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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消费金融作为一种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旨在向不同阶层的消费者提供各类消费贷款,在提高消费者的生活水平、支持经济的增长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消费金融市场上的合法持牌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由于发展时间较晚,经验不足,在运营模式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从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出发,分析发现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运营模式存在服务替代性弱、业务依赖性强、征信数据不足、反欺诈意识不高等缺陷,并借鉴美国和欧盟等成熟消费金融市场的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对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建议。
关键词:消费金融公司 运营模式 风险管理
2009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使得消费金融公司作为我国金融市场上的一个新角色,开始走进人们的视线,我国消费金融行业也从此步入一个崭新的阶段。目前,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建设发展还处于初创期,虽然试点数量逐年增加,但经营管理水平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还有着很大的差距。尤其是不成熟的运营模式,给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风险,也限制了其今后的长远发展。如何完善消费金融公司运营模式上的缺陷,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国内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现状
依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条文规定,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包括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金融债券以及境内同业拆借等。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的消费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在当前消费升级的大背景下,银监会认为,在中国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是促进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的需要,也是丰富我国金融机构类型和金融服务产品的需要,因此具有重要意义。
2010年,北银、中银、锦程、捷信四家消费金融公司率先获得中国银监会同意筹建的批复。2013年9月,银监会又再度批准了第二批试点,包括沈阳、南京、杭州等10个城市,我国消费金融开始呈现出增长势头。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开在消费金融领域的市场准入,将消费公司试点扩至全国,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国家已在政策层面向消费金融开闸放水,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一项新的突破,发展前景良好,将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二、国内消费金融公司运营模式
目前,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仍以线下为主,总体而言可以分为间接和直接两种模式,前者通过中介机构间接地与客户形成借贷关系,后者则是直接向客户提供消费金融服务。
消费金融公司之所以选择与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中介机构合作,主要是为了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推广自己的产品,扩大知名度,吸引更多的客户。在需求增长和政策鼓励的双重优势条件下,我国消费金融市场正迎来全面发展的好时机。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提供消费金融服务的主体有三类,即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消费金融机构,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具有消费金融合法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以及依托于其他电商平台从事同质业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中,商业银行以信用卡业务占据了消费金融市场近80%的业务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潜力和速度更是不可小觑。而唯一持有合法牌照的行业“正规军”——消费金融公司,既没有商业银行长期积累下来的客户资源与风控经验,也没有互联网消费金融灵活创新的推广模式。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部分金融公司选择了与担保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等中介合作的经营策略,并对中介公司和个人客户采用了不同的贷款审批标准。
