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扫黄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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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的狂飙与全国的风暴
  
  历史将记住2010年5月11日这个特殊的日子——
  因为这一天,北京警方突击搜查了以“天上人间”为首的4家知名夜总会,并勒令其停业整顿半年。“天上人间”夜总会的大名,在北京几乎无人不知。它号称“中国第一夜总会”,自封“京城顶级娱乐场所”。虽然北京市对以“天上人间”为首的4家夜总会采取的行动,只是近期专项行动的一部分,但天上人间等4家夜总会被停业整顿最具轰动效应,意味深长。因为天上人间老板的传奇、后台的强硬、背景的复杂、消费的昂贵、陪侍小姐的美貌及高学历、顾客的身份门槛等,一直在强烈刺激着社会的感官。多少年来,人们都知道那里几乎每天都在做“高档皮肉生意”,而北京市20余年来进行的一轮又一轮扫黄行动,就是扫不到它。
  因为这一天,人们看到了警方扫黄终于向“关系硬、有背景、后台大”、“谁也不敢动的地方”亮出了利剑!这一天,北京警方共从天上人间、名门夜宴、花都、凯富国际等4家豪华夜总会,当场查获557名陪侍小姐(其中天上人间夜总会查出陪侍小姐118人)。当然在此之前短短一个月时间里,北京的扫黄成绩单已令人刮目相看:共打掉卖淫嫖娼团伙149人,抓获涉嫌组织介绍、容留卖淫以及卖淫嫖娼违法人员1132人。事实上,查处天上人间等4家夜总会,只是今年“北京市打击卖淫嫖娼专项行动”这场大戏的主场之一。这场专项行动其实早在4月11日就已拉开了序幕,故称为“4·11”行动。
  一石激起千层浪。北京的扫黄狂飙,掀起了全国的扫黄风暴。北京扫黄的大动作和成功经验,对全国的扫黄打黑专项斗争起到了极大的示范作用,仿佛一夜之间,一场扫黄风暴便席卷了中国大地,可谓是四处开花。
  西安:2010年7月12日,西安市公安局抽调30余名警力,对全市歌舞厅进行突击检查。下午4时许,便衣民警在西安的天上人间歌舞厅,先是发现一名舞女跳脱衣舞,继而又抓到一批卖淫嫖娼的男女,涉嫌卖淫嫖娼者共装满了两卡车。随即,西安天上人间夜总会被责令停业。最近,西安市公安局召集全市36家歌舞厅经营者开会,严令禁止涉及黄赌毒等犯罪活动。对于涉黄的20余家舞厅全部给予停业整顿处罚。
  南京:号称南京“最安全”的娱乐场所、热河路上的名商酒店宝丽金夜总会是南京的天上人间。6月7日深夜,约有男男女女超过百人被警方带走。当夜,还有避风塘桑拿浴、红立方等3家洗浴夜场都遭警方突袭,众多违法人员被抓获。名商酒店算是南京的高档消费场所,在酒店门口竖着一个高达3米的广告牌,上面写明夜总会常年招聘陪侍小姐。附近居民告诉记者,这里的老板有些“高调”,竖这样一个广告牌,路过的人都知道这里在做什么勾当。据介绍,夜总会一共有52个包间,陪侍小姐100多名,平均每个包间每晚都要消费到4000元以上,也就是说,仅仅夜总会一处,名商酒店每晚就能入账20万元以上。
  重庆:重庆希尔顿酒店因涉黑、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重庆警方责令停业整顿。6月19日晚,警方在对该酒店清查中,发现从其经营管理者到酒店保安、行李员及前台登记员已形成完整利益链,并与社会闲杂人员组成庞大的介绍、容留妇女卖淫“一条龙”服务队伍。而且该酒店有政法干警充当“保护伞”。警方在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02名。
  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公安分局集中整治6家涉黄场所,查获涉嫌卖淫嫖娼人员20人,对存在违规营业的5家桑拿场所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顿。6月22日晚,南宁治安支队与便衣民警来到仙葫大道18号金富盈大酒店,共抓获涉黄人员69人,其中现行卖淫嫖娼者16对32人。当晚,按照统一部署,200多民警对南宁市的四个城区其他涉黄场所也进行了搜查,共抓获涉赌人员105人、涉黄人员69人。
  广东:连续三天,东莞警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代号为“曙光二号”的专项清查整治行动。以经营涉黄涉赌场所人员、发送信息招嫖者、路边招嫖的“站街女”及其他参与涉黄涉赌活动的违法犯罪人员为重点对象。据统计,“曙光二号”共出动警力26054人次。查破案件448宗,其中涉赌155宗,涉黄244宗,其他49宗。查处各类涉案违法人员1148人。
  山东:7月14日晚,济南警方展开了代号为“净风1号”的大规模清查行动,700多警力对全市18家夜总会、洗浴中心和娱乐场所进行集中清查,抓获一批涉嫌卖淫嫖娼违法犯罪人员。烟台市芝罘区警方经过缜密侦查,一举摧毁7个以休闲、足疗为掩护的卖淫窝点,当场抓获涉嫌容留卖淫的店主7名,其中依法逮捕4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名,抓获卖淫女7名,嫖客11名。
  就全国而言,以上行动也仅是整个战役的几个局部。
  
