部门分别实施了不少教师培训项目。为了避免重复培训,加重教师负担,除按上述程序设置的课程之外,其他渠道的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其课程凡内容符合教育部规定,有相应学时、质量、经费保证的,经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纳入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课程体系,开展培训并计算相应学分。其课程管理应由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
除上述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课程外,教育系统内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另设面向全员的教师培训课程,更不得以行政手段推行。
四、保障措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对提高当地教育教学水平的重要性,重视和加强对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领导,整合师训、教研、电教的教师培训资源,加强培训机构和培训者队伍建设;激励培训机构从服务当地教育教学工作的大局出发,创造性地开发培训资源,探索有效的培训方式。上一级教育部门应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对下一级教育部门或学校的年度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省人民政府35号令的规定,依据经费管理权限,从教育事业费中按教师工资总额的2%和教育费附加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并应积极开发新的培训经费来源。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安排的公用经费中5%的教师培训经费,必须用于中小学教师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教师免费培训制度。
根据履职、晋级培训的费用由财政、学校和教师分担的规定,履职、晋级培训可以收取适当的培训费,考务费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云价费发2000〔178〕号)的规定收取,确保用于教师培训及其考核开支。
原有履职、晋级培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与本意见不相冲突的,仍然继续执行。
◇责任编辑 张惟祎◇
(2007年7月20日)
各州、市教育局:
履职培训、晋级资格培训(以下简称履职、晋级培训)是我省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教师,下同)继续教育的主要类型。随着教师教育形势的发展和教师专业化要求的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工作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培训管理的科学性需要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需进一步提高,培训形式应该更加多样化,培训对象的学习负担及经济负担均需减轻等。针对存在问题,根据1996年发布的《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和1999年发布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7号令)的精神和要求,现对加强和改进我省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训管理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35号令规定的职责管理。省教育厅成立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厅内各机构开展的培训。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师范处。
省教育厅设立“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以下简称“省继教中心”),州(市)、县(区)教育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以下简称“继教中心”)。各级中心根据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授权与要求,管理培训业务,实施相关培训。“省继教中心”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统筹安排全省履职、晋级培训业务管理工作,开展省级培训,指导州(市)、县(区)“继教中心”或教师培训机构的业务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重视教师培训机构的建设,加强领导,为培训机构的建设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和手段,促进培训机构不断提高培训业务水平。
教师培训机构要与时俱进,加强研究,不断推进改革,主动适应中小学教师培训形势发展要求,提高业务管理水平,深入开展教学建设和培训者队伍建设,创造性地开展培训工作,切实解决一线教师的实际问题,促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的提高。
(二)学时与学分
培训学时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即每位中小学教师参加培训每5年不低于240学时,每年培训课时不低于48学时。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课程原则上每门培训不低于48学时,每门课程5学分。每位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履职、晋级培训所获学分不低于5学分,每5年所获学分不低于25学分。
中小学教师每年履职、晋级培训的合格学分是其当年履职考核、聘任的必备条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当年和前4年连续所获合格学分是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三)培训组织及实施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省、市、县、乡、学校5个层次进行。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行政组织管理、学分认定与管理、培训工作检查与评估、相关保障机制建立等工作,省、市、县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业务安排、教学建设、培训实施与考核等工作,各中小学校及乡中心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立足于本地、本校教师队伍建设需求,将各种类型的履职、晋级培训课程与校本研修相结合,把培训工作落实到教师的教学实践中,体现培训的实效性。学校要按年度检查教师参加履职、晋级培训情况。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中小学校参加履职、晋级培训的检查。
履职、晋级培训课程由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教学。无合格教师培训机构的县(区),其履职、晋级培训课程由邻县(区)或者州(市)的合格培训机构负责实施教学。
省教育厅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建立开放式的中小学教师培训机制,实现中小学教师在省、州(市)内自由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履职、晋级培训。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必修课程指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指定全省中小学教师必须学习的课程。选修课程指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课程体系中可供各州(市)、县(区)教育部门、学校、教师个人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学习的课程。选修课程的设置有两个渠道:一是有关专家研究推荐,二是各州(市)、县(区)教育部门、学校、教师个人研究推荐。这两个渠道推荐的课程及其考核方案均需通过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课程审定委员会”)审定。必修课程由“省继教中心”负责统一安排培训、考核及认定学分,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选修课程由州(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教师培训机构,按照“省课程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可的课程及培训考核方案安排培训考核并认定学分。
担任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的任课教师和辅导教师,应先取得课程培训资格。该项资格认定由“省继教中心”安排实施。
二、培训内容与方式
(一)培训模式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模式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在改革传统培训模式的基础上,省教育厅提倡和鼓励利用远程教育手段开展培训,提倡将课程学习与校本研修相结合,有针对性地解决一线教师存在的实际问题,特别提倡以教师教学行为的转变情况评价培训质量与效果。
各级培训机构要加强服务意识,以培训对象为中心,尽可能采取“送教下乡”的方式到中小学开展培训、辅导、考核等工作。
(二)培训课程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课程分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两类安排,各类课程分学段构建。每个学段的课程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目标,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学科知识更新与拓展,教育教学技能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人文社会科学、艺术知识等方面的内容。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课程必须由“课程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教师教育优秀课程资源及推荐使用资源目录》中“未经全国和省级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教师教育课程资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能推荐使用”的规定,未经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一律不得用于云南省中小学教师 履职、晋级培训。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课程变更,由“课程审定委员会”向全省公告。
省教育厅鼓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校、有关专家及教师个人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课程审定委员会”申报、开发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课程。课程建设与开发以课题立项的方式进行。
(三)培训方法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在开展履职、晋级培训过程中,要根据培训课程的特点和要求,针对培训对象的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实施培训。提倡30人以内的小班培训;鼓励研究型和参与式培训。
三、统筹管理
目前,教师培训工作受到广泛关注,各有关机构和部门分别实施了不少教师培训项目。为了避免重复培训,加重教师负担,除按上述程序设置的课程之外,其他渠道的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其课程凡内容符合教育部规定,有相应学时、质量、经费保证的,经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纳入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课程体系,开展培训并计算相应学分。其课程管理应由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
除上述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课程外,教育系统内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另设面向全员的教师培训课程,更不得以行政手段推行。
四、保障措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对提高当地教育教学水平的重要性,重视和加强对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领导,整合师训、教研、电教的教师培训资源,加强培训机构和培训者队伍建设;激励培训机构从服务当地教育教学工作的大局出发,创造性地开发培训资源,探索有效的培训方式。上一级教育部门应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对下一级教育部门或学校的年度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省人民政府35号令的规定,依据经费管理权限,从教育事业费中按教师工资总额的2%和教育费附加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并应积极开发新的培训经费来源。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安排的公用经费中5%的教师培训经费,必须用于中小学教师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教师免费培训制度。
根据履职、晋级培训的费用由财政、学校和教师分担的规定,履职、晋级培训可以收取适当的培训费,考务费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云价费发2000〔178〕号)的规定收取,确保用于教师培训及其考核开支。
原有履职、晋级培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与本意见不相冲突的,仍然继续执行。
◇责任编辑 张惟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