然而,近几年出现了部分不法中介机构利用这种模式在风险控制上的漏洞谋取利益的现象。例如2016年,有多家媒体报道了关于消费者被中介公司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向北银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新闻。少数中介机构利用个人用户的信息向北银消费申请贷款,用于自身经营投资或是再度放贷出去。部分贷款能够按期偿还,不易被察觉,但如若出现经营不慎、老板跑路,消费金融公司就无法如期收回款项,进而向贷款人催债。此次事件共涉及客户约200人,基本每人在北银消费名下均有20万左右的贷款,总金额约4000万元。2016年6月30日,北京银监局以违规为由对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除北银外,其他部分消费金融公司也存在类似情况,由此可见当前国内消费金融公司在运营模式上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服务替代性弱。相较于其他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最大的特色和优势就在于面向广大普通民众提供便捷的小额贷款,满足其日常的消费需求。但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日益普及和发展使得大量拥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居民都具备了申办资格,且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基本已经能够满足客户的消费需要,甚至可能超过了专业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额度。不仅如此,面对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高额利息,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显然更有吸引力。这就导致消费金融公司零售业务优势不明显,替代性不强,竞争力较弱。
第二,业务依赖性强。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上的依赖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中介的依赖性,个人客户在消费金融公司申请贷款,限制条件较多,能够申请到的额度偏低,客户资源拓展受限,发展缓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与中介合作吸纳客户,对担保中介的依赖度过高,不仅不利于自身的长远发展,还埋下了风险控制的隐患。二是对线下服务的依赖性,许多消费金融公司的网站只能够预约贷款,具体操作还需要客户前往指定网点办理,客户体验度较差。
第三,征信数据不足。国内大部分消费金融公司以央行征信为主,缺乏多维大数据,难以覆盖其服务的客户群体,容易在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上出现盲点,这必然会影响公司风险管理的效用,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风控机制失效。此外,中介模式下经过中介机构包装后的贷款人信息缺乏真实性,不仅会对消費金融公司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还可能留下大量干扰性的虚假信息,不利于消费金融公司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第四,反欺诈意识不高。反欺诈是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重视一个关键问题。而在北银消费的事件中,该消费金融公司急于扩大业务规模,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信贷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对贷款客户的信息审核力度不足,从而为别有心机的中介公司提供了谋取利益的契机。通过与第三方合作的方式来拓展客户本身并没有对错,但在扩大规模的同时也不能忽略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反而要更加注重风险的把控,处理好规模和风险的关系。
三、国外消费金融公司经验借鉴
不同国家的消费金融公司由于经济环境和政策的差异,通常会采取不同的运营模式。美国和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消费金融市场,一起占据了全球消费金融市场近80%的份额,与其他国家相比,发展时间更长,经验更丰富,模式也更成熟。本文就以美国和欧盟的消费金融公司为代表进行分析,为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运营模式的完善提供經验借鉴。
1.资金来源。美国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通常以外部融资为主,如银行贷款、金融市场融资等。其中最主要的来源是货币市场上发行的商业票据,在总负债中比重一般在三分之一以上。
欧盟消费金融公司通常也以外部融资为主,但与美国模式不同的是,其原则上可以吸收一定的公众存款,因此存款往往成为很多大型消费金融公司30%以上的资金来源。
2.业务开展。美国和欧盟的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模式方面比较相似,主要通过直接营销和间接营销两种形式来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所谓直接营销就是指客户直接向消费金融公司申请贷款,从而避免了很多中间环节,节省了费用和时间,但营销过程中的全部风险都由消费金融公司自己承担。间接营销则是通过与经销商合作来开展业务,由经销商负责调查、开发和接触客户,并承担相应的风险。相比于直接营销的模式,虽然程序较为繁琐,更有利于拓展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增加客户资源。
3.风险控制。美国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发展期间长时间的数据收集以及大数据技术革新,形成了一套自己独有的线上一体化审批模式,几乎每家公司都拥有自己的风险评价机构和评估模型。同时,在强大的征信公司的支持下,形成了具有公司特色的信用评级系统,从而有效地规避了风险的产生。
欧盟消费金融公司通常设有严格的贷前审批程序和贷后追踪机制,风险管理更是贯穿于业务流程的方方面面,从前期的产品设计、客户选择,到营销过程、贷款业务管理,甚至到后来的催收贷款等,都伴随着风险管理的身影。这些程序有助于消费金融公司了解客户还款情况的实时动向,从而帮助其更好地控制风险。
四、对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建议
通过借鉴美国和欧盟等成熟市场的运营经验,本文针对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运营模式的缺陷提出以下几点发展建议。
