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当前,市政工程建设规模大幅增加,技术难度不断加大,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公共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任务愈加繁重。但工程质量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影响市政工程质量的机制顽疾难以解决,总体上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本文结合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在性质定位、法律法规、监督手段、处罚力度、检测抽测等诸多方面提出改进的对策和建议,以期探索一条具有市政工程特色的监管之路。
关键词:市政工程质量;政府监督;问题;机制;建议
1 市政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1.1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法律责任不明,监管错位、越位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利来源于基于行政法规的行政委托,按照我国有关行政法的规定,行政“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受行政“委托”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现实情况是,除了行政处罚工作之外,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说明部分行政职权和法律责任已经发生了转移,这种转移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不符合依法管理的要求。
1.2 建设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不适应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建设活动的开展,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而对于市政工程建设而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却有一定的困难。如“工程项目”与“建设用地”的程序顺序问题,涉及市政工程生产要素中“土地”要素的处置,是全国市政工程建设与管理共同面临的、长期存在的一个瓶颈问题,导致我国市政工程出现大量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一般是先配有“建设用地”之后建设“工程项目”,对于点式布局的房屋建筑工程而言,该程序顺序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可控性。但是,对于主要以线性布局为主的市政工程而言,此程序并不适用。
1.3 权威性、威慑力不足
目前市政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手段主要包括:采取提出口头整改要求、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责令局部暂停施工等行政管理措施;针对受监项目情况,开展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人员质量信息记录与公布工作;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委托部门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集中实施行政处罚等。
1.4 监督处罚力度不够
监督处罚力度小,是当前我国市政建设工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一部分市政工程建设,将重点放在了施工技术和施工进度上,忽视了质量监督管理,即使发现一些不合理的行为,处罚力度较弱,起不到应有的威慑效果。并且因为市政工程项目大多数属于政府工程,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导致了质量出现问题的时候多进行整改、较少进行处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
1.5 检测抽测行为不规范
现阶段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地方、个别单位的检测试验机构尚存在出具“仅对来样负责”检测报告单的现象。其次,有些项目没有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及见证送检制度,无法确保检测试件的公正性和真实性,有些取样员在取样过程中弄虚作假,将不合格的试件试块用合格的替换,有的将其集中养护或让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代为养护。
2 改进市政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机制的建议
2.1 厘清性质、明确定位
基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市政工程管理体制,我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分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及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厘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专业建设工程的权属关系,按照“谁投资、谁关心,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市场主体责任,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公理基点,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基础。
2.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先后出台多部法规文件保障市政工程质量,但目前关于市政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分散在各个文件中,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且随着市政工程建设的快速推进以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标准化要求的不断提高,部分法规中的部分条款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模糊、较难界定等问题,使得现行的市政工程建设普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等相关法律法规。
2.3 创新执法监督手段
通过质量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平台和有关信息工具,进一步规范管理,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改变固有的、不适宜的监督方式方法,建立“新常态”下的质量安全监督新模式,不断提高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达到促进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管目的,并逐步实现动态监管。
2.4 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方法,加大执法处罚力度,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工程质量监督。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制度,通过完善不良行为记录体系和诚信管理办法,加大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力度,探索第三方评估和引入征信机构共享诚信信息等方法,细化、量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不良行为记录内容,依托监管“大数据”,定期发布不良记录通报,依托监管“大数据”努力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企業信誉档案及红黑榜,加大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2.5 规范检测抽测行为
工程质量检测是进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基础,是加强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对当地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领导力度,提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检测水平,加强对施工单位内设试验室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另外,将原来由施工方委托检测的方式,改为由建设方委托检测,由监理方对检测样品真实性负责,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再次,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应及时跟踪出现的不合格检测报告的工程,加强对处置方案的制定程序和处置过程的监督,并定期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报告进行分析,必要时质量监督机构要进行监督抽测。
3 结语
对于改进市政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工作,以找准自身职能定位为主线,在性质定位、法律法规、监督手段、处罚力度、检测抽测等诸多方面进行改善。市政工程是民心工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为履行政府监管职能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履行好监督服务职责。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政府监管职能的转变,不断改进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模式是必然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应及时掌握新情况、了解新问题、找到新途径,主动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为保障市政工程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吴慧娟司长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宣贯会上的讲话[J].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2010(9):5-10.