  丰硕的成果与深刻的沉思
  
  不可否认,这次发轫于北京“天上人间”的全国性大规模扫黄行动已经取得了丰硕的阶段性成果,特别是各地的那些久受诟病的后台硬、背景深、久打不倒的涉黄娱乐场所,在警方的凌厉攻势下,一个个土崩瓦解;一批卖淫嫖娼团伙及各类涉嫌违法者被从“天上”打到了“人间”,甚至进了“地狱”,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公众无不拍手称快。
  不过,人们在欢呼的同时,也开始冷静而深刻地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曾于建国初期就已绝迹的卖淫嫖娼现象,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今天,怎么又死灰复燃了呢?面对一波又一波滚滚而来的黄潮,虽经多次严厉打击,可涛声依旧,而且大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之势。从上世纪80年代到上世纪90年代,全国累计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大约是210万人次,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每年查处嫖娼人员平均为25万人次。按照《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数字:1999年被公安机关受理的“嫖娼卖淫”案件总共是216660件,比1998年增加14.05%。至于查获率,结论是:“充其量也仅仅是发生率的5%,甚至于2.5%”。而依照公安民警及“业内人士”的普遍估计,抓获率在10%。据此推算,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实际卖淫嫖娼人数应为250~1000万,而上世纪80年代以来涉足人员应为2100~8400万之众。这几年的具体数字没有查到,可以肯定地说,数字绝对是有增无减,甚至很惊人。有学者认为“查处率”只有25%~30%之间,而据人民大学的问卷调查,有过卖淫嫖娼行为的人,至少会是官方公布数字的10倍以上。我们由此可以看出,卖淫嫖娼绝非仅仅是“死灰复燃”和“沉渣泛起”,而是达到了惊人的爆发程度。如此严重的社会问题,其根源何在?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沉思。
  沉思之一:官风亟待清正。腐败因素助推黄潮。让我们仍以北京的天上人间为例,这一坐落于北京东三环长城饭店的夜总会,充满神秘色彩,被人 称之为权贵享乐之地、纸醉金迷之所。里面的消费是以百元大钞的厚度来计算的,绝非平头百姓所能涉足。
  其实,北京的扫黄行动几乎每年都要进行,可是,天上人间为什么就能神奇地挺立十多年不倒?其原因是大老板和某些高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常来此消费的人非富即贵。2005年,“天上人间头牌花魁”梁海玲遇凶身亡,案件至今未破。在该“花魁”住所,除查获千万元之巨的遗产外,还有多个外省高官的电话。可见,天上人间的“保护伞”有多厉害!难怪其保安在夜总会被查封的第二天就自信地对客人说,用不了几天照常开业。
  北京的天上人间是这样,其他城市的天上人间同样如此。资料显示,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贪官都曾有过包“二奶”史和嫖娼史。西方卖淫活动的存在首先有赖于官方的法律认可,二是有赖于黑社会对色情行业的有效控制。从我国当前的态势看,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雷同之处。一方面表现为官方对卖淫活动的绝然否定,这是根本区别所在;另一方面又表现为腐败官员对卖淫业提供的支持和庇护,特别是司法机关的庇护。这种背景对我国卖淫业的存在与发展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其根本标志是违法者与官方的勾结。这,不仅出现了与西方黑社会垄断把持色情业的相同趋势,更为危险的是,我国卖淫业的背后,无不潜藏着腐败官员的暗中支持。卖淫嫖娼越猖蹶的地方,往往也是腐败肆意泛滥的地方。
  首先,手握党政大权的贪官们有的包“二奶”、“三奶”仍不满足,还要嫖娼。如吉林省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米凤君、江苏省原建设厅长徐其耀、天门市原市委书记张二江这些“色官”,嫖娼纪录均超过百人。特别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米凤君,中纪委找他谈话,他躲起来谁也不见。中纪委和吉林省反贪局联合办案人员利用其好色特点,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监控定位手机,竟然在长春市吉隆坡大酒店一包房内,将他和两名卖淫女当场抓获。办案人员取证时,多人指证米凤君是这里的常客。