1.打造差异化经营特色。作为与商业银行职能相似而定位不同的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必须坚持与商业银行错位竞争、互补发展,紧密围绕消费场景精耕细作,努力打造差异化的经营特色,才能在我国消费金融市场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例如,对于我国目前消费金融公司业务的开展还受到注册地限制的情况,消费金融公司其实可以从中发现机会,结合各自地区消费习惯和消费偏好的差异,设计具有本地特色的消费信贷产品。又如,在产品范围方面,消费金融公司不应局限于耐用消费品,还要逐步涉及各类快速消费品、教育及医疗保健等服务,更好地发挥自身的职能,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小额便捷信贷产品,填补商业银行服务领域的空白。此外,消费金融公司相比于商业银行而言单笔授信额度非常小,因此要想发展壮大,必须以量取胜,走规模化发展路线,必须大力发展自己的营销团队,有规划性地广泛布局自己的营业网点,同时加强与商户、大型企业集团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提高营业收入。
2.发展多样化业务形式。我国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开展依赖中介机构和线下模式的现状,不仅带来了风险隐患,还限制了公司日后的长远发展,因此必须积极探索发展多样化的业务形式。一方面,在与中介机构的合作过程中,要加强对中介机构信誉度的审核,避免不法机构假借自身名义谋取利益。同时,还可以利用广告宣传,如短信平台、公共交通工具和广告牌、网络等形式来提高公司产品及服务的知名度,而不要过分依赖与中介合作的方式。另一方面,要加快发展线上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和机遇,如通过新型网络营销工具加强公司及产品的宣传,开展与大型电商、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合作,设计方便快捷的网上贷款申请和购物支付的消费金融产品等。
3.整理系统化信用数据。消费金融公司的单笔贷款额度小、客户分散,为提高信贷审批效率、降低信贷服务的信用风险,需要规范化的信贷审批流程和全面系统的征信网络。目前我国征信系统不够完善,征信数据来源不足、覆盖不全,因此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在业务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母公司以往的业务经验和客户资料,建立自身的产品数据库和客户信息库,着重对相关产品的客户群体、风险收益、业绩指标、客户再发展潜力等关键指标进行评估,可以采用电脑数据自动评分的方式对项目选择、贷款人的信用水平和风险大小进行分类评价,整理出一套系统化的信用数据体系。
4.实施全程化风险管理。在我国目前消费金融市场法律制度不完善、征信体系不健全的市场环境下,消费金融公司需要提高对风险控制的重视程度,实施全程化的风险管理,进而提高自身的盈利水平,在稳中谋发展。具体来说,消费金融公司应逐步建立自己的内部信息系统,并与外部征信系统和合作方的数据系统对接,逐步形成自动化贷款审批流程,在提高贷款审批的效率的同时,控制信贷风险。贷款发放之后,消费金融公司要定期跟新客户信息,对贷款即将到期的客户进行还款提醒。针对没能按时还款的客户,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自行组建催收部门进行催收或聘请专业的催收公司上门催收。
参考文献:
[1]牟艳艳.国内外消费金融公司比较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2]王毓辰.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运营模式探讨[D].湖南大学,2016.
[3]谢世清.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困境与出路[J].上海金融,2010(4):82-85.
[4]薛葵.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模式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3.
作者简介:陈梦靖(1993—)女。安徽六安人。安徽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风险管理。
关键词:消费金融公司 运营模式 风险管理
2009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使得消费金融公司作为我国金融市场上的一个新角色,开始走进人们的视线,我国消费金融行业也从此步入一个崭新的阶段。目前,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建设发展还处于初创期,虽然试点数量逐年增加,但经营管理水平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还有着很大的差距。尤其是不成熟的运营模式,给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风险,也限制了其今后的长远发展。如何完善消费金融公司运营模式上的缺陷,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国内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现状
依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条文规定,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包括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金融债券以及境内同业拆借等。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的消费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在当前消费升级的大背景下,银监会认为,在中国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是促进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的需要,也是丰富我国金融机构类型和金融服务产品的需要,因此具有重要意义。
2010年,北银、中银、锦程、捷信四家消费金融公司率先获得中国银监会同意筹建的批复。2013年9月,银监会又再度批准了第二批试点,包括沈阳、南京、杭州等10个城市,我国消费金融开始呈现出增长势头。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开在消费金融领域的市场准入,将消费公司试点扩至全国,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国家已在政策层面向消费金融开闸放水,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一项新的突破,发展前景良好,将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二、国内消费金融公司运营模式
