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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资产评估法》不仅应调节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还应调节与评估行业有关的各个方面;对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必须规定应当进行评估(即强制评估);评估机构可以采用普通合伙制、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制等组织形式;在《资产评估法》中对于评估准则应单独规范,明确其法律地位,提高其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