  其次,专司打击卖淫嫖娼的公安部门个别败类也滥用执法权嫖娼。安徽省毫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兼特警支队长白玉岭,利用职务之便美色通吃,全市娱乐场所新进的每一“小姐”都要经过他的“检阅”后才能上岗。市内大型洗浴场所也全有他的包房,有“小姐”专门为他服务。
  “党内包公”纪委书记嫖娼者同样有之。近几年来见之于媒体的这类丑闻主要有三件。一是素有“反腐斗士”之称的湖南省原纪委副书记杜湘成,在酒店嫖娼洋妞时被公安部门抓个正着。二是知名国企神华集团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温和平、金永文、刘志强、马日东借到北京出差之机集体嫖娼,被北京警方当场抓获。据了解,带头集体嫖娼的温和平是神华集团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三是湖北恩施市粮食局原局长刘登新和原纪委书记程文寿出差中二人一同嫖娼。上述三起纪委书记嫖娼案的当事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规定,均受到了严肃处理。
  沉思之二:民风遭到污染。道德因素促成黄潮。当前,由于道德观念的混乱,社会上竞出现了“笑贫不笑娼”的价值理念,这严重地冲击了民众的传统道德观。在上世纪80年代农村,年轻的女子很少出去打工,即使出去了,家里人也是千叮咛万嘱咐。回到家后,穿着稍微洋气一些,就会被邻里指指点点。在那种道德高压下,很少有女子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涉足色情行业。而现在不同了,只要你能挣钱,回到家风风光光的,就会令人羡慕。眼下社会上某些人,竟然还为自己拥有情人、“二奶”及乱性行为制造出种种恬不知耻的理由,说什么“一等男人家外有家,二等男人家外有花,三等男人家外找花,四等男人下班回家,五等男人老婆不回家,六等男人找不着家”。在这种歪理邪说的支撑下,难怪有人敢公开带着“二奶”、情人参加社会活动,并借此来炫耀自己的“本领”和“实力”。
  沉思之三:信仰严重缺失,金钱至上诱发黄潮。什么是信仰?通俗点讲,即是指人们所作所为的思想指南和行为规范,也是社会文化高度综合的一种体现。信仰就是理想,催人奋进,甚至可以让人为实现某一理想而无私无畏地去献身。信仰文化的培育与形成,关乎社会,关乎民族,也关乎我们每一个人。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社会,孔孟之道的“仁、义、礼、智、信”作为一种传统理念和信仰,统领了若干个朝代。“五四”运动以后至解放前夕,千百万仁人志士为了自己的理想和追求,抛头颅,洒热血,在所不辞。前不久,央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江姐》中,许多英烈就是这样一批有信仰的铮铮铁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几十年间,“毛泽东思想”又成为全中国人民的精神支柱。然而,在后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国人在信仰问题上陷入迷茫。当下,男女老少都在奋力追求的似乎只有一个字——钱。也许有人说,这不是主流,但我们每天睁开眼看到的现实世界,看到那些熙熙为利而来、攘攘为利而去的人群,谁又能断然否认呢?
  金钱至上,并由此而引发的种种道德沦丧行为,实则是道德的缺失,人性的扭曲,信仰的空白。正因为人们太奔向“钱”、太看重“钱”了,故而,为了得到钱不挥手段、不顾廉耻者也大有人在。于是,这亦便成了当今黄潮屡有泛滥的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
  沉思之四:两极分化,贫富差距逼出黄潮。时下,中国已经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变成了一个贫富差距悬殊的国家,卖淫现象正是在这种国情下出现的。
  当前卖淫妇女的行为主要是出于经济目的。一份调查显示:卖淫妇女中有62%来自农村,79%为农民和无业人员,这说明了她们的经济地位和从事这一行业的牟利动机。不论她们如何“一夜暴富”,这一行业仍然是世上所有行业中最屈辱最卑微的行业。攻击她们道德堕落、好逸恶劳、向往奢侈生活方式,对解决卖淫问题没有实际意义。
  在个案访谈中发现,许多进城务工的女孩子一开始所从事的大多是正当职业,如餐馆和手工作坊。但由于老板克扣拖欠工资,囚禁式的工作生活环境,甚至强暴、欺凌、逼良为娼。此时他们又受到色情业暴富的诱惑,从而落入风尘。以自身仅有的无形资本来挣钱,追逐时尚,养活家庭,甚至供弟妹上学,这便成了她们卖淫的基本动机。
  当前的卖淫问题为什么越来越严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两极分化、贫富差距拉大不无关系。卖淫女大都来自社会底层。其中有的是来自农村的打工者,有的是城市的下岗女工,当然也有就业无门的高校毕业生。她们当中,除少部分贪图享受、好逸恶劳者之外,大多还是为贫穷所逼。因此,缩小贫富差距,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也是遏制黄潮的治本之策。
  
