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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条竞合是刑法中一种较为常见的法条现象。关于法条竞合,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以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最具有争议。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法条竞合的本质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竞合,在法条适用原则上应该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及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原则。
关键词:法条竞合; 法条关系;本质;法条适用
一、法条竞合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复杂问题,主要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刑法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但由于各刑法规范之间存在重合关系,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内容或部分内容为其他刑法规范的内容或部分内容所包容,故其实质上只能适用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从词义上说,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竞合就是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也就是说,刑法上的法条竞合从词义上只表明不同的刑事责任构成要件均符合某一法律事实,并不涉及刑事责任之间冲突与否的问题。
(二)法条竞合的特征
基于对法条竞合本质的分析,笔者认为,法条竞合的内涵包括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这是成立法条竞合的前提与基础。如果是数个行为,就不会产生法条竞合的问题。第二,同时触犯数个刑法规范。第三,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即该行为从形式上具备数个犯罪构成要件。第四,数个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具有竞合关系,即具有包容关系或其他种类的竞合关系。它具体体现在犯罪客体的竞合、犯罪主体的竞合、犯罪主观要件的竞合和犯罪客观要件的竞合。
法条竞合的本质是: 一个危害行为因刑事立法的原因而产生不同的法律规范均予以规定,在犯罪形态上是形式上的数个犯罪构成的竞合,在法条形态上是数个法律规范的竞合,在本质上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法益的竞合。
二、法条竞合时应选择的适用原则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刑法规范,且有一定的形似数罪特征时,首先应区分清楚是否为法条竞合。在确定为法条竞合后,则应选用对该犯罪行为评价最全面、最恰当的法律规范,而判断何为 “最全面”、 “最恰当”的法律规范时,则应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法益 ( 犯罪客体) 来确定。这是在法条竞合时选择适用原则的总的原则,亦即根据法条竞合的本质来确定选择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笔者同意结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相结合的法条竞合原则。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这是法条处于特别关系与普通关系时应适用的原则。普通法是在一般场合下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而特别法只应适用于特别情形。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因为特别法条的产生是立法者在规定普通法条后,出于种种原因需要对某些特别的情形做出专门的规定,特别法所针对的多是一些特定的人、事、地点和时间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特殊的情形,也就是符合特别法条的规定,这个时候适用特别法条就符合设立特别法的目的,也是更加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所以,为了使立法目的能够更好地得以实现,在这种情形下,当然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例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
(二)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在刑法的规定中,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在法定刑的轻重方面,表现为轻于、等于、重于等三种情况。一般情况下,特别法条的处罚是重于普通法条的,否则立法者规定特别法条就没有很大的意义。但是在实际中,立法者出于多种原因的考虑,在规定特别法条的时候,将个别特别法条的法定刑规定为轻于普通法条。例如,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行为同时触犯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1条至第148条的具体罪名,适用法定刑重的罪名。再如,刑法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比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法定刑要轻。招摇撞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有期徒刑,而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到巨额财产,那么,最高可能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而他如果只是以普通人员的身份诈骗到巨额财产的话,却可能要按照普通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同样诈骗巨额财产的情况下,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危害性更大,而其刑罚却低于以普通人员身份所犯的诈骗罪。对于这种特别法条轻于普通法条的情形,应该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三)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原则
当法条交叉时,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如行为人为了达到杀人目的而实施爆炸行为,构成“爆炸罪”。刑法规定的“杀人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是简单法,而刑法规定的“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是复杂的社会关系,是复杂法。复杂法规定的犯罪对社会关系侵犯的性质较简单法更为严重,所以,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一般选择复杂法处罚。
参考文献:
【1】高铭暄 主编 《刑法学(第5版)》 [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年8月
【2】张斌 《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J] 黑龙江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3期
【3】王德信 《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竞合罪名的梳理》 [J] 河北省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3 年 1 月第13卷第1期
【4】魏东 《刑法各论若干前沿问题要论》[M]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年第一版
【5】王志祥 主编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与评析》 [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年1月版