目前,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仍以线下为主,总体而言可以分为间接和直接两种模式,前者通过中介机构间接地与客户形成借贷关系,后者则是直接向客户提供消费金融服务。
消费金融公司之所以选择与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中介机构合作,主要是为了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推广自己的产品,扩大知名度,吸引更多的客户。在需求增长和政策鼓励的双重优势条件下,我国消费金融市场正迎来全面发展的好时机。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提供消费金融服务的主体有三类,即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消费金融机构,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具有消费金融合法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以及依托于其他电商平台从事同质业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中,商业银行以信用卡业务占据了消费金融市场近80%的业务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潜力和速度更是不可小觑。而唯一持有合法牌照的行业“正规军”——消费金融公司,既没有商业银行长期积累下来的客户资源与风控经验,也没有互联网消费金融灵活创新的推广模式。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部分金融公司选择了与担保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等中介合作的经营策略,并对中介公司和个人客户采用了不同的贷款审批标准。
然而,近几年出现了部分不法中介机构利用这种模式在风险控制上的漏洞谋取利益的现象。例如2016年,有多家媒体报道了关于消费者被中介公司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向北银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新闻。少数中介机构利用个人用户的信息向北银消费申请贷款,用于自身经营投资或是再度放贷出去。部分贷款能够按期偿还,不易被察觉,但如若出现经营不慎、老板跑路,消费金融公司就无法如期收回款项,进而向贷款人催债。此次事件共涉及客户约200人,基本每人在北银消费名下均有20万左右的贷款,总金额约4000万元。2016年6月30日,北京银监局以违规为由对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除北银外,其他部分消费金融公司也存在类似情况,由此可见当前国内消费金融公司在运营模式上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服务替代性弱。相较于其他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最大的特色和优势就在于面向广大普通民众提供便捷的小额贷款,满足其日常的消费需求。但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日益普及和发展使得大量拥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居民都具备了申办资格,且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基本已经能够满足客户的消费需要,甚至可能超过了专业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额度。不仅如此,面对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高额利息,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显然更有吸引力。这就导致消费金融公司零售业务优势不明显,替代性不强,竞争力较弱。
第二,业务依赖性强。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上的依赖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中介的依赖性,个人客户在消费金融公司申请贷款,限制条件较多,能够申请到的额度偏低,客户资源拓展受限,发展缓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与中介合作吸纳客户,对担保中介的依赖度过高,不仅不利于自身的长远发展,还埋下了风险控制的隐患。二是对线下服务的依赖性,许多消费金融公司的网站只能够预约贷款,具体操作还需要客户前往指定网点办理,客户体验度较差。
第三,征信数据不足。国内大部分消费金融公司以央行征信为主,缺乏多维大数据,难以覆盖其服务的客户群体,容易在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上出现盲点,这必然会影响公司风险管理的效用,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风控机制失效。此外,中介模式下经过中介机构包装后的贷款人信息缺乏真实性,不仅会对消費金融公司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还可能留下大量干扰性的虚假信息,不利于消费金融公司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第四,反欺诈意识不高。反欺诈是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重视一个关键问题。而在北银消费的事件中,该消费金融公司急于扩大业务规模,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信贷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对贷款客户的信息审核力度不足,从而为别有心机的中介公司提供了谋取利益的契机。通过与第三方合作的方式来拓展客户本身并没有对错,但在扩大规模的同时也不能忽略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反而要更加注重风险的把控,处理好规模和风险的关系。
三、国外消费金融公司经验借鉴
不同国家的消费金融公司由于经济环境和政策的差异,通常会采取不同的运营模式。美国和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消费金融市场,一起占据了全球消费金融市场近80%的份额,与其他国家相比,发展时间更长,经验更丰富,模式也更成熟。本文就以美国和欧盟的消费金融公司为代表进行分析,为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运营模式的完善提供經验借鉴。