  现行法律与法条的界定
  
  我国扫黄之举从来都没有停止过,多项法律法规的出台也为我们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在涉黄行为中,谁触犯了法律红线,都将受到严惩。下面就 其中几种违法行为,我们再从法条界定上予以明确。
  
  一、对卖淫嫖娼者的处罚到底以哪部法律为准?
  各地公安机关都知道,打击和处罚卖淫嫖娼必须依法办事,但到底按哪些法律为主?认识并不一致。自1984年以来,我国政府为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和制止性病的蔓延,先后发布了近20部法规,其中都明确规定,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要依法给予严厉处置。地方性法规更多。在具体执行中,有些地方也常有“各取所需”的“法律打架”现象。但是,依据我国法制统一的立法原则,“下位法”(地方法规)不得抵触“上位法”(国家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按照此一立法原则,打击和处罚卖淫嫖娼的法律法规,只能是以下三部“上位法”:一是《刑法》;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二、对引诱、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的如何处罚?
  《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3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5000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10000元以下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规定:“引诱、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对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相关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lO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对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对宾馆为卖淫嫖娼提供“钟点房”的如何处罚?
  为卖淫嫖娼者提供“小时房”、“钟点房”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指出:“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量刑,对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从重处罚。”(因为提供“小时房”、“钟点房”是属于“利用本单位的条件”);还可依照《刑法》第358条、第359条定罪处罚,由公安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五、对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如何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六、官员参与卖淫嫖娼的如何处罚?
  官员嫖娼,除了要受法律处罚之外,还要接受党纪、政纪处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嫖娼或卖淫的;强迫、介绍、教唆、引诱他人嫖娟或卖淫的;有意容留他人嫖娟、卖淫的;有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向嫖娼、卖淫人员敲诈勒索钱物而放纵其嫖娼、卖淫活动的;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人进行包庇的,以及阻挠查处嫖娼、卖淫活动的。情节严重者,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
  
  七、在网络上传播色情淫秽内容的如何处罚?
  可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手机发“黄段子”的处罚条款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即3次及3次以上)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也可按照《刑法》第364条第1款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即以牟利为目的,包括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等行为。
  
  八、性贿赂是不是犯罪?如何处罚?
  性贿赂暂无现行立法。将“性贿赂”犯罪真正纳入法律范畴,还需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司法解释,来说明现存权色交易,或待时机成熟时由立法机关修改现行刑法,将其真正纳入刑法典。
  “性贿赂”是一种“权色交易”,它与“权钱交易”的财物贿赂在本质上并无太大的差别,只不过一种是以“钱”为交易筹码,一种是以“性”为交易筹码而已。同财物贿赂一样,“性贿赂”也能让行贿和受贿双方从中获益,同时损害他人、社会和国家利益。这种情形属于刑法规定的受贿犯罪,至于收受了钱财作何用途,不能改变受贿的性质。国家工作人员乱性,由他人支付金钱,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金钱后自己去乱性,在实质上没有任何区别。法律专家建议,“性贿赂”可以直接按照刑法分则条文中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实名公示卖淫嫖娼人员名单和让小姐游街到底对不对?
  近日,广东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将涉嫌卖淫小姐戴着手铐、被绳牵、赤脚站街的照片在媒体上公布;无独有偶,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洪山街派出所贴出“公告”,也当街公布了所查卖淫嫖娼人员的姓名、年龄和处罚措施。有关媒体分别对此情况予以曝光,之后多家网站又转载。资料显示,仅2010年就有山东青岛、湖南永兴、陕西临潼、四川阆中、湖南娄底等地进行了公审公判,对卖淫女示众更是屡见不鲜。去年10月,郑州市公安局在打击涉黄涉赌专项行动后也曾公布了一些卖淫女的裸照。
  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就规定,要求司法机关不仅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最近,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要求执法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点名批评了东莞和武汉的做法。
  卖淫嫖娼行为的存在是一种社会极端丑恶现象,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是民心所向。但是,卖淫女等违法者也有基本的人身权利与人格尊严,执法者并无羞辱她们的权力——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公安部的禁令,其实不过是重复了法治社会一个最基本的常识。然而,这样的常识仍需行政部门的禁令去强调,法律需依赖行政权力自上而下一遍遍地重申,说明“羞辱刑”在许多执法者——尤其是基层执法者脑中是多么根深蒂固。因此,要终结“羞辱刑”,终结盛行的公审公判和游街示众,一纸禁令之外还需更多的努力。我们认为,只有把“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这一条真正落到实处,游街示众之类的“羞辱执法”才能绝迹。 (责编: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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