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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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3年以来,达州市达川区检察院共立案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7件12人。其中:2012年1件1人,2012年3件4人,2014年1-4月3件7人。从据统计数据看,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又呈逐年上升态势,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的主体集中。涉案人员主要集中在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身上。在我院立案查办的12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中,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占8人,所占比例达66.7%。
  (二)犯罪的领域集中。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诸多补偿措施的大力实施,农村基层组织掌握、管理、经手的资金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补偿”、“补助”类领域的资金成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重灾区。据统计,我院立案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全部集中在“补偿”、“补助”类领域。其中7人涉嫌贪污土地补偿款、2人涉嫌贪污退耕还林补偿款、1人涉嫌贪污新失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1人涉嫌贪污孤儿补助金、1人涉嫌挪用“一事一议”奖补资金。
  (三)犯罪的罪名集中。在查办的12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有11人涉嫌贪污罪名,占我院立案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人数的91.7%。
  (四)犯罪的窝案较多。在查处的7件12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两人以上共同作案达4件10人(含2012年以前另案处理的1人)。所占比例为83.3%。
  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探析
  笔者通过从对本院立案查处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导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放松学习和淡化思想教育是导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长期不读书、不看报、不学法,上级又很少组织他们集中地学习和教育,致使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不熟悉、不了解、不掌握党和国家的“三农”工作方针政策,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缺失。由于学习和接受教育不够,有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缺乏法律意识、群众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加上自身素质不高,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典型案例如达川区万家镇高峰村党支部书记蒋太万采取隐瞒、欺骗等方式为符合享受国家孤儿补助金的孤儿毛中陶办理了国家孤儿补助手续,并私自冒领毛中陶的孤儿补助金6.8万元,作为个人生活开支使用,被我院立案侦查。
  (二)心理失衡和私欲膨胀是导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不断增涨,外出务工农民的收也不断增加,有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看到一些本村本社外出务工或做生意的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农村相继修建了新房,或者在镇上、在城里购买了房屋,过上了富裕而幸福的生活,而自己与他们相比,无论是生活的质量还是财富的拥有都相差甚远,久而久之便产生失衡心理,私欲逐渐膨胀,对金钱越来越看重。由于私欲膨胀和缺乏自我约束力,有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为了谋取私利,将权力变成了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他们充分利用手中的权力化公为私,对自己经手的财物雁过拔毛。
  (三)权力过分集中和监督不到位是导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从我院查处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看,在农村基层,财务大权全部掌握在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手中。在经济利益的诱惑和私心驱使下,有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作风霸道,大事小事个人说了算,民主集中制原则受到严重破坏,群众监督不上,村委会内部监督不力,上级监督不到位,导致农村基层组织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给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创造了有利条件。如原达县江陵镇黄澄村村支部书记刘良泉利用其协助政府从事退耕还林的职务之便,伙同村民刘兆科编造140余亩退耕还林的虚假资料,涉嫌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22万余元案。
  (四)财务管理不规范和制约机制不严密是导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直接原因。我院在办案中发现,很大部分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身兼数职,既管审批,又管现金开支,对重大经济收入、支出既不向村委会汇报、向村民大会报告,也不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经济收支不透明,财务管理极其混乱,村规明约形同虚设。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直接经手现金,收入、支出全凭其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一支笔或一张嘴,给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和机会。
  三、防范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直接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既侵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又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还危害了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我们必须采取措施予以遏制,以纯洁农村政务环境。
  (一)加强学习教育,提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综合素质。一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学习党和国家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议等相关文件,中央、省、市、区委领导关于群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帮助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切实加以整改,使其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始终坚持群众路线,筑牢为群众服务的宗旨意识。二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廉政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要通过集体学习、廉政谈话、警示教育、典型引路等方式,增强其自我约束力,帮助他们过好金钱关、美色关和权力关,使其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清正廉洁作风,自觉抵制腐朽思想和行为,成为党群关系的纽带和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领路人。三要着力培养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民主意识,上级党委政府要指导村级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现农村基层组织在民主集中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切实加以改正。四要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使之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合格领导人和管理者。
  (二)建章立制,加强监督制约。一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把好财务收支关口。乡镇财政所和区财政局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相关资料、帐册,加强对原始资料的建立、管理,要坚决纠正“白条子”记账问题。同时,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督促落实 “村账乡(镇)记,村资乡(镇)管”。对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兼任出纳的,要坚决予以分离,不得兼任。二要建立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建立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村出纳一年一度向群众述职述廉制度,由群众对其进行评议,对评议不过关的,要按照组织程序,该免职的要免职,该重新选举的要召开村民大会重新选举,切实增强群众参与村务监督的积极性。三要设立村级财务公开栏,增强财务管理工作透明度。要根据有关规定,对村里的财务制度、收支情况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重大事务,及时向村民公开,以确保群众知情权和参与村务管理的权力得到充分落实。
  (三)以德为先,把好用人关。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新农村建设的领头雁,在基层组织建设中,特别要重视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要坚决克服“恶人治村”的选人观念,把好村支书、村主任的选拔任用关、选举关,真正把那些党风正、原则性强、群众观念牢、有文化、懂经济、会管理的优秀人才选拔到村级领导岗位上来。同时,要加大对大学生村官的培养,使其尽早担起新农村建设的重任。乡镇不得将大学生村官借到乡镇使用,要真正把大學生村官放在村级组织的岗位上培养、锻炼和使用,否则,也就失去了国家招考大学生村官的真正意义。
  (四)惩防并举,净化农村政务环境。实践证明,不打击无以谈预防,打击是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最好最有效的措施。检察机关要把查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特别是对群众意见大,多次上访影响稳定的案件要坚决依法从快审查,从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群众反馈。同时,检察机关要以目前正在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五进”活动为契机,利用已经查处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抓好警示教育,帮助乡(镇)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和工作机制,从而有效地遏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高发势头,为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责,维护农村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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