【6】张明楷 《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 [J] 法学家 2011年01期
【7】王强 《法条竞合特别关系及其处理》 [J] 法学研究 2012年01期
【8】周光权 《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J] 中国法学 2010年03期
关键词:法条竞合; 法条关系;本质;法条适用
一、法条竞合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复杂问题,主要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刑法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但由于各刑法规范之间存在重合关系,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内容或部分内容为其他刑法规范的内容或部分内容所包容,故其实质上只能适用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从词义上说,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竞合就是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也就是说,刑法上的法条竞合从词义上只表明不同的刑事责任构成要件均符合某一法律事实,并不涉及刑事责任之间冲突与否的问题。
(二)法条竞合的特征
基于对法条竞合本质的分析,笔者认为,法条竞合的内涵包括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这是成立法条竞合的前提与基础。如果是数个行为,就不会产生法条竞合的问题。第二,同时触犯数个刑法规范。第三,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即该行为从形式上具备数个犯罪构成要件。第四,数个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具有竞合关系,即具有包容关系或其他种类的竞合关系。它具体体现在犯罪客体的竞合、犯罪主体的竞合、犯罪主观要件的竞合和犯罪客观要件的竞合。
法条竞合的本质是: 一个危害行为因刑事立法的原因而产生不同的法律规范均予以规定,在犯罪形态上是形式上的数个犯罪构成的竞合,在法条形态上是数个法律规范的竞合,在本质上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法益的竞合。
二、法条竞合时应选择的适用原则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刑法规范,且有一定的形似数罪特征时,首先应区分清楚是否为法条竞合。在确定为法条竞合后,则应选用对该犯罪行为评价最全面、最恰当的法律规范,而判断何为 “最全面”、 “最恰当”的法律规范时,则应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法益 ( 犯罪客体) 来确定。这是在法条竞合时选择适用原则的总的原则,亦即根据法条竞合的本质来确定选择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笔者同意结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相结合的法条竞合原则。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这是法条处于特别关系与普通关系时应适用的原则。普通法是在一般场合下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而特别法只应适用于特别情形。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因为特别法条的产生是立法者在规定普通法条后,出于种种原因需要对某些特别的情形做出专门的规定,特别法所针对的多是一些特定的人、事、地点和时间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特殊的情形,也就是符合特别法条的规定,这个时候适用特别法条就符合设立特别法的目的,也是更加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所以,为了使立法目的能够更好地得以实现,在这种情形下,当然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例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
(二)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在刑法的规定中,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在法定刑的轻重方面,表现为轻于、等于、重于等三种情况。一般情况下,特别法条的处罚是重于普通法条的,否则立法者规定特别法条就没有很大的意义。但是在实际中,立法者出于多种原因的考虑,在规定特别法条的时候,将个别特别法条的法定刑规定为轻于普通法条。例如,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行为同时触犯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1条至第148条的具体罪名,适用法定刑重的罪名。再如,刑法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比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法定刑要轻。招摇撞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有期徒刑,而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到巨额财产,那么,最高可能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而他如果只是以普通人员的身份诈骗到巨额财产的话,却可能要按照普通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同样诈骗巨额财产的情况下,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危害性更大,而其刑罚却低于以普通人员身份所犯的诈骗罪。对于这种特别法条轻于普通法条的情形,应该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三)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原则
当法条交叉时,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如行为人为了达到杀人目的而实施爆炸行为,构成“爆炸罪”。刑法规定的“杀人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是简单法,而刑法规定的“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是复杂的社会关系,是复杂法。复杂法规定的犯罪对社会关系侵犯的性质较简单法更为严重,所以,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一般选择复杂法处罚。
参考文献:
【1】高铭暄 主编 《刑法学(第5版)》 [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年8月
【2】张斌 《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J] 黑龙江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3期
【3】王德信 《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竞合罪名的梳理》 [J] 河北省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3 年 1 月第13卷第1期
【4】魏东 《刑法各论若干前沿问题要论》[M]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年第一版
【5】王志祥 主编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与评析》 [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年1月版
【6】张明楷 《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 [J] 法学家 2011年01期
【7】王强 《法条竞合特别关系及其处理》 [J] 法学研究 2012年01期
【8】周光权 《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J] 中国法学 2010年03期