1.资金来源。美国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通常以外部融资为主,如银行贷款、金融市场融资等。其中最主要的来源是货币市场上发行的商业票据,在总负债中比重一般在三分之一以上。
欧盟消费金融公司通常也以外部融资为主,但与美国模式不同的是,其原则上可以吸收一定的公众存款,因此存款往往成为很多大型消费金融公司30%以上的资金来源。
2.业务开展。美国和欧盟的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模式方面比较相似,主要通过直接营销和间接营销两种形式来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所谓直接营销就是指客户直接向消费金融公司申请贷款,从而避免了很多中间环节,节省了费用和时间,但营销过程中的全部风险都由消费金融公司自己承担。间接营销则是通过与经销商合作来开展业务,由经销商负责调查、开发和接触客户,并承担相应的风险。相比于直接营销的模式,虽然程序较为繁琐,更有利于拓展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增加客户资源。
3.风险控制。美国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发展期间长时间的数据收集以及大数据技术革新,形成了一套自己独有的线上一体化审批模式,几乎每家公司都拥有自己的风险评价机构和评估模型。同时,在强大的征信公司的支持下,形成了具有公司特色的信用评级系统,从而有效地规避了风险的产生。
欧盟消费金融公司通常设有严格的贷前审批程序和贷后追踪机制,风险管理更是贯穿于业务流程的方方面面,从前期的产品设计、客户选择,到营销过程、贷款业务管理,甚至到后来的催收贷款等,都伴随着风险管理的身影。这些程序有助于消费金融公司了解客户还款情况的实时动向,从而帮助其更好地控制风险。
四、对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建议
通过借鉴美国和欧盟等成熟市场的运营经验,本文针对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运营模式的缺陷提出以下几点发展建议。
1.打造差异化经营特色。作为与商业银行职能相似而定位不同的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必须坚持与商业银行错位竞争、互补发展,紧密围绕消费场景精耕细作,努力打造差异化的经营特色,才能在我国消费金融市场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例如,对于我国目前消费金融公司业务的开展还受到注册地限制的情况,消费金融公司其实可以从中发现机会,结合各自地区消费习惯和消费偏好的差异,设计具有本地特色的消费信贷产品。又如,在产品范围方面,消费金融公司不应局限于耐用消费品,还要逐步涉及各类快速消费品、教育及医疗保健等服务,更好地发挥自身的职能,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小额便捷信贷产品,填补商业银行服务领域的空白。此外,消费金融公司相比于商业银行而言单笔授信额度非常小,因此要想发展壮大,必须以量取胜,走规模化发展路线,必须大力发展自己的营销团队,有规划性地广泛布局自己的营业网点,同时加强与商户、大型企业集团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提高营业收入。
2.发展多样化业务形式。我国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开展依赖中介机构和线下模式的现状,不仅带来了风险隐患,还限制了公司日后的长远发展,因此必须积极探索发展多样化的业务形式。一方面,在与中介机构的合作过程中,要加强对中介机构信誉度的审核,避免不法机构假借自身名义谋取利益。同时,还可以利用广告宣传,如短信平台、公共交通工具和广告牌、网络等形式来提高公司产品及服务的知名度,而不要过分依赖与中介合作的方式。另一方面,要加快发展线上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和机遇,如通过新型网络营销工具加强公司及产品的宣传,开展与大型电商、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合作,设计方便快捷的网上贷款申请和购物支付的消费金融产品等。
3.整理系统化信用数据。消费金融公司的单笔贷款额度小、客户分散,为提高信贷审批效率、降低信贷服务的信用风险,需要规范化的信贷审批流程和全面系统的征信网络。目前我国征信系统不够完善,征信数据来源不足、覆盖不全,因此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在业务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母公司以往的业务经验和客户资料,建立自身的产品数据库和客户信息库,着重对相关产品的客户群体、风险收益、业绩指标、客户再发展潜力等关键指标进行评估,可以采用电脑数据自动评分的方式对项目选择、贷款人的信用水平和风险大小进行分类评价,整理出一套系统化的信用数据体系。
4.实施全程化风险管理。在我国目前消费金融市场法律制度不完善、征信体系不健全的市场环境下,消费金融公司需要提高对风险控制的重视程度,实施全程化的风险管理,进而提高自身的盈利水平,在稳中谋发展。具体来说,消费金融公司应逐步建立自己的内部信息系统,并与外部征信系统和合作方的数据系统对接,逐步形成自动化贷款审批流程,在提高贷款审批的效率的同时,控制信贷风险。贷款发放之后,消费金融公司要定期跟新客户信息,对贷款即将到期的客户进行还款提醒。针对没能按时还款的客户,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自行组建催收部门进行催收或聘请专业的催收公司上门催收。
参考文献:
[1]牟艳艳.国内外消费金融公司比较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2]王毓辰.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运营模式探讨[D].湖南大学,2016.
[3]谢世清.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困境与出路[J].上海金融,2010(4):82-85.
[4]薛葵.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模式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3.
作者简介:陈梦靖(1993—)女。安徽六安人。安徽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