[2] 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2.
关键词:市政工程质量;政府监督;问题;机制;建议
1 市政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1.1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法律责任不明,监管错位、越位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利来源于基于行政法规的行政委托,按照我国有关行政法的规定,行政“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受行政“委托”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现实情况是,除了行政处罚工作之外,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说明部分行政职权和法律责任已经发生了转移,这种转移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不符合依法管理的要求。
1.2 建设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不适应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建设活动的开展,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而对于市政工程建设而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却有一定的困难。如“工程项目”与“建设用地”的程序顺序问题,涉及市政工程生产要素中“土地”要素的处置,是全国市政工程建设与管理共同面临的、长期存在的一个瓶颈问题,导致我国市政工程出现大量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一般是先配有“建设用地”之后建设“工程项目”,对于点式布局的房屋建筑工程而言,该程序顺序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可控性。但是,对于主要以线性布局为主的市政工程而言,此程序并不适用。
1.3 权威性、威慑力不足
目前市政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手段主要包括:采取提出口头整改要求、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责令局部暂停施工等行政管理措施;针对受监项目情况,开展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人员质量信息记录与公布工作;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委托部门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集中实施行政处罚等。
1.4 监督处罚力度不够
监督处罚力度小,是当前我国市政建设工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一部分市政工程建设,将重点放在了施工技术和施工进度上,忽视了质量监督管理,即使发现一些不合理的行为,处罚力度较弱,起不到应有的威慑效果。并且因为市政工程项目大多数属于政府工程,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导致了质量出现问题的时候多进行整改、较少进行处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
1.5 检测抽测行为不规范
现阶段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地方、个别单位的检测试验机构尚存在出具“仅对来样负责”检测报告单的现象。其次,有些项目没有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及见证送检制度,无法确保检测试件的公正性和真实性,有些取样员在取样过程中弄虚作假,将不合格的试件试块用合格的替换,有的将其集中养护或让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代为养护。
2 改进市政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机制的建议
2.1 厘清性质、明确定位
基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市政工程管理体制,我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分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及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厘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专业建设工程的权属关系,按照“谁投资、谁关心,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市场主体责任,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公理基点,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基础。
2.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先后出台多部法规文件保障市政工程质量,但目前关于市政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分散在各个文件中,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且随着市政工程建设的快速推进以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标准化要求的不断提高,部分法规中的部分条款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模糊、较难界定等问题,使得现行的市政工程建设普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等相关法律法规。
2.3 创新执法监督手段
通过质量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平台和有关信息工具,进一步规范管理,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改变固有的、不适宜的监督方式方法,建立“新常态”下的质量安全监督新模式,不断提高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达到促进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管目的,并逐步实现动态监管。
2.4 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方法,加大执法处罚力度,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工程质量监督。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制度,通过完善不良行为记录体系和诚信管理办法,加大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力度,探索第三方评估和引入征信机构共享诚信信息等方法,细化、量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不良行为记录内容,依托监管“大数据”,定期发布不良记录通报,依托监管“大数据”努力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企業信誉档案及红黑榜,加大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2.5 规范检测抽测行为
工程质量检测是进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基础,是加强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对当地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领导力度,提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检测水平,加强对施工单位内设试验室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另外,将原来由施工方委托检测的方式,改为由建设方委托检测,由监理方对检测样品真实性负责,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再次,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应及时跟踪出现的不合格检测报告的工程,加强对处置方案的制定程序和处置过程的监督,并定期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报告进行分析,必要时质量监督机构要进行监督抽测。
3 结语
对于改进市政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工作,以找准自身职能定位为主线,在性质定位、法律法规、监督手段、处罚力度、检测抽测等诸多方面进行改善。市政工程是民心工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为履行政府监管职能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履行好监督服务职责。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政府监管职能的转变,不断改进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模式是必然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应及时掌握新情况、了解新问题、找到新途径,主动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为保障市政工程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吴慧娟司长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宣贯会上的讲话[J].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2010(9):5-10.
[2] 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